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2026-06-12

上海买卖合同纠纷中合同效力争议的实务要点解析

任尔振

任尔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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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尔振律师,上海鸣霄律师事务律所,专职执业13年,专注合同、婚姻家庭、动拆迁纠纷,以上海为核心覆盖长三角,擅长证据梳理+策略谈判+精准诉讼,累计办案120余件胜诉率90%,用专业守护当事人权益。

在商业交易中,合同效力是纠纷的核心争议点之一。合同是否有效成立?是否因欺诈、重大误解、显失公平而被撤销?这些问题的答案直接影响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本文将以一起船舶建造保险合同纠纷(实则涉及合同效力、保险责任范围等核心争议)为蓝本,深入剖析买卖合同纠纷中合同效力争议的法律要点、痛点及应对策略。

一、典型案例:一份“有问题”的保险合同引发的效力之争

基本案情
泰州三船舶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公司”)为其在建的一艘散货船向中国大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大公司”)投保船舶建造险,并支付了保费。大公司签发保险单,承保范围明确包括“保险船舶任何部分因设计错误而引起的损失”。船舶建成后,因设计错误导致船舶实际载重吨严重不足,三公司被迫与船东协商,减免船款858万美元。三公司向大公司索赔,大公司却以**“投保前已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存在欺诈行为,保险合同应当撤销”**为由拒绝赔付。此外,双方对保险条款的解释(特别是“损失”是否包含间接损失)也产生严重分歧。

争议焦点

  • 保险合同是否因投保人未如实告知(或欺诈)而可撤销?
  • 格式条款中“保险船舶任何部分因设计错误而引起的损失”应如何解释?
  • 被保险人超出合同约定与第三方协商的损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二、买卖合同纠纷中合同效力争议的核心痛点

结合本案,我们梳理出买卖合同(包括保险合同)效力争议中当事人最关注的几大痛点:

痛点1:合同是否因“欺诈”或“未如实告知”而可撤销?

  • 关键事实:大公司主张三公司在投保前,已通过1号船的倾斜试验发现空船重量超重(设计错误已发生),却在投保时隐瞒这一事实,属于欺诈。
  • 法院认定:大公司提供的证据(邮件、数据)仅能证明1号船的设计问题,无法直接证明三公司在投保8号船时“已知晓保险事故已发生”。且保险合同成立时,8号船尚未建成,无法认定三*公司存在故意隐瞒。因此,撤销合同的主张未被支持
  • 法律要点
    • 根据《民法典》第148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订立合同,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撤销。
    • 欺诈的举证责任在主张方(即要求撤销合同的一方)。主张方需要证明:①对方存在欺诈的故意;②对方实施了欺诈行为(如故意隐瞒重要事实);③自己因欺诈陷入错误认识而订立合同。
    • 痛点提醒:商业交易中,一方常以“对方未告知瑕疵”为由主张撤销,但若无法提供直接证据(如书面记录、邮件、证人证言等),法院很可能不支持。因此,当事人在签约前应固定证据,如要求对方出具承诺书、保留往来函件。

痛点2:格式条款的解释规则——“通常理解”与“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

  • 关键事实:保险条款约定“保险船舶任何部分因设计错误而引起的损失”。大公司主张“损失”仅指船舶的有形物理损坏(如船体破裂),不包括经济损失(如被船东扣款)。三公司主张应包括因设计错误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
  • 法院认定:根据《保险法》第30条,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时,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本案中,“损失”一词既可理解为船舶的物理损坏,也可理解为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结合保险合同的目的(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法院认定**“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
  • 法律要点
    • 格式条款的提供方(如保险公司)负有提示和说明义务,否则未说明的条款可能不成为合同内容。
    • 当条款存在歧义时,应当采用通常理解,即行业惯例或一般理性人的理解;仍不能确定的,应作出不利于提供方的解释。
    • 痛点提醒: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往往忽略对模糊条款的“批注”或“补充协议”。对于关键术语(如“损失”“责任”“间接损失”),建议明确列举或另行定义,避免后续争议。一旦产生争议,应充分利用格式条款解释规则争取有利地位。

痛点3:合同效力争议中的“因果关系”与“损失范围”认定

  • 关键事实:三公司因设计错误,与船东协商减免船款858万美元。但法院认为,该数字远超造船合同约定的违约赔偿上限(约80万美元),属于三公司“自愿”承担的额外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直接损失。
  • 法律要点
    • 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的区分:保险条款约定“因拒收和其他原因造成的间接损失”不属于承保范围。法院认定,三*公司与船东的协商属于“新的介入因素”,该额外损失与设计错误之间的因果关系已中断,属于间接损失。
    • 被保险人增加风险的通知义务:根据《保险法》第52条,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时,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三公司未将协商降价的情况通知大公司,法院据此认定保险人对额外部分有权拒赔。
    • 痛点提醒:在合同履行中,一旦发生可能改变原定责任范围的情形(如双方商定降价、延长交货期等),应立即书面通知对方并取得确认。否则,可能因未履行通知义务而丧失索赔权。

三、律师建议:如何应对合同效力争议?

  1. 签约前做好尽职调查

    • 核实对方资质、履约能力,审查合同条款是否清晰、公平。
    • 对格式条款中的“不确定概念”(如“间接损失”“合理期限”“重大违约”等)进行明确界定。
  2. 保留证据,防范欺诈风险

    • 所有重要沟通(包括邮件、微信、会议纪要)均需留存原件或公证。
    • 若怀疑对方存在欺诈,应尽早固定证据(如公证网页、截图、录音等)。
  3. 严格履行通知义务

    • 合同履行中若发生变更(如价格调整、交期变化、可能增加对方风险的行为),务必提前书面通知对方并取得认可。
  4. 善用格式条款解释规则

    • 当条款存在歧义时,应主动援引《民法典》第498条(原《合同法》第41条)或《保险法》第30条,主张有利于己方的解释。
  5. 及时主张撤销权

    • 合同撤销权行使有除斥期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民法典》第152条)。超过该期间,撤销权消灭。

四、一句话问答(针对合同效力争议)

问:对方隐瞒重要事实与我签约,我能直接起诉合同无效吗?
答:不能直接认定无效,但可以主张撤销,前提是你能证明对方存在欺诈或你存在重大误解,且必须在知道撤销事由后1年内行使撤销权。

问:格式条款中写“损失”字样,对方说只赔物理损坏,我能主张赔经济损失吗?
答:可以。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时,应作出不利于提供方(如保险公司)的解释。但最好在签约时通过批注明确“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

问:合同履行中我和对方协商降价,没通知保险公司,后来理赔被拒,合理吗?
答:合理。因为协商降价可能显著增加保险人的风险,依据《保险法》第52条,被保险人未通知的,保险人对因此增加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问:我没有证据证明对方欺诈,还能撤销合同吗?
答:很难。主张撤销合同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若无法提供直接证据(如虚假陈述的书证、聊天记录等),法院通常不支持撤销。

问:我签完合同发现条款有歧义,能事后要求补充解释吗?
答:可以。建议立即与对方签订补充协议,对模糊条款进行明确。若对方拒绝,可在诉讼或仲裁中主张适用不利于提供方的解释规则。


任尔振律师,上海市鸣霄律师事务所,专职执业13年,专注合同、婚姻家庭、动拆迁纠纷,以上海为核心覆盖长三角,擅长证据梳理+策略谈判+精准诉讼,累计办案120余件胜诉率90%,用专业守护当事人权益。

任尔振,上海市鸣霄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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