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洗钱罪犯罪金额认定的辩护要点分析

章海律师
章海律师,北京东卫(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东卫全国刑事业务中心副主任,执业23年,专注职务犯罪与刑事辩护,服务以上海为中心辐射长三角及全国。
一、开篇:刑事辩护的核心价值
刑事辩护的精髓,在于从事实与法律的缝隙中寻找辩点,以程序正义保障实体正义。在洗钱罪案件中,犯罪金额的认定往往成为控辩双方交锋的焦点——金额的多少直接关系量刑轻重,甚至影响罪与非罪的边界。本文以(2019)沪0115刑初4419号判决书为切入点,系统分析辩护人如何围绕犯罪金额的“证据链完整性”与“计算方式合理性”展开辩护,为实务操作提供具体路径。
二、中间分层:争议焦点与辩护方法
(一)第一层:转账300万元是否“证据不足”?
辩护人意见:
庭审中,辩护人宋辉提出“指控的转账300万元系证据不足”。其核心逻辑在于:公诉机关提供的支付宝电子回单、会计师事务所报告书等书证,能否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该300万元确属“金融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
法院认定:
判决书明确载明:“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报告书及支付宝交易电子回单等证据,能够证实被告人陈某某向陈海波转移钱款的金额与指控内容相一致,对辩护人的意见不予采纳。”
辩护方法步骤:
- 审查证据来源的合法性:检查支付宝电子回单是否经原始载体提取、是否附有提取笔录;会计师事务所报告书是否由具有资质的主体依据完整账目出具。实务中,若电子数据未按《电子数据提取规范》固定,可申请排除。
- 质疑证据关联性:重点审查“转账300万元”与上游犯罪(陈海波集资诈骗)的关联程度。例如,该300万元是否直接来源于集资参与人的账户?是否混入了陈海波的合法财产?
- 申请鉴定人出庭:针对会计师事务所报告书,可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交叉询问,追问金额统计方法、资金流向追溯过程是否排他。
- 举证反驳:如能提供被告人陈某某与陈海波之间存在合法债权债务关系的证据(如借条、买卖合同),则可动摇“赃款”性质。
判决书原文引用:
“辩护人针对犯罪金额提出的意见,经查实,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报告书及支付宝交易电子回单等证据,能够证实被告人陈某某向陈海波转移钱款的金额与指控内容相一致,对辩护人的意见不予采纳。”
(二)第二层:90余万元系数额差错,实际应为66万元?
辩护人意见:
辩护人提出“指控的90余万元系数额差错,应当认定为66万元”。争议核心在于:将车辆低价出售后购买比特币的行为,其金额应如何认定?是依据车款实际所得,还是车辆原始价值?
法院认定:
法院未在判决书中正面回应“66万元”的主张,但综合全案证据认定了“90余万元”的事实。判决书描述为:“将陈海波用赃款购买的车辆低价出售得款人民币90余万元后购买比特币转给陈海波。”
辩护方法步骤:
- 精准还原资金流转记录:要求公诉机关提供车辆出售合同、购车人支付凭证、比特币交易平台转账记录。若交易平台(如火币、币安)服务器在境外,可申请调取或提交自行收集的截图。
- 质疑“低价出售”的市场价基础:可申请对车辆案发时市场价值进行评估,对比实际成交价,论证被告人是否属于“非合理低价”——若低价出售是车辆本身存在瑕疵(如事故车),则金额认定应回归实际所得。
- 切割“得款”与“购买比特币”的对应关系:辩护人可主张,66万元系购车人实际转账金额,其余差额系被告人垫付或未完成交易,不应计入犯罪金额。
- 要求审计报告补充说明:针对会计师事务所报告书,可要求其分项列明“车辆出售”、“比特币购买”、“转账”各环节的金额计算逻辑,找出可能重复计算或误算的节点。
判决书原文引用:
“将陈海波用赃款购买的车辆低价出售得款人民币90余万元后购买比特币转给陈海波。”
(三)第三层:自首情节的认定与量刑影响
辩护人意见:
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法院予以采纳,认定“被告人陈某某有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处罚”。
法院认定:
判决书载明:“2018年11月30日,被告人陈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后基本如实供述涉案事实。” 即符合“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的自首要件。
辩护方法步骤:
- 固定自动投案的证据:调取公安机关出具的《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电话通话记录或短信记录,证明系“电话通知”而非强制传唤。判决书引用了“杭州铁路公安处出具的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
- 确认如实供述的时间节点:重点审查被告人到案后首次讯问笔录是否全面供述核心事实(如转账、出售车辆、送护照)。即使后续翻供,但若在一审判决前恢复如实供述,仍可认定自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利用自首争取从轻:本案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二十万元。辩护人可在量刑辩论中强调自首情节,结合退赃36万元,争取更大幅度的从轻(如缓刑),但法院未予采纳。
判决书原文引用:
“2018年11月30日,被告人陈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后基本如实供述涉案事实。”
三、结尾延展:洗钱罪辩护的更多空间
本案争议焦点集中于犯罪金额,但洗钱罪的辩护维度远不止于此。实务中,辩护人还可从以下角度切入:
- 主观明知:是否“明知”系金融诈骗所得?本案中被告人陈某某“明知陈海波因涉嫌集资诈骗犯罪被公安机关调查并出逃香港”,事实清楚,但若系受蒙骗或不知情,可主张无罪。
- 上游犯罪是否成立:若上游集资诈骗罪被撤销或不构成犯罪,则洗钱罪失去基础。
- 行为性质争议:提供资金账户、转换虚拟货币等行为,是否属于“掩饰、隐瞒”?若系正常债权结算,则可抗辩。
如需进一步探讨具体案情或索取类案裁判规则,可联系专业律师进行深度分析。刑事辩护,永远是在法律框架内为当事人争取最大权益。
作者:章海,北京东卫(上海)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9)沪0115刑初44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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