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从犯退赔后能否获取保候审?非法吸存案实务解析

周玉海律师
取保候审作为刑事诉讼中保障人权与诉讼顺利进行的重要制度,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涉众型经济犯罪中,其适用条件往往成为控辩双方的博弈核心——尤其是当被告人被认定为从犯且主动退赔部分赃款时,是否应当给予审前非羁押措施?本文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5刑初1938号刑事判决书为蓝本,深入剖析这一争议焦点,为同类案件中的当事人及辩护人提供实务路径参考。
一、案件事实与争议点:从犯身份与退赔情节能否撬动取保候审?
根据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于2014年3月至2015年3月在中联信安公司任执行副总经理,负责行政、人事工作,并处理投资人兑付善后事宜。其任职期间,公司集资人民币1000余万元。王某于2018年12月23日被查获,退缴人民币14万元。同案石某(已判决)系公司实际负责人。
判决书明确认定:“关于王某某的作用,投资人的证言,同案石某的供述,证人张某某的证言及王某某当庭的供述,证实王某某任执行副总经理,负责行政相关工作及处理投资人兑付相关工作,并不负责公司经营决策及融资”。法院最终认定王某为从犯,并鉴于其当庭认罪、有退赔情节,予以减轻处罚——但即便如此,王某仍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且自拘留至判决一直处于羁押状态。
核心争议:作为不直接参与融资决策的从犯,且已主动退缴14万元,王某为何始终未能获得取保候审?在非法吸存案中,从犯的退赔行为能否成为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的充分条件?
二、取保候审适用的三步判断法:从王某案看实务审查标准
第一步:审查“社会危险性”核心要素——是否可能实施新的犯罪、是否危害国家安全或公共安全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7条,取保候审的前提是“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在涉众型经济犯罪中,法院通常将“社会危险性”解读为:是否继续实施非法吸收行为、是否干扰证人、是否逃跑或毁灭证据。
王某案中,从判决书证据可看出:
- 同案石某供述(2018年1月18日)称:“王某某是陈某某带去的……他任常务副总经理,是陈某某的副手”;
- 投资人孙某证言指出:“公司出事后,我们找王某某要钱,他让我们签订退款协议,并保证年底前退款”;
- 投资人何某某证言:“公司出事后,王某某向我们解释,并拿出类似还款协议让我们签字,保证还钱”。
关键点:王某在案发后主动参与善后协调,与投资人签订退款协议,且没有逃避、转移资金的行为,其社会危险性较低。然而,法院仍对其逮捕,原因在于非法吸存案件中,一旦涉案金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本案认定数额),司法机关往往倾向认为“可能影响社会稳定”,从而默认存在“社会危险性”,这成为取保候审申请被驳回的核心障碍。
第二步:评估“可能判处刑罚”的预判——实刑预期通常否决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的另一前提是“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或“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实务中,法官在决定是否取保时,会预先判断被告是否可能被判处实刑。
王某案中,虽然法院最终认定从犯并减轻处罚(判处一年二个月),但指控数额为“人民币1000余万元”,已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数额巨大”(个人非法吸存100万元以上)。这意味着即便王某是从犯,其预期刑期仍可能超过一年,存在实刑可能。因此,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检察机关和法院均未启动取保候审措施。
具体方法:辩护人若在侦查阶段申请取保候审,应提交证据证明被告的涉案金额远低于“数额巨大”标准,或者其作用极小、退赔比例较高,从而降低法官对实刑预期的判断。王某案中,辩护人曾辩解“指控事实及数额有误”,但法院最终虽采纳部分意见,仍认定数额巨大。
第三步:审查“退赔诚意与比例”——14万元退缴能否支撑无社会危险性?
王某退缴14万元,但法院查明投资人经济损失为900余万元,退赔比例仅约1.5%。判决书指出:“在案人民币十四万元,发还投资人”。如此低的退赔比例,使得退赔行为对“社会危险性”的消解作用极为有限。
实务建议:
- 退赔金额应尽量覆盖全部可查明的违法所得(如王某从公司获得的工资40-50万元、奥迪车等),而非仅退缴少量现金;
- 退赔时间应在侦查阶段尽早完成,同时与投资人达成谅解协议,向公安机关证明被告积极弥补损失、修复社会关系;
- 若退赔能力不足,可提供合法担保财产或保证人,向办案机关展示“无逃跑风险”的保障措施。
王某案中,同案石某的供述称“王某某在公司工资应该有40万元至50万元。公司还给他过户了一辆奥迪车”,但王某某仅退缴14万元,且未提供其他担保,这直接影响了取保候审的可能性。
三、从“王某案”看取保候审的破局策略:三点行动指南
1. 锁定“不负责经营决策”的核心事实,构建“无融资参与”证据链
王某之所以被认定为从犯,关键证据包括石某的供述(“王某某不参与业务经营”)、证人张某某的证言(“王某某不参与业务经营”)以及王某当庭供述(“负责行政和人事工作”)。这些证据共同表明:他没有直接开展融资活动,也未参与公司决策。辩护人若能在侦查阶段就固定此类证据(如公司组织架构图、劳动合同、工作邮件等),便可向办案机关证明其社会危险性极低,符合取保候审条件。
- 步骤:第一时间调取公司人事档案、考勤记录、审批权限文件,证明被告岗位与吸存业务无直接关联。
- 引用判决书原文:“(投资人郭某某的证言、报案材料……证明2014年至2015年间,中联信安有限公司以投资理财产品可返本付息为由……吸收资金2000余万元)”——注意,该处投资人证言未提及王某参与融资,可作为旁证。
2. 主动退赔+担保人双保险,突破“社会危险性”认知
对于退赔比例较低的难点,辩护人应同时提交担保人及保证函。王某案中,若能在退缴14万元基础上,提供两名以上无前科、有固定收入工作人员的担保人,或提供等值财产担保(如房屋、车辆),将显著降低法官对“逃跑风险”的顾虑。
3. 抓住“刑期预期”窗口期,在审查逮捕阶段提出书面意见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0条,检察机关审查逮捕时,辩护人可提交“无羁押必要性”意见书。王某案中,若在拘留后7日内向朝阳区检察院提交以下材料,可能改变结果:
- 被告无前科、无逃避行为的证明;
- 同案主要责任人石某已判决、主犯已归案的说明(本案石某已判决);
- 被告在善后工作中积极作用的证明(如退款协议签字记录、投资人谅解书)。
法院最终虽对王某减轻处罚,但未改变其羁押状态。这警示我们:取保候审的窗口期极为短暂,一旦被逮捕,后续变更难度极大(本案王某被逮捕后未再变更)。
四、延展:非法吸存案中取保候审的“红线”与“突破口”
从(2019)京0105刑初1938号案可以看出,司法机关对涉众型经济犯罪被告人取保候审持谨慎态度,尤其是当退款比例不足、涉案金额巨大时,退赔行为往往被评价为“不足以消除社会危险性”。然而,如果被告人能做到以下三点,仍有望突破困局:
- 全额退赔违法所得(如王某案中的40-50万元工资+奥迪车);
- 提供有效担保(如房产抵押、保证人连带责任);
- 固定“非组织者”证据(同案供述、投资人证言、合同文件)。
引导行动:如果您或您的客户正面临类似指控,请务必在刑事拘留的黄金37天内,立即委托专业律师梳理证据、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并积极与投资人协商退款方案。晚一步,可能丧失自由。
作者:周玉海,北京十哲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9)京0105刑初19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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