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定金知识/2026-06-10

上海预备合同定金返还及信赖损失补偿裁判规则解析

任尔振

任尔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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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尔振律师,上海鸣霄律师事务律所,专职执业13年,专注合同、婚姻家庭、动拆迁纠纷,以上海为核心覆盖长三角,擅长证据梳理+策略谈判+精准诉讼,累计办案120余件胜诉率90%,用专业守护当事人权益。

在合同纠纷中,预备合同的法律性质认定往往决定定金罚则的适用以及交易损失的分担。本文结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沪01民终9092号判决,深度解析预备合同定金返还与信赖利益损失补偿的裁判逻辑,为类似争议提供实务参考。

一、预备合同的认定:缺乏基本条款的意向性协议

法院审理查明,华某公司与欣某公司签订的-9合同对品种、颜色、配比均未予确定,价格亦为暂定价,缺乏合同成立的必要条款。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2018)沪01民终9092号民事判决中维持一审观点:“-9合同对品种、颜色、配比未予确定,合同价格亦是暂定价,合同缺乏必要的基本条款,且双方尚未就此达成一致,故-9合同不适用定金罚则。” 再审判决也早已认定“-9合同属预备合同,双方之后未签订正式合同”。据此,法院认为该合同仅为预约性质,不对当事人产生必须履行的效力。这一认定排除了欣某公司要求双倍返还定金的请求,仅支持返还作为预付款的部分。

二、定金罚则的适用限制:超出法定比例的部分不视为定金

判决书明确指出了定金的法定比例限制:“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不应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7合同金额为193,400元,-13合同金额为385,500元,故两份合同的定金总计115,780元,对于该部分定金,华某公司应双倍返还定金231,560元,扣除已退款项53,414元,剩余291,547.50元应作为预付款。” 对于-9合同项下的289,021.50元,因-9合同被认定为预备合同,法院直接判决华某公司应返还该笔款项。这一裁判规则提醒实务中:即使合同明确约定“定金”,若合同本身不具有本约的效力或定金比例超标,法院将不予适用定金罚则。

三、信赖利益损失的补偿:情事变更与公平原则的运用

华某公司为履行-9合同,向案外人采购坯布12万米,单价8.80元/米,产生库存损失739,200元。法院在判决中权衡了双方利益:“在欣某公司与华某公司未对-9合同进行补充约定、未签订正式合同的情况下,华某公司对外采购大量坯布,具有较高的风险性。” 但同时,法院特别指出:“系争合同所涉面料用于军事用途,具有需求紧迫性和用途特定化的特点……从双方往来邮件中亦可印证欣某公司知晓华某公司为履行-9合同对外进行了坯布采购。” 基于商业合作及信赖利益,一审判决欣某公司按采购金额10%补偿61,600元,二审法院予以维持。这一裁量体现了“合同未成立但存在合理信赖”时的公平补偿原则,既非违约赔偿,也非完全损失承担,而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对合理信赖的适度保护。

四、对商业实践的启示与风险防控建议

本案对合同当事人的核心启示如下:首先,签订意向性协议时应明确其性质为“预约”或“本约”,避免后续定金性质争议;其次,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额部分视为预付款,无法获得双倍返还保护;最后,在合同未正式成立前,一方为履行意向而大量备货时,应审慎评估风险,并以书面方式明确责任边界。如已陷入类似合同纠纷,建议及时收集往来邮件、付款凭证等证据,咨询专业律师,结合具体案情制定诉讼策略。

作者:任尔振,上海市鸣霄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8)沪01民终90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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