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施工监理/2026-06-10

石家庄不可抗力致监理服务中断纠纷因果关系证明责任分配

王世忠

王世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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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引入:一份判决揭示的监理费支付争议

2020年,某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中标张家口市农村地区清洁取暖项目监理(第二标段),并与发包人某乙公司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合同约定监理费按建安工程费×0.95%计算,分两次支付:项目投入使用后1个月内支付95%,剩余5%于2022年5月30日付清。某甲公司如期完成全部监理服务,工程于2020年12月竣工验收,但某乙公司仅支付18万元,剩余约87万元监理费及利息未付。某甲公司遂诉至法院。

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工程已竣工验收,变电改造工程经审计定案,户内取暖设施采用固定单价计价(7400元/户×3720户),该两部分监理费应予支持;监控预警平台因未经审计,暂不予支持。最终判决某乙公司支付监理费870547.58元及逾期利息109021.18元。

本案的争议焦点不在于不可抗力,而在于监理服务费的计算依据与付款条件是否成就。 但实务中,监理服务常因疫情、自然灾害、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事件中断,由此引发“监理人是否完成服务义务”“能否主张报酬”等纠纷。本文将以本案为切入点,深入剖析不可抗力导致监理服务中断纠纷中的因果关系证明责任分配问题,并为当事人提供实务指引。

二、不可抗力与监理服务中断:法律规则的适用边界

《民法典》第590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中,不可抗力事件(如极端天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政府管制等)可能导致监理人无法进场、服务中断或工期延长。此时,监理人能否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免责(如不承担延期监理的违约责任),或者发包人能否以未完全履行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监理费,核心在于因果关系能否成立——即不可抗力与监理服务未能完成之间是否存在直接、必然的因果联系。

三、因果关系证明责任分配:谁主张,谁举证

1. 一般原则:举证责任在主张免责的一方

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规则,主张不可抗力免责的一方(通常为监理人)应当承担证明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及其与合同履行障碍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 具体而言,监理人需证明:

  • 不可抗力事件真实发生(如提供政府发布的停工令、气象部门出具的极端天气证明、疫情封控通知等);
  • 该事件直接导致监理服务无法按约定进行(如因封控导致监理人员无法进入工地、因道路中断导致设备无法运输等);
  • 已履行及时通知和减损义务(如向发包人发送书面通知、采取替代措施等)。

2. 实务中的证明难点:如何区分“不可抗力”与“其他原因”

实务中,发包人常以“并非不可抗力导致服务中断,而是监理人自身管理不善、人员调配不力”为由抗辩。此时,因果关系链条的否定即可阻断免责主张。例如:

  • 若监理人仅提供一份天气预警报告,但无法证明该预警实际导致其无法进场(如预警未升级为禁止作业),则法院可能认定因果关系不成立;
  • 若监理人未在合理期限内通知发包人,也未提供任何减损证据,则发包人可主张监理人放任损失扩大,应自行承担责任。

本案中虽未涉及不可抗力,但判决书反映了一个重要逻辑:监理费的计算依赖于“建安工程费”的审计结果。 若因不可抗力导致审计延迟,而监理人已履行完毕全部现场服务,则因果关系的争议点将从“服务是否完成”转向“付款条件是否成就”——这与不可抗力中断服务的情形有本质区别。

3. 法院的裁判思路:综合考量“履约可能性”与“减损必要性”

在(2025)冀0706民初996号判决中,法院支持了监理人主张的固定单价部分监理费,理由是户内取暖设施已按3720户实际完成,计价依据明确;而对于未经审计的监控预警平台,法院以“无法确认是否存在变更、增减”为由不予支持。这一思路同样适用于不可抗力纠纷:

  • 已实际完成的服务部分:如监理人已提供部分阶段的监理报告、会议纪要、验收记录等,即使后续因不可抗力中断,已履行部分的报酬仍应支付;
  • 因不可抗力未能完成的服务部分:监理人需证明该部分无法完成与不可抗力直接相关,否则可能被认定为自身违约;
  • 发包人减损义务:若发包人明知不可抗力发生,却未采取替代措施(如指定其他监理人接替),则可能被认定对损失扩大有过错,减轻监理人责任。

