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公共安全罪/2026-06-13

哈尔滨放火罪中危害公共安全具体危险的认定方法探究

张欣然

张欣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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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大地律师事务所张欣然律师,专注火灾侵权与刑事辩护,以专业与温度陪您从灰烬中看清责任、争取权益。

一、开篇核心:放火罪的危险认定为何关键?

放火罪作为刑法第114条、第115条规制的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其成立与否的核心在于行为是否对“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造成具体危险。实践中,此类案件常因燃烧范围小、损失轻而引发罪名争议——是放火罪还是故意毁坏财物罪?本文以(2023)黑0126刑初120号判决书为切入点,针对放火罪中“危害公共安全”的具体危险认定,提供一套从法理到步骤的分析方法,为法律从业者提供精准裁判与辩护的参考。

二、分层解析:具体危险的认定方法与步骤

第一步:明确“公共安全”的内涵——不特定与蔓延性

放火罪保护的客体是“公共安全”,核心特征为“不特定”和“蔓延性”。不特定指危险可能随时扩大至不确定的第三方;蔓延性则指火势在时空上具备不可控的扩散可能。
裁判文书原文引用:

“2023年5月27日23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因多年前与巴彦县红光乡榆树村被害人甘某(男,56岁)有矛盾,产生放火之念。张某某从哈尔滨市驾驶黑A1××**宝来牌轿车携带装有汽油的矿泉水瓶到榆树村甘某家,将一块塑料布塞到窗框下并把汽油倒在窗框上点火后逃离现场,甘某惊醒后用水将火扑灭。”

本案中,被告人使用汽油这种高度易燃物,且点火地点为被害人居住房屋的窗框,直接毗邻建筑主体。汽油一旦燃烧,极易引燃房屋木质结构、室内可燃物,甚至蔓延至相邻院落。虽然实际损失仅458.15元,但行为本身已具备向不特定空间扩散的危险。

第二步:判断“具体危险”的客观标准——时空环境与可燃物

具体危险要求危险状态已现实出现,而非抽象可能。判断需综合以下要素:

  • 时间:夜间23时许,居民大多熟睡,逃生警觉性低,火势发现与扑救延迟。
  • 空间:农村住宅间距较密,且窗框与房屋主体直接相连,起火后火舌可能沿外墙蔓延至邻居。
  • 手段:使用汽油(闪点低、燃烧猛烈),且用塑料布助燃,加速火势。
    裁判文书原文引用:

“经检验:在现场提取的空矿泉水瓶总检测出汽油残留物成分。……经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甘某家的窗框、门框、玻璃及人工费价格合计人民币458.15元。”

尽管损失金额微小,但鉴定结果表明汽油是放火介质。汽油作为危险物质,其燃烧产生的辐射热与火星足以引燃周围可燃物,形成“具体危险”。司法实践中,最高法指导案例曾明确:即使火势被及时扑灭,只要放火行为当时具备使火势蔓延的客观条件,即应认定危害公共安全。

第三步:排除“未遂”与“情节显著轻微”的误区

有观点认为火被被害人自行扑灭,损失极低,可视为情节显著轻微。但本案判决明确指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放火焚烧他人合法财物,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放火罪……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可对其从轻处罚。”

从轻处罚不等于不构成犯罪。关键在于:放火罪的成立不以实际损害结果为要件,而是以“危险状态”为核心。即便火被扑灭,行为发生时的现实危险已足够,故法院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三、延展与行动指引:实务中如何精准论辩?

补充法律依据

  • 刑法第114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刑法第67条第三款: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引导进一步行动

  1. 辩护策略:若案件争议焦点在于危险是否存在,应重点分析放火现场是否具备蔓延条件(如处于开阔地带、无邻近建筑、使用非易燃物等),并结合鉴定意见反驳“具体危险”。
  2. 量刑协商:本案中被告人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法院予以酌情从轻。实务中应及时促成和解,并利用认罪认罚制度争取在法定刑幅度内从轻(如判处三年下限)。
  3. 证据审查:对“是否危害公共安全”的认定,需审查现场勘验笔录、视频监控、证人证言中关于火势蔓延可能性的描述,确保判断基于客观证据。

作者:张欣然, 黑龙江大地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23)黑0126刑初1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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