民事侵权精神赔偿/2026-06-08

东城隐瞒已婚未同居,精神损害赔偿仍可获支持

赵明军

赵明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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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核心观点:即便法院未认定同居关系,隐瞒已婚状态仍可能承担精神损害赔偿

在解除同居关系纠纷中,当事人常困惑于“是否构成同居关系”对主张权利的影响。本案揭示了一个关键价值:即使法院未认定双方存在持续稳定的同居关系,但若一方隐瞒已婚事实,违背公序良俗,导致另一方精神损害,仍可主张精神损失费。以下结合判决书原文,分析争议焦点的法律认定与实操方法。

二、裁判要点与分层解析

1. 同居关系的认定标准:需“较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

法院在判决中明确:“同居法律关系应当是一种较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生活状态”。本案中,原告李某主张双方自2022年1月初开始同居,但被告赵某否认,称仅是偶尔借宿。法院经审查证据后认为,原告提交的转账记录、通话录音等不足以证明存在这种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状态,故不予认定同居关系。

实操启示:主张同居关系,需提供租约、水电费缴纳记录、共同居住照片、邻居证言、微信聊天记录等能证明长期稳定居住的客观证据。仅凭部分转账或偶尔留宿记录,难以成立。

2. 转账及流产费用的举证责任:主张方需证明对方过错或合意

对于原告主张的转账10900元,法院指出:“该笔费用系双方在维系感情期间的支出,且原告亦认可被告给自己转账的事实”,因此不支持返还。对于流产手术费、检查费、营养费、误工费,法院认为原告“未提供充足证据证明该项费用确系被告原因和过错而导致”,均不予支持。

关键法理:恋爱或同居期间的转账,若未明确约定为借款,通常视为赠与;流产费用需证明系因对方过错(如隐瞒已婚导致怀孕)或双方事先合意承担。本案中,原告未能举证被告承认愿意承担费用或有明确过错(如被告否认孩子是自己的),故败诉。

3. 精神损害赔偿的突破:隐瞒已婚构成违反公序良俗

本案的亮点在于,法院虽未认定同居关系,但主动审查了精神损失费问题。判决书原文强调: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赵某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与李某交往前已告知李某其婚姻情况,对此应承担举证不利责任。且无论李某是否知情,赵某均不应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与他人保持暧昧交往关系,其隐瞒婚姻状况与未婚的李某暧昧交往,有违公序良俗,具有过错。”

法院认定,原告“精神抑郁与赵某的过错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最终判令赵某赔偿精神损失费10000元。

实操方法:若一方隐瞒已婚状况,导致另一方陷入感情陷阱并产生精神损害(如抑郁症、诊断记录),受害方可收集以下证据:

  • 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复印件、公民信息查询记录)
  • 对方承认隐瞒的录音、微信记录
  • 精神损害的就诊病历、诊断证明、购药记录
  • 双方交往过程中对方否认已婚的陈述(证人证言、聊天记录)

三、延展与行动建议

本案表明,即使未达到法律意义上的“同居关系”,恋爱中的诚信义务和公序良俗原则仍可成为维权利器。实践中,建议当事人:

  1. 交往初期核实对方身份:通过部门户网站、信用查询等途径确认婚姻状况,留存对方身份证件信息。
  2. 保留关键证据:涉及大额转账、流产协商、身份承认的聊天记录或通话录音。
  3. 及时寻求法律帮助:若发现被骗,应尽快固定证据并咨询专业律师,避免因时间拖延导致证据灭失。

若您正面临类似纠纷,可结合本案判决思路,向法庭主张隐瞒婚姻状况导致的精神损害赔偿,并注意举证责任的分配。


作者:赵明军,北京审恒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25)京0114民初325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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