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贿赂罪/2026-06-12
乌鲁木齐受贿罪“为他人谋取利益”辩护实操要点

张瑞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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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中联(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张瑞宏律师,专注刑事辩护与贪污受贿辩护,深耕新疆市场,服务覆盖乌鲁木齐、哈密、昌吉等地,重大疑难案件可跨区域委托。
贪污受贿案件中,“为他人谋取利益” 是构成受贿罪的关键要件之一,实务中认定争议多、辩护空间大。本文从法律实务出发,提供具体操作方法和步骤,助你精准把握这一要件,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一、理解“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法律内涵
根据司法解释,“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承诺、实施、实现三个阶段。只要具备其中任一阶段即可认定,无需实际谋利成功。但以下情形需特别注意:
- 单纯收受财物,无任何请托事项,可能不构成受贿
- 人情往来(如婚丧嫁娶、节日礼金)需与职务行为区分
- 未明确具体要求的馈赠,需结合双方关系、金额、背景综合判断
二、审查证据:发现“谋利”证明的三大漏洞
辩护的核心在于证据审查。重点核查以下环节:
1. 主观故意的证据链
- 行贿人是否明确表达请托事项?是否有录音、微信记录、书面凭证?
- 受贿人是否知晓行为背后的“对价”关系?若无明确意思表示,可主张“缺乏主观故意”
2. 客观行为的证明力
- 职务行为是否与请托事项存在直接关联?例如,审批权、决定权、推荐权等
- 时间节点:请托在先还是收受在先?收受后是否有具体履职行为?(如开会、签署文件、打招呼等)
3. 证据之间的吻合度
- 行贿人与受贿人对“请托事项”的描述是否一致?有无矛盾之处?
- 是否存在合理怀疑:如双方长期有礼尚往来,可辩解为正常人情往来
三、具体辩护策略与步骤
步骤一:区分“谋利”与“人情”
- 收集双方长期礼尚往来的证据(如微信红包、节日礼品、婚丧礼金记录)
- 计算双方互赠金额是否对等,若长期平衡,可主张不构成贿赂
步骤二:切断“职务行为”与“请托”的关联
- 若受贿人并未直接经办请托事项,而是基于职权范围内的自由裁量权,可主张无明确“谋利”
- 若请托事项属于“无法实现”或“未实际提上议程”,可否定“承诺”阶段
步骤三:利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突破口
- 重点攻击行贿人证言的真实性:是否有串供可能?是否有污点证人协议?
- 强调证据的单一性:仅凭行贿人孤证,缺乏其他印证,不能定罪
步骤四:若确已收受财物,可尝试反向证明
- 证明受贿人明知对方意图但未给予特殊照顾(如未批准、未推荐、未指示)
- 提交“履职过程中公平对待所有当事人”的证据(如会议纪要、审批记录)
四、案例实操:庭审发问与质证要点
以一起涉嫌收受工程老板30万元的案件为例:
- 发问要点:问行贿人“你送钱时是否明确说‘希望帮忙中标’?”若回答“没说”,则无“谋利”故意;若回答“暗示过”,则追问“具体暗示了什么?有无记录?”
- 质证策略:若行贿人证言前后不一,当庭申请播放同步录音录像,核实笔录与陈述是否一致
- 书证审查:检索受贿人的审批记录,看是否对行贿人所在公司有特殊优待(如提供招标参数、缩短流程)
结尾:延展与行动指南
“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认定直接关系到受贿罪是否成立。实践中,自首、退赃、认罪认罚也可大幅减轻处罚。建议在案件初期即由专业律师介入,针对证据细节制定辩护方案。
如需进一步咨询或委托辩护,请直接联系作者。
作者:张瑞宏,上海中联(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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