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未复议但履行不改变行为违法性

张文胜律师
张文胜律师,上海拓谱律师事务所,专注刑事辩护(诈骗控告、盗窃等)与行政诉讼(代理执行、行政处罚等),以焦作为核心覆盖河南,累计办案超400件,获锦旗23面、感谢信15封,专业高效获当事人认可。
引言:当“上级指令”遇到“法定程序”
在行政诉讼实践中,我们常遇到这样的困惑:当事人收到了上级机关的责令改正通知,但没有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而是按照通知要求自行拆除了违法建筑。事后,当事人又认为行政机关的责令行为违法,要求赔偿。这种情况下,行政机关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从法律角度看,“未复议但已实际履行”并不等同于“上级行为合法”,更不意味着行政机关可以绕开法定程序强制执行。今天,我们通过一起真实的行政诉讼案例,深度解析这一法律问题的核心要点。
案件聚焦:镇政府强拆砖厂,为何被判违法?
基本案情
2006年,琚绍礼在河南省博爱县柏山镇租赁5.2亩土地,建设免烧砖厂。2015年底,该砖厂被国土资源部卫星遥感监测发现为违法用地(未办理任何用地手续,占地1.4亩)。2016年7月,博爱县人民政府开展违法用地专项整治行动,柏山镇政府工作人员对琚绍礼进行了口头告知后,于同月底组织人员强制拆除了砖厂厂房。琚绍礼随后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强拆违法并赔偿损失452480元。
一审判决
温县人民法院认为:琚绍礼所建砖厂未经合法审批,属于违法占地;但柏山镇政府未履行任何法定程序(调查核实、书面告知、下达处罚决定等)即实施强拆,属于违法。考虑到厂房是违法构筑物,仅赔偿材料成本损失20000元。
二审争议焦点
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琚绍礼主张:镇政府未提供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违法认定书,且赔偿金额过低;柏山镇政府则认为:拆除行为是执行上级专项整治行动,属于严格执法,不应赔偿。
终审法院结论
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确认强拆行为违法”的判决,但改判赔偿金额为23980元(厂房材料损失15580元+被砸坏的托板8400元)。核心判决逻辑如下:
- 违法用地应由国土部门查处,镇政府无权直接依据上级整治行动实施强拆;
- 口头告知不等于法定程序,镇政府未提供法律依据,强拆行为违法;
- 违法建筑的材料损失仍应赔偿,但非法利益(如预期利润、工资等)不予支持。
深度解析:从本案看“上级机关责令改正”的执行边界
一、上级机关的责令改正通知,不能替代法定程序
在本案中,柏山镇政府辩称其行为是依据博爱县政府的专项整治行动文件。但法院明确指出:查处违法占地行为属于国土管理部门的法定职责,必须按照《土地管理法》《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进行:调查核实→书面告知→下达处罚决定→若当事人不履行再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上级机关的“责令改正”指示,只是行政系统内部的指令,不能作为对外强制执行的直接依据。
痛点关键词:
- 程序正当性:行政机关不能以“上级要求”“专项行动”为由,跳过告知、听证、救济权利告知等法定步骤。
- 职权法定:每个行政机关的权限由法律明确授予,不能因上级要求而越权。
- 违法认定前置:是否属于“违法占用耕地”,必须由有职权的国土部门出具书面认定,不能仅凭口头或会议通知。
二、当事人“未复议但已实际履行”,不改变上级行为的违法性
实践中,很多当事人收到责令改正通知后,担心“不履行会被加重处罚”,于是自行拆除或整改,未在法定期限内对通知提起复议或诉讼。但本案揭示了一个关键规则:当事人的“配合”履行,不能“治愈”行政机关的程序违法。因为:
- 责令改正通知本身属于行政行为,当事人有权申请复议或起诉,逾期未救济不意味着该行为合法;
- 行政机关若借此直接强拆,仍须证明其有法定执行权;
- 若上级机关责令行为本身存在越权、程序瑕疵或事实不清,当事人仍可在后续赔偿诉讼中主张其违法性。
痛点关键词:
- 救济期限:收到责令改正通知后,应在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起诉,切勿轻易放弃。
- “履行不能推定合法”的误区:很多人认为“既然我按他说的做了,他就应该合法”,这是错误理解。
- 执行权的专属性:唯独人民法院或法律授权的行政机关(如公安、税务等)才有强制执行权,其他机关不能以“当事人同意”为由替代执行。
三、违法建筑的赔偿范围:材料损失可赔,但非法利益不赔
对于违法建筑,法律并非一律不予赔偿。本案法院区分了两种情形:
- 可赔部分:建筑材料的直接损失(如砖、水泥、钢筋等),属于合法财产;拆除过程中造成的未违法物品(如托板)损坏,按实际损失赔偿。
- 不赔部分:建设成本中的“人工费用”“预期利润”“租金”“工资”等,因建筑本身违法,这些间接损失不属于直接损失,不予支持。
痛点关键词:
- 直接损失界限:包括现有财产的直接毁损、强拆导致的合理材料损耗,但不包括未来可期待的收益。
- 证据保全:当事人应在强拆前对现场物品拍照、录像、制作清单,并请无利害关系人见证,否则法院难以认定具体损失,只能酌情酌定。
- 公证与鉴定:必要时可申请公证机关对现场物品进行公证,或委托评估机构对材料价值进行鉴定。
救济路径:面对“上级责令改正”如何应对?
