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2026-06-10

东城同居关系确认纠纷中亲密关系证据效力认定要点解析

赵明军

赵明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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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雄安新区知识产权协会人民调解委员会,专注婚姻家事与继承纠纷领域,累计办理案件200余件,擅长复杂财产分割与抚养权争夺,沟通调解能力突出,以专业细致赢得当事人广泛信赖。

引言

同居关系,不同于婚姻,在法律上缺乏明确的身份保障和财产规则。许多情侣在热恋中共同出资购房、支付生活开支,一旦分手,往往因财产混同、情感承诺书、转账性质不明等问题陷入漫长的诉讼。今天,我们通过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4)京02民终6267号案件,深度解析同居关系确认纠纷中的“亲密关系证据”——这些写在情书、保证书、转账记录中的内容,究竟能在法庭上发挥多大作用?哪些细节决定了你的钱能否要回来?

案情速览

刘某(男)与孙某(女)于2017年通过网络相识,2018年开始同居。双方未领结婚证,但于2021年举办婚礼。同居期间,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北京市丰台区一套共有产权住房(总价312万元,首付94万元)。刘某共向孙某转款149万余元,其中82万元为首付款,30余万元为每月还贷。后因刘某隐瞒白癜风、兽皮痣等疾病,双方矛盾激化,2021年8月分手。

刘某起诉要求孙某返还首付款82万元、还贷本息30余万元及彩礼4.5万元。孙某则反诉,主张刘某出具的“保证书”首付款系赠与、要求精神损害赔偿17万元,并要求分割房屋增值收益。一审判决孙某返还首付款82万元、还贷16.5万元、彩礼4.5万元,驳回孙某全部反诉。孙某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争议焦点:亲密关系证据的效力边界

1. 保证书:“房子以后都是老婆宝贝的”——这是赠与还是情感讨好?

孙某提交了刘某于2020年出具的保证书,内容为:“……房子以后都是老婆宝贝的……房本只能写老婆宝贝的名字……不管有任何事情都不能向老婆宝贝要钱,房子首付款以后不管发生任何事情,都不能向老婆宝贝要回。”

法院认定:该保证书书写时双方系恋人关系,并非规范的法律意义上的财产约定,内容明显有讨好、表忠心的意思,且是为达到结婚目的而出具的。由于双方最终未缔结婚姻,若认定首付款系赠与,有违公序良俗。故该保证书无效。

痛点关键词:情感绑架、非真实意思表示、结婚目的未达成、公序良俗、非规范法律文书。

律师解读:同居情侣间写的“房子归你”“钱不用还”等承诺,往往被法院视为感情表达而非财产赠与,尤其当承诺与婚姻目的挂钩时。如果不能结婚,这些承诺缺乏法律强制力。当事人痛点: 很多人在感情浓烈时随意签字,分手后才发现自己亲手写下的“保证书”可能一文不值,但反过来,对方也可能用它来恶心你。关键点: 婚前财产的处分必须有明确、独立的赠与合同,且最好经过公证。

2. 转账记录:80万首付与50万生活支出,如何区分?

刘某称其向孙某转款149万余元,其中82万元为首付款,30多万元为还贷,剩余50余万元为共同生活支出。孙某则主张,刘某转来的钱中大部分用于生活消费,首付款只有23.8万元是刘某自有资金,其余为共同借款。

法院认定:孙某认可82万元系“用于购房”,还贷部分孙某认可165006元用于还贷。对于双方互相的大额转款(刘某转给孙某约149万,孙某转给刘某约46万),法院认为金额相当,均视为同居期间的共同生活支出,不再相互返还。孙某主张自己另支出了55万元生活费用,法院不予支持,理由是同居期间的自愿消费是财产处分行为,离婚后不再清算。

痛点关键词:财产混同、转账性质证据、共同借款认定、生活支出边界、自愿处分。

律师解读:同居期间,账户混用、转账频繁是常态。但一旦分手,举证责任极重。本案中,刘某的转账记录清晰标注了用途(首付、每月还贷),且孙某认可,才得以认定。当事人痛点: 很多同居情侣没有书面约定,转账时也不备注用途,导致分手后无法证明哪笔钱是借款、哪笔是赠与。关键细节: 大额转账(如购房首付)必须通过银行转账并注明“购房款”,保留聊天记录中对方承认用于购房的对话。小额生活支出(买菜、房租等)不要指望事后追回,法院通常会视为自愿赠予。

3. 彩礼:婚礼办了,钱还能要回来吗?

