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贿赂罪/2026-06-12

石家庄虚报经济林补助案:村官身份认定与贪污罪解析

王世忠

王世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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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年资深主任律师,专注合同纠纷、职务犯罪辩护与建设工程纠纷,以石家庄为核心服务京津冀,高效取证务实解决争议。

职务犯罪中,村基层组织人员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常成争议焦点。本文以一起虚报经济林补助案为例,剖析贪污罪中主体身份认定的关键要素,为同类案件提供实务参考。

案情简介

2013年,石家庄市出台环省会经济林补助政策,每亩每年补助1600元,连续三年。被告人吴某某时任长安区南村镇东塔口村委会主任兼村集体经济组织石家庄旭塔商贸有限公司董事长,负责村财务审批及经济林工程领导工作。2015年至2017年间,吴某某利用职务便利,虚报种植经济林面积34.7亩,骗取补助款166560元。法院以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万元。

争议焦点: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本案中,辩护人未对主体身份提出异议,但类似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常引发争议:村官利用管理村集体事务的职务便利骗取国家补助,究竟应定贪污罪还是诈骗罪?关键取决于其是否“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

1. 法律依据:从事公务的认定

根据《刑法》第93条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93条第二款的解释》,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协助政府从事“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代征、代缴税款”“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时,视为国家工作人员。

本案中,经济林补助款属于政府扶持农业的专项资金,发放过程涉及农户申报、面积核实、资金拨付等环节,属于“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吴某某作为经济林工程领导小组组长,负责本村申报、验收、财务审批等,其行为属于“从事公务”,因此具备贪污罪主体资格。

判决书明确:“被告人吴某利用担任东塔口村集体经济组织石家庄旭塔商贸有限公司董事长,负责村财务审批的职务之便,虚报种植经济林面积34.7亩,骗取种植经济林补助款166560元。”法院据此认定贪污罪成立,正是基于对其“从事公务”属性的确认。

2. 虚报行为的性质:职务便利的滥用

本案中,吴某某利用申报、审批双重权力,将他人应得补助款据为己有。证人王某2证实:“在吴某的要求下,给他制作了34.7亩的环省会经济林工程建设确认表及经济林土地补助款发放表……每次吴某都会在这些表上签字确认。”这种“自己审批自己”的行为,典型体现了职务便利的滥用。

3. 量刑考量:退赃与认罪悔罪

法院对吴某某适用缓刑,理由包括“自愿认罪、真诚悔罪、积极退赃、缴纳罚金”。判决书载明:“被告人吴某于2018年5月7日在晋州市侦查期间退缴非法所得55520元……2018年12月11日被告人吴某自愿缴纳罚金10万元、缴纳违法所得111040元。”这一情节在职务犯罪量刑中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延展思考:基层自治组织人员职务犯罪预防

本案警示,村官在管理涉农资金时,若缺乏有效监督,极易滋生腐败。建议健全“双签”制度(如本案中由书记和主任共同审批)、引入第三方核查、完善公示程序。对于从业者,应明确权责边界,避免“权力集中”导致“自己监管自己”。

作者:王世忠,河北之远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8)冀0183刑初2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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