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抗辩/2026-06-10

石家庄不可抗力致监理服务中断纠纷中举证责任分配要点

王世忠

王世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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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中,当一方因不可抗力主张减免责任时,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如何分配,是实务中极易引发争议的核心问题。本文以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2015)海经初字第310号判决为样本,结合司法实践,深入剖析该类案件的证明责任逻辑与当事人痛点。

一、案情回溯:一个典型的“先承诺后抗辩”场景

2005年,原告北京中联环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秦皇岛技师学院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的风雨操场和15号宿舍楼项目提供监理服务。2006年9月工程竣工交付后,被告支付了大部分监理费,但剩余112750元一直未付。2013年10月16日,被告出具书面承诺,明确承认欠款事实并承诺于2014年1月30日前付清尾款,但事后仍分文未付。原告遂起诉请求支付欠款及利息。

被告辩称:未付款的原因是涉案工程属于市政府监管,工程款由市财政局单项列支,且工程尚未与建设单位彻底结算完毕,“在结算过程中有些工作还需要原告配合”。被告认为,该情形属于客观障碍,不应支付逾期利息。

法院最终判决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认定被告的“财政结算未完成”抗辩无法律依据,应按承诺期限承担欠款及利息责任。

二、争议焦点:被告的“客观障碍”主张为何不成立?

本案表面是监理费支付的普通纠纷,但被告的抗辩逻辑在司法实践中具有普遍性——被告试图以**外部因素(财政审批、工程结算未完)**作为免责或减责理由。这恰与“不可抗力导致服务中断”场景下的抗辩模式高度相似。因此,本案虽未直接援引不可抗力条款,但法院对被告举证的审查思路,对理解不可抗力因果关系证明责任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三、法律分析:不可抗力因果关系的证明责任分配规则

(一)不可抗力的法律要件与举证责任框架

根据《民法典》第180条,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主张不可抗力的一方(通常为被诉违约方)需承担以下三个层次的证明责任:

  1. 事件本身的存在性:需证明存在符合不可抗力定义的具体事件,如自然灾害、战争、政府行为等。
  2. 事件与履约障碍的因果关系:需证明该事件直接导致合同义务无法履行,而非其他原因。
  3. 履约障碍的不可克服性:需证明已尽合理努力仍无法避免或克服。

核心要点:因果关系证明是实务中最薄弱的环节。被告必须举证**“如果没有该不可抗力事件,合同原本可以正常履行”**,而非仅依赖“存在外部困难”的笼统主张。

(二)本案被告举证失败的启示:财务审批不等于不可抗力

本案中,被告主张“工程款由市财政局单项列支,工程尚未结算完毕”是未付款的原因。但法院指出:该抗辩无法律依据。理由如下:

  • 财务审批属于可预见的风险:作为发包方,被告在签订合同时理应知悉财政资金使用流程,该流程并非“不能预见”的突发事件。
  • 结算未完成不等于付款义务免除:被告在2013年10月出具书面承诺,表明其已明确承认债务并承诺自行解决资金问题,该承诺具有法律约束力。
  • 未举证因果关系的直接性:被告未能提供任何财政审批部门出具的“因不可抗力暂停拨付”的证明文件,也未说明结算具体卡在哪一环节、为何无法通过合理努力推进。

教训:即使存在客观困难(如政府审批、第三方因素),违约方仍需举证该困难与履约障碍之间的直接、唯一因果关系。若困难是“可克服”或“可预见”的,则不构成不可抗力。

(三)不可抗力导致监理服务中断时的特殊规则

监理服务属于持续性的智力服务,不可抗力导致服务中断时,证明责任分配更为复杂。根据司法实践,法院通常审查以下要素:

| 要素 | 举证要点 | 常见败诉原因 | |------|----------|----------------| | 事件发生 | 自然灾害证明、政府停工令、疫情封控文件等 | 仅提供新闻报道而无直接证据 | | 服务中断 | 监理日志、停工通知、现场照片等 | 无明确时间节点记录 | | 因果关系 | 中断期间无任何监理行为,且无法通过线上或替代方式完成 | 未能证明“完全无法履行” | | 减免范围 | 仅能免除中断期间的费用,已提供部分仍需支付 | 主张免除全部费用,未区分期间 |

关键痛点:很多监理企业在主张不可抗力时,仅提供“政府要求停工”的文件,却无法证明停工期间自己确实未进行任何质量检查、文件审核等远程可完成的工作,导致法院认定服务未中断,拒绝对费用全免。

四、律师建议:如何有效主张或抗辩不可抗力

(一)对监理企业(主张不可抗力免责方)

  1. 第一时间固定证据:收集政府文件、气象报告、现场照片、监理日志,形成连续性证据链,证明停工令与监理工作暂停的直接关联。
  2. 证明已尽减损义务:即使发生不可抗力,仍应尝试采用远程审核、电话沟通等方式履行部分义务。若完全“躺平”,可能被认定为履约过失。
  3. 区分可履行部分与不可履行部分:不可抗力仅能免除受影响期间的监理费用,对已提供服务的部分仍需主张收费。例如,若施工停工但图纸审核仍可线上完成,则该部分费用不应减免。
  4. 避免事后沉默:发生不可抗力后,应及时向甲方发送《不可抗力告知函》,明确合同暂停起止时间,并保存签收记录。若事后再主张,易被认定为“默示放弃”。

(二)对建设单位(抗辩对方滥用不可抗力)

  1. 审查障碍的可预见性:如财政审批、招标延迟等常规流程,属于可预见风险,不应承认其构成不可抗力。
  2. 要求对方提供“无法履行”的直接证据:不可抗力必须导致无法履行,而非不便履行。例如监理企业因疫情无法派驻人员,但可通过视频会议检查,则不能笼统免责。
  3. 关注因果关系的唯一性:若对方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前已经出现违约(如人员不足),则不可抗力事件并非违约的原因,对方不能免责。

五、案件当事人关注的痛点总结

  • “承诺书”的法律意义:即使存在外部困难,一旦出具书面承诺确认债务,该承诺即成为独立合同,不可再以原困难为由抗辩。(本案中被告承诺书直接导致败诉)
  • “资金不到位”不属于不可抗力:财务审批、预算不足、第三方未结算等经济性障碍,从未被司法认定为不可抗力。
  • “时间跨度”的证明责任:如果不可抗力事件持续数月甚至数年,主张方需提供每日的不可抗力持续证据(如持续封控通知),而不能仅凭某一时点的文件概括主张。
  • “部分履行”的切割:即使存在不可抗力,已完成的服务对应的费用不得免除。双方需明确结算节点。
  • “利息”的起算点:若被告承诺了明确的支付日期,逾期即构成违约,利息从承诺到期日次日起算。(本案法院按此判决)

六、相关一句话问答

Q:监理合同纠纷中,主张不可抗力免责,需要证明哪几个要素?
A:需证明事件本身符合不可抗力定义、事件与履约障碍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且已尽合理努力仍无法克服。

Q:发包方以“财政资金未到位”为由拒付监理费,是否构成不可抗力?
A:不构成。财政审批属于可预见的商业风险,并非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Q:不可抗力导致监理服务中断时,监理企业能否要求全额免除责任?
A:不能。仅能主张不可抗力直接导致无法履行期间的免责,对已提供服务部分仍需收费,且需证明已采取减损措施。


王世忠,河北之远律师事务所。

本文结合真实判例分析,所有观点仅供法律参考。如您遇到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相关纠纷,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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