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开设赌场罪中取保候审适用争议与实务要点分析

周玉海律师
一、开篇点题:取保候审的“边界”之问
取保候审作为刑事诉讼法中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其核心价值在于保障诉讼顺利进行的同时,尽量减少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限制。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尤其是在开设赌场等涉财类犯罪案件中,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常引发争议——究竟何种情形下应当批准取保?本文以(2019)京0115刑初2033号判决书为切入点,聚焦取保候审适用中的“社会危险性”认定难点,结合本案被告人李某波(化名)的投案情节与后续逮捕过程,深度解析争议焦点,为实务操作提供参考。
二、中间分层:案例剖析与争议焦点详解
1. 争议焦点:投案自首是否必然适用取保候审?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波于2019年8月28日投案,随即被羁押并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被逮捕,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一个关键争议在于:既然被告人系主动投案,为何未予取保候审?取保候审的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其中规定“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等情形可以取保。但本案中,公诉机关最初建议量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属于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故是否“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成为决定是否取保的核心。
2. 社会危险性认定:从案件事实看“赌资”与“设备数量”的影响
判决书原文记载:“2016年8月9日至17日期间,被告人李某波伙同刘长新(已判决)在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清城南区27号楼北侧一无名游戏厅内,设置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备30余台,以现金作为奖品组织赌博活动……2016年8月17日民警将游戏厅查处,并起获赌资人民币9100元。”这一事实揭示了本案的严重性:
- 设备数量多:30余台赌博机,属于“设置赌博机10台以上”的立案标准,依据《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已达到“情节严重”的认定门槛(虽本案未认定情节严重,但设备数量本身就是社会危险性评估的重要参考)。
- 赌资明确:起获赌资9100元,表明赌博活动已实际进行,且涉及现金兑换。
- 同案犯已判:刘长新已被判决,说明该案并非偶发性行为,而是有组织、有规模的经营活动。
据此,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很可能认为,李某波虽系投案,但仍在追诉时效内(2016年至2019年),且其行为具有持续性、营利性,社会危险性较高。取保候审的“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标准,在实务中通常需结合犯罪情节、前科、悔罪表现等综合判断。本案中,尽管李某波认罪认罚(判决书明确:“被告人李某波在开庭审理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并在公诉机关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但认罪认罚与取保候审并不必然挂钩——认罪认罚体现的是悔罪态度,而取保候审侧重于保障诉讼顺利进行、防止再犯。鉴于开设赌场活动可能涉及复杂的人际网络和资金链,若取保可能导致串供、转移证据或重操旧业,司法机关有权拒绝取保申请。
3. 具体方法与步骤:如何争取取保候审?
结合本案争议,建议在实务中采取以下策略:
第一步:充分论证“社会危险性”的消除。
- 收集证据证明被告人无前科、有固定住所、稳定收入来源,且系初犯、偶犯。本案中李某波为“农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肇东市”,但未提供在案发地的稳定生活证明,这可能是取保被拒的原因之一。
- 针对开设赌场罪,需重点说明:赌博设备已全部被收缴(判决书提及“涉案赌博机及赌资已在同案犯刘长新一案中处理”),不存在再犯可能。
第二步:利用投案自首情节的“加分项”。
- 主动投案是法定从轻情节,且通常反映被告人配合诉讼的意愿。辩护人应在取保候审申请书中明确引用《刑法》第六十七条,强调“投案”本身可降低社会危险性评估。
- 本案中,李某波投案时间距案发已近三年(2016年案发,2019年投案),司法机关可能质疑其投案动机(如是否因同案犯已被判而被迫投案)。辩护人需提供合理说明,例如长期在外地务工、不知情等。
第三步:提出具体的取保方案。
- 提供保证人、保证金(建议金额高于赌资,如2万元),并承诺随传随到、不干扰证人、不毁灭证据。
- 附上社区或村委会出具的证明,表明被告人在当地无恶劣影响。
三、结尾延展:从本案看取保候审制度的实践反思
本案判决虽未直接涉及取保候审,但其“投案后即被羁押”的过程,恰恰反映了司法实践中一个普遍矛盾:取保候审的“社会危险性”认定标准过于主观。同一案件中,若设备数量更少(如不足10台)、赌资更低(如低于5000元),被告人投案后可能被取保;而本案的赌博机数量、赌资规模,即便认罪认罚,也难以扭转司法机关的谨慎态度。这提示辩护律师:在开设赌场案件中,提前介入、固定“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证据(如无再犯风险证明、同案犯处理完毕的证明等),是争取取保的关键。
此外,本案中法院最终采纳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五千元,刑期从2019年8月28日起算(羁押日期折抵刑期)。若当事人在侦查阶段未被批准取保,后续羁押时间往往与量刑直接挂钩。因此,取保候审的申请时机非常重要——最好在侦查阶段即提出,若被拒,可在审查逮捕阶段由辩护律师向检察机关提交《不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重点论证“无必要逮捕”。
取保候审是保障人权与打击犯罪的平衡器。希望本文的分析能帮助读者理解其适用逻辑,并在具体案件中有效维权。若您正在面临类似情况,建议委托专业律师,结合案件细节制定个性化策略。
作者: 周玉海,北京十哲律师事务所
来源: 裁判文书网,案号:(2019)京0115刑初20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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