第一步:收到通知后,立即评估其合法性
- 确认作出机关是否有法定职权(如国土部门、城管部门等)。
- 查看通知是否载明事实、法律依据、救济期限和途径。
- 若通知部分错误(如多算了面积、混淆了类型),可申请复议或起诉要求撤销或变更。
第二步:谨慎履行,但保留证据
- 如决定自行拆除,应在拆除前拍照录像,记录建筑现状和内部物品;
- 通知家属或邻居作为见证人,必要时可报警请求警方到场记录;
- 不要轻易签署“同意拆除”等具有放弃权利性质的文书。
第三步:即使已履行,仍可提起确认违法之诉
- 若行政机关在拆除过程中程序违法(如未出示执法证、未制作笔录),可要求法院确认其行为违法,并主张赔偿。
- 注意:赔偿诉讼需在确认违法后1年内提出(《国家赔偿法》第39条)。
相关法律依据(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89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若查明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可予以改判。本案二审据此撤销一审不当的赔偿部分,改判更高赔偿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4条:
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财产强制措施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6条:
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恢复原状,并处罚款。镇政府无权直接拆除。
张律师提醒:这类案件高发的“隐形陷阱”
- “口头责令”变相逼迫:很多基层政府不发出书面通知,仅口头要求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若信以为真配合,后续维权将陷入被动。务必要求书面文件。
- “专项行动”背后的程序缺失:专项整治行动通常时间紧、任务重,易出现“先拆后批”甚至“未批先拆”,这是行政诉讼中的常见胜诉点。
- 对违法建筑的“一刀切”心态:即使建筑违法,当事人的其他合法财产(如机器设备、库存原料、办公物品)仍受保护,政府不得随意损毁或侵占。
- 信访不能替代复议诉讼:本案中琚绍礼多次信访无果,最终通过诉讼才获赔偿。信访不计入复议诉讼期限,切勿因信访而错过救济时效。
结语
上级机关的责令改正通知,不代表下级机关可以绕过法律程序强制执行。当事人接到责令后,即使实际履行,仍有权在后续程序中对行政机关的违法执行行为提出质疑。法律保护的不是“违规建筑”,而是程序正义和合法财产。遇到类似纠纷,建议第一时间咨询专业律师,尤其关注行政强制程序、国家赔偿范围、证据保全三个核心问题。
相关一句话问答
问:上级机关让我拆违建,我没有申请复议就拆了,还能起诉政府违法吗?
答:能。你的自行履行不改变上级机关责令行为的性质,若其程序违法或越权,你仍可起诉确认违法并索赔。
问:违法建筑的建筑材料被政府强行拆除,我能要求赔偿吗?
答:可以。建筑材料属于你的合法财产,政府只能拆除建筑本体,不能随意损毁材料,应按直接损失赔偿。
问:镇政府以“执行上级整治命令”为由强拆厂房,合法吗?
答:不合法。查处违法占地属于国土部门职责,镇政府无强制执行权,且必须履行书面告知、听证等程序。
张文胜律师,上海拓谱律师事务所
专注刑事辩护(诈骗控告、盗窃等)与行政诉讼(代理执行、行政处罚等),以焦作为核心覆盖河南,累计办案超400件,获锦旗23面、感谢信15封,专业高效获当事人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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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内容基于真实判例改编,个案情况不同,请以专业律师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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