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鉴定程序/2026-06-10

哈尔滨医疗纠纷中病历真伪鉴定的实务要点与解决路径

张欣然

张欣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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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医疗纠纷案件中,病历作为记录诊疗过程的核心证据,其真实性直接关系到责任认定与赔偿结果。本文结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黑01民终7598号判决,深入剖析病历真伪鉴定这一争议焦点,提供从申请到质证的具体步骤和司法实践中的解决路径,帮助患者、医疗机构及法律从业者厘清关键问题。

一、争议来源:病历真伪直接影响鉴定启动

本案中,患者主张医院存在诊疗过错,但双方对病历真实性各执一词。患者认为医院在病历中伪造了“根管通畅”等记录,并隐匿了X光片及部分治疗记录;医院则辩称病历描述差异仅为笔误或医生语言习惯不同。一审法院认定:“因司法技术处工作人员已明确告知患者因不属于技术方面问题无法进行鉴定,且该病历一直在患者处保存不存在伪造的情况,病历中日期错误也只是笔误,故对该病历的真伪无法进行鉴定。”这直接导致后续医疗事故鉴定因双方对病历有异议而无法进行。

核心价值:本文提供一套围绕病历真伪鉴定的系统方法,涵盖申请条件、鉴定机构选择、质证技巧及替代方案,帮助避免因证据僵局导致败诉。

二、分层详解:病历真伪鉴定的具体方法与步骤

1. 第一步:明确申请鉴定的法律依据

根据《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第二条及第十五条,司法鉴定机构可受人民法院委托对拟作为证据使用的医疗病情资料等材料进行文证审查。患者在一审中主张:“司法鉴定机构可受人民法院的委托对拟作为证据使用的医疗病情资料等材料作文证审查。由此可见,一审证据A1是可以由司法鉴定机构作真伪鉴定的。”因此,当事人应直接请求法院委托具备资质的文书鉴定机构(如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进行笔迹、印章、形成时间等鉴定,而非依赖法院内部“司法技术处”的口头答复。

2. 第二步:收集关键证据并形成证据链

仅凭主观怀疑不足以启动鉴定,需提供具体疑点。本案中,患者指出多项矛盾:一是2016年6月15日病历写“髓底薄”,6月20日写“见髓底有破坏”,且6月16日存在未记录的治疗;二是X光片显示“根管未通”而病历记“根管畅通”;三是医院承认“忘缴X光片”。患者应将这些矛盾点整理成书面说明,附上X光片、录音录像等,作为申请鉴定的支撑材料。

3. 第三步:选择合适的鉴定机构并跟进委托

一审法院委托鉴定时,司法技术处告知“病历真伪不属于技术方面问题”,但这一理由与规定不符。正确做法是:当事人应要求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六条,对外委托具有文书鉴定资质的机构(如黑龙江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或外省专业机构)。若法院拒绝,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申请自行委托并提交报告。

4. 第四步:应对鉴定僵局的替代方案

当病历真伪鉴定因各种原因无法推进时,可申请医疗过错司法鉴定。本案中,患者在二审中仍坚持“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并坚持对其持有的医疗手册真实性有异议”,导致医学会无法受理。二审法院指出:“综合已查明事实可以认定,患者该鉴定主张已不具有可行性,由此导致医疗事故鉴定无法进行其应承担不利后果责任。”替代方案:当事人可明确放弃对病历真伪的争议,或仅对特定矛盾点(如日期笔误)作出让步,转而申请医疗过错与因果关系的司法鉴定,由法医结合全部病历资料进行专业评判。同时,可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隐匿或伪造病历推定过错),主张医院应承担举证责任倒置的后果。

5. 第五步:在庭审中有效质证病历

即使鉴定无法进行,当事人仍可针对病历矛盾点展开质证。本案患者指出:“医院在2016年6月15日对患者治疗当天拍下了X光片,违反《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十一条,没有把影像资料写在病历上,也没有收取费用。”对此,可主张医院隐匿证据,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推定其有过错。法院应审查病历的完整性、逻辑一致性及与影像证据的吻合度,而非仅以“患者保管”为由否定伪造可能。

三、结尾延展:从个案到规则的深度思考

本案暴露了医疗纠纷中病历真伪鉴定的制度漏洞:一方面,法院过于依赖“司法技术处”的非正式答复,而未依职权委托专业鉴定;另一方面,患者固化于“医疗事故鉴定”路径,拒绝了医疗过错司法鉴定的可行选项。后续行动建议

  • 患者方:在起诉初期即申请文书鉴定与医疗过错鉴定双轨并行,避免因固执于单一请求导致无法查明事实。
  • 医疗机构:应严格遵守《病历书写基本规范》,对诊疗记录中可能存在争议的笔误及时勘误并书面说明,避免被推定为过错。
  • 法院:应依法主动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对病历真伪进行文证审查,避免以“技术问题”为由拒绝委托,并充分释明举证责任分配。

最终,医疗纠纷的公平解决依赖于证据链条的完整与专业判断的介入。当病历成为争议焦点时,唯有通过规范的程序、科学的鉴定和理性的诉讼策略,才能跨越“公说公有理”的困境,实现实质正义。

作者:张欣然, 黑龙江大地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7)黑01民终75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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