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拆迁纠纷中公安机关保护职责边界案例解析

张文胜律师
张文胜律师,执业17年,深耕刑事辩护与行政诉讼领域,以焦作为核心辐射河南全省及周边,累计办案400余件,用务实方案为您争取最佳结果。
代理执行的核心价值在于厘清不同机关的法定职责,避免行政不作为或越权干预,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本文以一则行政诉讼案件为切入点,分析拆迁纠纷中公安机关对人身财产保护申请的管辖争议,提供明确职责认定的方法与步骤,帮助律师和当事人精准代理此类案件。
一、案件事实与争议焦点
原告许XX因房屋被拆迁,于2017年7月2日向被告焦作市公安局焦南分局提交《依法人身及财产保护申请书》,要求公安机关保护其房产及人身安全。被告于2017年7月14日作出“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认为该事项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原告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不作为行为违法。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公安机关对拆迁过程中的人身财产保护申请是否属于法定职责? 这直接关系到代理执行中如何界定不同行政机关的职责边界,以及当事人在面临拆迁时如何正确申请法律保护。
二、法院判决与法律分析
(一)判决核心观点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许XX的房屋被拆迁系由焦作市解放区王褚街道办事处和新店村村民委员会实施,属于“有关行政机关及其他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及相关法规,公安机关的职责主要包括维护社会治安、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但不包含对行政机关合法性行政行为的干预或撤销权。
判决书原文引用:“本院认为,原告许XX的房屋被实施拆迁系有关行政机关及其他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属于被告焦南分局管辖,原告许XX要求确认被告焦南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不作为违法等,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判决驳回原告许XX的诉讼请求。”
(二)代理执行中的职责认定逻辑
从本案可以看出,代理执行中判断某一机关是否负有法定职责,需遵循以下步骤:
- 识别行为性质:区分“行政行为”与“民事行为”或“刑事犯罪”。本案中的拆迁行为属于行政征收行为,由行政机关主导,并非纯粹的民事侵权或刑事犯罪,因此公安机关无权介入。
- 审查职责依据:查阅《人民警察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确认公安机关的法定职责范围。公安机关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监督属于行政诉讼范畴,而非其主动介入范围。
- 排除非法干预:若拆迁行为已由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实施,公安机关不得以保护公民人身财产为由,对该行政行为进行“二次审查”或“阻碍执行”。否则可能构成行政权力的越位。
三、具体方法与步骤
(一)代理律师在类似案件中的操作要点
-
前置审查:评估申请保护事项的性质
- 若拆迁行为已由行政机关出具合法文件(如拆迁公告、补偿方案),则当事人应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途径解决,而非向公安机关报案。
- 若拆迁中存在暴力、威胁等违法行为,当事人可向公安机关报警,但需提供初步证据(如视频、伤情鉴定)。
-
规范申请:明确请求的法律依据
- 在《依法人身及财产保护申请书》中,应具体指出所受威胁的违法行为类型(如故意毁坏财物、非法侵入住宅),而非笼统要求“保护财产”。
- 引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故意损毁财物)或《刑法》第275条(故意毁坏财物罪)等条款,增强请求的法定性。
-
后续救济:对公安机关不予处理决定的应对
- 若公安机关作出“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当事人可依据《行政复议法》或《行政诉讼法》提起行政诉讼,但需证明其申请事项属于公安机关法定职责。
- 如本案中,法院认定拆迁行为属于行政征收,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当事人诉讼请求被驳回。因此,代理律师应引导当事人优先选择正确的法律途径。
(二)避免代理执行中的常见误区
- 误区一:将行政补偿纠纷混同于治安案件。如本案中原告主张“避免心怀不正之人打着政府旗号损毁财产”,但法院查明拆迁系合法行政行为,故公安机关不予处理合法。
- 误区二:认为公安机关必须“有警必出、有求必应”。实际上,公安机关的职责具有边界,对纯行政行为的监督属于法院和上级行政机关的权限。
四、延展与建议
本案对代理执行案件具有重要启示:在涉及行政征收、拆迁等群体性纠纷时,律师应首先帮助当事人确认所涉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行为”,再选择正确的法律救济渠道。
- 补充建议:在拆迁启动前,当事人可申请信息公开,核实拆迁手续的合法性;若发现手续不全,立即提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中止拆迁。对于已发生的强制拆迁,可通过国家赔偿程序维权。
- 引导行动:若您正面临类似拆迁纠纷,建议您:
- 保存拆迁公告、补偿方案等文件;
- 记录拆迁过程中的暴力或违法行为证据(时间、地点、人员等);
- 咨询专业律师,评估是否需向公安机关报案或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作者:张文胜,江苏王冠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8)豫0811行初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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