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2026-06-10

东城同居购房出资认定与共有财产分割裁判规则解析

赵明军

赵明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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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雄安新区知识产权协会人民调解委员会,专注婚姻家事与继承纠纷领域,累计办理案件200余件,擅长复杂财产分割与抚养权争夺,沟通调解能力突出,以专业细致赢得当事人广泛信赖。

一、核心价值:明确同居购房出资纠纷中的举证责任与裁判原则

解除同居关系时,共同购置的房产如何分割?出资来源争议如何认定?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24)京0111民初3928号判决,为同居关系中的房产分割提供了清晰的司法实践指引。本文将以该案为抓手,剖析同居购房出资争议的认定规则与操作步骤,帮助您规避类似纠纷。

二、分层解析:判决书中的关键裁判逻辑

1. 同居期间共同购置的房产属于共有财产

判决原文引用

“本院认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本案中,302房屋为顾某与闫某同居期间购买,应为原被告共有。”

方法步骤

  • 第一步:确认是否构成同居关系。本案中双方自2010年至2015年共同生活,符合法律上的同居关系认定。
  • 第二步:固定购置财产的时间节点。302号房屋买卖合同签订于2012年3月29日,恰处于同居期间。
  • 第三步:收集共同购置的证据。包括付款凭证、银行流水、贷款合同等,证明双方均参与了购房行为。

2. 出资争议的认定:直接证据优先于间接推理

判决原文引用

“对于顾某表示302房屋首付款的来源系其支出的意见,本院根据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结合顾某提交的证据、顾某主张款项的发生时间等情况无法认定上述款项用于支付302房屋的购房款,其可另行处理。”

方法步骤

  • 第一步:区分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本案中闫某提供了认购金、首付款、税金的直接支付凭证,而顾某仅能提交与案外人之间的转账记录,无法证明款项流向开发商。
  • 第二步:注意资金流向的闭环。顾某主张其向闫某之子转账、ATM取款等行为系用于购房,但闫某否认关联性,且法院审查发现时间节点存在差异。
  • 第三步:对不能确认的出资,可另案处理。法院明确告知顾某可另行主张,避免混同审理导致事实不清。

3. 分割方式:协议优先,法院酌情确定折价款

判决原文引用

“对于302房屋的分割方式,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本院对此不持异议。对于折价款的数额,本院根据双方同居生活的时间、购买302房屋款项的构成、双方陈述的装修款项支出、本案实际情况等结合302房屋现值予以酌情确定。”

方法步骤

  • 第一步:协商分割方式。本案双方均同意由一方得房,另一方得折价款。
  • 第二步:申请房屋现值评估。经顾某申请,法院委托资产评估公司出具评估报告,确认房屋价值172.76万元。
  • 第三步:法院综合考量因素。包括同居时间(5年)、双方出资比例(闫某支付首付及前期贷款,顾某支付后期贷款及结清款)、装修贡献、物业费承担等。

4. 占有使用费:共有期间不构成无权占有

判决原文引用

“对于顾某要求的房屋占有使用费的诉讼请求,因302房屋为双方共有且未分割,闫某并非无权占有,故对于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方法步骤

  • 第一步:确认一方占有的法律性质。在共有财产分割前,任何一方均有权占有,不构成侵权。
  • 第二步:注意“一事不再理”原则。顾某曾以返还原物纠纷起诉,被驳回后,在本案中再次主张,法院直接驳回。
  • 第三步:如需主张占有使用费,必须在分割完成且一方拒绝配合移交后方可提出。

三、延展与建议:如何防范同居购房出资纠纷

1. 事前防范措施

  • 书面协议:购房前签订书面出资协议,明确各方出资比例、产权归属、贷款负担等。
  • 资金凭证:所有购房款通过银行转账,并备注“购房款”用途,保留原始凭证。
  • 贷款记录:保存每期还款记录,并附银行流水对应。

2. 纠纷发生后的行动指南

  • 收集证据链:包括购房合同、付款凭证、贷款合同、还款记录、装修发票、物业费收据等。
  • 申请财产评估:如双方对房屋现值达不成一致,可申请法院委托评估。
  • 评估诉讼风险:本案中顾某因举证不足,其主张的出资款未被认定,反而需向闫某支付折价款66万元。诉讼前应全面评估证据优势。

3. 本案的警示意义

  • 出资来源争议:即使同居期间有资金往来,但若无法证明款项用途与购房直接相关,法院不予支持。
  • 共有财产未分割:一方长期占有,另一方不得主张占有使用费,避免资源浪费。
  • 诚实信用原则:顾某在多个案件中事实陈述矛盾,法院对其信用评价降低,最终承担不利后果。

作者:赵明军,北京审恒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24)京0111民初39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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