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2026-06-12

北京从徐宗保案看缓刑适用:认罪与社会危害性的博弈

周玉海

周玉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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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玉海律师,北京十哲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专注刑事辩护与职务犯罪辩护,累计办理刑事案件200余件,以专业负责的态度为当事人争取最优法律结果。

缓刑制度在司法实践中时常引发争议,核心在于如何平衡被告人的认罪悔罪表现与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本文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8刑初2501号刑事判决书为样本,聚焦缓刑适用条件中的“犯罪情节较轻”与“悔罪表现”这一矛盾焦点,拆解法院不予缓刑的深层逻辑,为辩护实务和当事人维权提供参考。


一、案情简述:认罪仍判实刑的争议

判决书载明,2019年5月28日2时许,被告人徐宗保进入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镇鹿台KTV,窃取吧台内零钱及被害人李某1钱包内现金共计人民币2100元。徐宗保于2019年7月27日被抓获,后如实供述。判决书原文引用:“被告人徐宗保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处徐宗保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注意:该案未宣告缓刑。为何一个认罪、初犯、盗窃金额刚达“数额较大”标准(北京地区2000元起)的被告人,仍然被判处实刑?这暴露出缓刑适用的第一个争议焦点——“认罪”与“退赔”是否必须捆绑


二、争议焦点拆解:缓刑适用的三层障碍

第一层:财产类犯罪的缓刑门槛——“退赃退赔”是隐形成本

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缓刑需满足“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本案中,徐宗保虽认罪,但判决书责令“退赔人民币二千一百元”,而审理期间未见其主动退赃退赔或取得被害人谅解。司法实践中,盗窃等财产类犯罪未完成退赔,往往被法院认定为“悔罪不彻底”,直接排除缓刑可能性。

方法步骤:若被告人能在侦查或审查起诉阶段主动退赔并争取谅解(如本案中钱包已起获发还,但现金未追回),可向法院提交退赔凭证及谅解书。建议辩护律师在庭前会议或当庭提交书面证据,并明确主张“退赔行为印证悔罪态度,宣告缓刑不致危害社会”。

第二层:犯罪时间与场所——夜间营业场所盗窃的社会危害性判定

徐宗保的盗窃时间为凌晨2时许,地点为营业中的KTV吧台。判决书虽未直接评述,但**“夜间”、“经营性场所”**两个因素成为法官否定缓刑的重要心证。实务中,针对营业场所的盗窃,即使数额不大,因可能破坏社会治安安全感,法院倾向认定为“犯罪情节较重”。例如北京地区曾有多起类似判决(如(2020)京0108刑初xxx号),均对夜间盗窃KTV、网吧者判处实刑。

方法步骤:辩护人应弱化“场所特殊性”,强调被告人系随机作案、无预谋。例如调取监控证明被告人是临时起意,而非蹲点盗窃,并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中“盗窃罪情节显著轻微的”情形,主张适用缓刑。

第三层:刑期折抵的“实报实销”影响——羁押时长与缓刑的替代关系

判决书显示,徐宗保自2019年7月27日被羁押,于同年11月29日宣判,判决执行前已羁押约4个月,而刑期仅有6个月。判决书原文:“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即自2019年7月27日起至2020年1月26日止。”这意味着实际剩余刑期不足2个月。实务中,当已羁押时长接近总刑期时,法院往往不再启动缓刑程序——因为即使宣告缓刑,被告人也会立即释放,而“实报实销”可以省去社区矫正等司法资源。

方法步骤:辩护律师应在庭审中提出“若以已羁押时长折抵,实际执行刑期过短,缓刑更符合刑罚替代功能”。同时可提交被告人户籍地社区矫正机构出具的“同意接收并监管”的证明,消除法院对“监管真空”的顾虑。


三、延展思考:缓刑争取的三大黄金期

徐宗保案启示我们:缓刑不是认罪的“自动奖品”,而是多因素博弈的结果。对于类似案件,当事人和律师应抓住以下三个关键阶段:

  1. 侦查阶段:积极退赃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形成书面谅解书并附卷。本案若能在抓获后立即退赔2100元,缓刑希望将大幅提升。
  2. 审查起诉阶段:申请检察院出具缓刑量刑建议。可依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盗窃2100元在1千元至3千元区间,若主动退赔,检察院可建议缓刑。
  3. 审判阶段:若法院未采纳缓刑建议,可在宣判后10日内上诉,重点主张“已退赔”、“无再犯风险”等新证据。注意:本案判决已生效,但可作为典型案例预判后续案件风险。

行动建议:面临类似指控的当事人,务必第一时间委托专业刑事律师介入,重点聚焦“退赔+谅解”这条最核心的缓刑路径。


作者:周玉海,北京十哲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9)京0108刑初25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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