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2026-06-10

乌鲁木齐赔偿谅解与公益活动对缓刑适用的影响分析

张瑞宏

张瑞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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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中联(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张瑞宏律师,专注刑事辩护与贪污受贿辩护,深耕新疆市场,服务覆盖乌鲁木齐、哈密、昌吉等地,重大疑难案件可跨区域委托。

刑事辩护不仅是法律技能的对抗,更是在个案中实现司法公正与人道主义的桥梁。本文以(2019)新0109刑初148号判决书为蓝本,深入剖析辩护律师如何通过量刑情节的有效论证,为当事人争取缓刑结果,揭示刑事辩护在认罪认罚、积极赔偿、社会贡献等非对抗性辩护路径中的核心价值。

一、案件事实与争议焦点

2018年9月11日凌晨,被告人赵某酒后持木棍故意毁坏四名被害人车辆,经鉴定损失共计11,856元。案发后,赵某亲属赔偿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其本人认罪认罚。辩护人李昌厚在量刑阶段提出四项核心意见:认罪态度好、初犯、积极赔偿并获谅解、长期参与公益活动社会危害性小,建议适用缓刑。争议焦点在于:在故意毁坏财物罪“数额较大”的法定刑框架下,非监禁刑是否具备充分的正当性基础?

二、辩护策略:从对抗到修复的转型

1. 认罪认罚与如实供述:量刑的起点

辩护律师首先抓住“被告人赵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不持异议,认罪悔罪”这一事实。判决书明确写明:“被告人赵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故对被告人赵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见判决书“本院认为”部分)这是依据《刑法》第67条第3款的规定,也是辩护人主张从轻的法定前提。

2. 积极赔偿与刑事和解:修复社会关系

辩护人提交了被害人出具的谅解书。判决书确认:“案发后,被告人赵某积极赔偿被害人的全部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这一情节是司法实践中适用缓刑的关键杠杆——它表明犯罪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已通过经济补偿得到实质性修复,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相应降低。

3. 公益活动证明:消解再犯风险

辩护人另辟蹊径,当庭提交“乌鲁木齐市残友爱心公益联合会及万安源医院的证明两份、照片12张”,证实赵某“经常参与公益活动,关爱残疾人员,社会危害性较小”。法院在判决中采纳该证据,作为“结合被告人赵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和社会危害性,可以认定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依据之一。这一策略将被告人日常生活中的正面行为纳入量刑考量,扩大了法官对“社会危害性”的判断维度。

三、法院裁判:缓刑适用的三层论证

法院在“本院认为”部分构建了严密的缓刑适用逻辑:第一,明确犯罪构成与法定刑;“故意毁坏他人财物,价值11,856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第二,叠加从轻情节:“如实供述”“积极赔偿并获谅解”。第三,综合评估后认定:“结合被告人赵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和社会危害性,可以认定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缓刑。”最终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四、延展启示:从个案到类案的辩护方法论

本案为刑事辩护提供了可复制的路径:当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时,辩护人的战场应从定罪转向量刑。具体步骤包括:第一,尽早促成赔偿和解,最大化降低被害人的对抗情绪;第二,收集体现被告人社会贡献的非官方证据(如公益证明、单位推荐信等),用具体行为佐证“无再犯危险”;第三,在认罪认罚框架下,通过量刑协商争取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支持。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中辩护律师未对犯罪事实提出异议,而是聚焦于“如何让法官看到被告人的全貌”。这种非对抗性辩护,恰恰是当前刑事辩护精细化发展的应有之义。


作者:张瑞宏,上海中联(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9)新0109刑初1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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