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2026-06-12

东城同居关系解除后生育医疗费分担的法律认定与举证要点

赵明军

赵明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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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雄安新区知识产权协会人民调解委员会,专注婚姻家事与继承纠纷领域,累计办理案件200余件,擅长复杂财产分割与抚养权争夺,沟通调解能力突出,以专业细致赢得当事人广泛信赖。

核心价值: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同居期间生育的必要医疗费用应由双方共同承担,法院依据证据综合认定同居关系并划分责任。

一、同居关系的认定——证据链是关键

在解除同居关系纠纷中,是否构成同居关系往往是争议的首要焦点。本案中,上诉人高某坚称双方仅为“情人关系”,否认存在同居关系。然而,法院通过三组关键证据综合认定:

  • 聊天记录:魏某1提交的双方微信聊天记录显示亲密关系及生活往来;
  • 病历材料:在魏某12020年7月流产的病历材料中,“签字人为高某,自书关系为夫妻”;
  • 生效判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2)京01民终10794号民事判决书已确认双方育有一子魏某2,并经司法鉴定确认亲子关系。

法院据此认定:“魏某1与高某确实曾以夫妻关系自处,且有非婚生子魏某2,在二人并未办理结婚证的情况下,魏某1主张与高某存在同居关系合法有据。”

实用建议:主张同居关系的一方应尽可能收集共同居住证明、共同生活开销记录、亲友证人证言、生育相关文书(如病历中夫妻关系声明)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

二、生育医疗费用承担——必要医疗费各半承担

本案核心争议在于魏某1生育魏某2期间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脐带血费用等是否应由高某分担。一审法院明确:

“医疗费系魏某1为了生育产生的必要成本支出,虽然二人并未缔结婚姻关系,但是共同孕育了一个生命,在此期间产生的各项费用应当共同负担。”

具体分担原则如下:

  1. 必要医疗费:包括公立医院(北京协和医院)和私立医院(和睦家医院)的生育医疗费,均属于必要支出。法院经核算,扣除已经另案处理的子女医疗费后,魏某1生育医疗费金额为436242.14元,高某承担一半即218121.07元。

  2. 非必要费用:脐带血支出、满月照支出、保险费等“并非生育子女的必要性支出”,法院不予支持。护理费因证据不足(协和医院护理仅协议无凭证,和睦家发票记载为医疗费而非护理费)同样驳回。

  3. 高某的抗辩:高某主张已通过母亲账户转账49万元作为子女生活费用,但法院指出“即便高某有上述支付款项也不能因支付的不特定费用而免除其依法应负担的子女生育相关费用”。该主张不影响生育费用的承担。

实用建议:主张医疗费用分担时,应保留所有正规票据,区分必要医疗支出与可选择性消费。私立医院费用若能证明属于必要治疗(如急诊、特殊妊娠并发症),仍可能获支持。

三、财产争议的举证规则——证据不足的后果

针对魏某1主张的垫付款550499元、合作项目利润2595000元及黄金手镯返还,法院均以证据不足驳回:

  • 经营垫付款:聊天记录仅有“390499是我已经实际支付出去的费用”等陈述,但“该证据尚无法证明魏某1与高某之前存在借款关系”;
  • 合作利润:“魏某1提举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二人存在合作关系”,且合同主体均为公司而非个人;
  • 黄金手镯:虽提交购买记录,但“未能举证证明确实现在由高某占有或保管”。

实用建议:同居期间的财产往来应尽量通过书面协议、转账记录等方式固定证据。大额借款应签订借条,合作经营应签署书面利润分配协议。

四、代持加元的认定——综合证据规则适用

魏某1主张高某返还代持加元3310.63,提供了家属向高某转账记录、高某账户余额截图及微信要求转款的聊天记录。高某虽辩称系其自有款项,但“未提举证据证明其抗辩意见,且其提交的流水也无法看出与微信聊天内容相符的转账情况”。法院最终支持魏某1,按要求返还日(2021年8月28日)汇率计算。

实用建议:涉及代持资产,应保留原始转款凭证、聊天记录明确表述代持关系、定期确认金额。若受托方否认,可申请法院调查银行账户资金流向。


同居关系解除涉及复杂的人身与财产关系。本案表明,无论双方是否登记结婚,非婚生子女的权益受法律平等保护,生育必要费用应共同承担。但主张经济补偿或财产分割,举证责任在主张方,务必提前留存关键证据。

作者:赵明军,北京审恒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24)京01民终23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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