双方在刘某老家举办婚礼,刘某转给孙某母亲9万元彩礼,后孙某退回3万元。刘某主张返还剩余6万元的一半即4.5万元。

法院认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符合《民法典》第1042条关于彩礼返还的条件。刘某主张4.5万元(非全部彩礼)具有依据,予以支持。孙某主张已办婚礼、过错在刘某,法院不予采纳。

痛点关键词:未登记结婚、彩礼返还比例、婚礼与登记区别、过错方认定。

律师解读:即使举办了婚礼、共同生活多年,只要未领结婚证,彩礼原则上应返还。法院会考虑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彩礼数额、是否有过错等因素。当事人痛点: 很多当事人误以为“办了酒席就是夫妻”,却不知法律上仍是同居。彩礼纠纷中,收款人、转账记录、聊天中提及彩礼的对话是关键证据。

4. 隐瞒疾病:白癜风算“重大疾病”吗?

孙某主张刘某隐瞒白癜风、兽皮痣、性功能障碍,要求精神损害赔偿17万元。

法院认定:刘某客观上确实隐瞒了病情,但该病情不属于《民法典》第1053条规定的“不能结婚的重大疾病”(如严重遗传性疾病、艾滋病等),因此不支持精神赔偿。

痛点关键词:重大疾病范围、隐瞒生育问题、身体健康权、同居期间知情权。

律师解读:法律对“重大疾病”有严格定义,白癜风、性功能不全部属于可撤销婚姻的“重大疾病”。但如果是同居关系,一方隐瞒病情导致感情破裂,可能影响财产分割的过错认定。当事人痛点: 很多人认为“骗婚”就该赔钱,但法律只认“重大疾病”且要求婚前告知。同居期间的健康权问题,更多是道德层面而非法律后果。

深度解读:同居关系证据的四条“生死线”

  1. 情感承诺≠法律承诺:保证书、道歉信、忠诚协议等,如果内容不明确、带有感情色彩、与婚姻目的挂钩,很可能被认定无效。当事人必须区分“表达爱意”和“处分财产”。

  2. 转账备注是“救命稻草”:同居期间的大额转账一定要注明用途(如“购房首付款”“还贷”),保留对方承认这些款项性质的聊天记录、邮件、录音。没有备注,法院可能推定为共同生活支出。

  3. 财产协议要“独立且公证”:如果涉及房产、存款等大额财产,应当签署独立的财产约定协议,明确是赠与、借款还是共同投资,最好公证。口头承诺、婚后写的小纸条风险极高。

  4. 彩礼返还的“时间窗口”:未登记结婚,彩礼原则上应返还。但分手后越早主张越好,拖久了对方可能以“已用于共同生活”抗辩。同时保留彩礼支付的转账记录、聊天记录中关于“彩礼”的表述。

一句话问答

  1. 问:同居期间写的“房子归你”的保证书有效吗?
    答:一般无效,法院认为这是为了结婚而写的感情承诺,并非真实赠与,双方未结婚则违反公序良俗。

  2. 问:给女友转的几十万买房钱,分手后能要回来吗?
    答:能,但前提是转账时注明“购房款”,且对方认可或法院能查明用途。否则可能被认定为共同生活支出。

  3. 问:办了婚礼没领证,给的彩礼能退多少?
    答:通常应当退回全部或大部分,但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长、已用于共同消费,可能只退一部分。本案中法院支持了4.5万元(一半)。

  4. 问:对方隐瞒白癜风,我能要求精神赔偿吗?
    答:不能。白癜风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不能结婚的重大疾病”,同居期间隐瞒此类病情不导致精神损害赔偿。

  5. 问:同居期间两人互相转账,金额差不多,法院怎么处理?
    答:法院通常视为双方自愿用于共同生活的财产处分,不再相互返还。除非一方能证明某笔钱是借款且未用于共同消费。

  6. 问:分手后想查对方名下的房产,但没有书面证据怎么办?
    答:收集转账记录、聊天记录、证人证言、不动产查询申请,必要时通过律师申请调查令。如果资金流向清晰,法院可以推定共同出资。


赵明军 律师

河北雄安新区知识产权协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
专注婚姻家事与继承纠纷领域,累计办理案件200余件。擅长复杂财产分割与抚养权争夺,沟通调解能力突出,以专业细致赢得当事人广泛信赖。
对同居关系析产、彩礼返还、房产分割等疑难案件有精深研究,办案风格务实、高效,注重证据链条的构建,帮助当事人最大化维护合法权益。

赵明军
北京审恒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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