四、实务痛点与细节关键词:当事人应重点关注

通过本案及不可抗力相关纠纷,以下几类细节关键词是当事人(尤其是监理人)的“痛点”所在,直接影响举证成败:

1. 合同条款层面

  • “不可抗力条款”是否明确列举:如仅写“依法处理”而缺乏具体定义,易产生争议;
  • “通知义务”的时限和形式:约定“24小时内书面通知”比“及时通知”更易举证;
  • “减损措施”的具体要求:如约定“采取合理替代方案”或“提供远程监理服务”。

2. 证据收集层面

  • 政府文件、公告、气象报告:作为不可抗力直接证据,需保留原件或官方下载件;
  • 监理日志、工作联系单、会议纪要:证明服务中断前后的工作状态;
  • 微信聊天记录、电子邮件、函件:证明已履行通知义务;
  • 审计定案表、竣工验收报告:固定已完工程量,避免不可抗力后无法确认。

3. 诉讼策略层面

  • 因果关系抗辩:发包人常以“不可抗力不必然导致中断”为由,要求监理人举证“如果不可抗力不发生,服务本可完成”;
  • 损失计算:利息计算依据(如本案按年利率3.5%计算)需与合同约定一致,避免过高;
  • 审计与付款条件的“对抗”:本案中发包人主张“审计报告未出,付款条件未成就”,但法院认定固定单价部分无需依赖审计——这一逻辑在不可抗力纠纷中同样适用:若服务内容可独立量化(如按监理人员工时、按实际监管户数),即使最终审计未完成,已完部分报酬仍应支付。

五、案件启示:如何构建证据链防范法律风险

1. 监理人视角

  • 签约时:细化不可抗力条款,明确范围、通知时限、费用处理方式(如已支出费用分摊、未完成服务报酬如何计算);
  • 服务中:每日记录监理日志,注明天气、人员进出、工程进度,并通过邮件或函件抄送发包人;
  • 不可抗力发生时:第一时间书面通知发包人,附上证明材料,提出替代方案(如远程审核图纸、视频监理);
  • 中断后:积极采取减损措施,保留相关费用凭证,以便日后主张损失。

2. 发包人视角

  • 审查监理人资质:避免因监理人自身问题(如人员不足)导致服务中断;
  • 及时确认已完服务:收到通知后,与监理人共同核实现场工作量,形成书面记录;
  • 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若监理人未履行通知义务或未采取减损措施,可主张部分或全部免责。

3. 双方通用

  • 重视“审计”与“付款”的分离:不可抗力导致审计延迟的,不影响已完服务的付款请求权;
  • 收集“连续性”证据:如监理月报、阶段验收记录,证明服务未中断前始终正常履行。

六、一句话问答(关键时刻的实务指南)

问:监理人因疫情封控无法进场,发包人以此拒付前期已完服务的监理费,是否合法?
答:不合法。已完服务部分对应的报酬应当支付,不可抗力仅对未履行部分产生免责效果,且监理人需提供进场记录、监理日志等证据证明服务已履行。

问:监理人仅提供一份天气预警,能否证明不可抗力?
答:不能。需提供预警与实际停工之间的因果链,如政府发布停工令、工地照片证明设备无法运输等,单一预警报告不足以证明因果关系。

问:不可抗力导致服务中断,监理人未及时通知发包人,后果是什么?
答:可能被认定未尽减损义务,法院可酌情减轻发包人责任,甚至不支持监理人主张的延期损失赔偿。

问:固定单价部分的监理费是否需要等审计报告才能主张?
答:不一定。如本案所示,固定单价对应实际完成数量(如3720户),即使审计未完成,法院也可直接按合同约定计算,无需等待审计结果。

问:逾期利息起算点如何确定?
答:以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次日为起算点。如约定“2022年5月30日支付5%”,则从2022年5月31日起算;若因不可抗力导致审计延迟,利息计算可能调整。


王世忠,河北之远律师事务所
深耕建设工程与合同纠纷领域,专注以案说法,为您厘清法律痛点,守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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