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贿赂罪/2026-06-13

上海受贿罪“为他人谋取利益”辩护实操指南1

章海

章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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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海律师,北京东卫(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东卫全国刑事业务中心副主任,执业23年,专注职务犯罪与刑事辩护,服务以上海为中心辐射长三角及全国。

职务犯罪中,受贿罪是最常见、争议最大的罪名之一,而“为他人谋取利益”作为核心构成要件,往往是控辩双方角力的焦点。本文为你提供一套从法律依据到证据审查、从辩护策略到实操步骤的完整指南,帮助你在个案中精准拆解这一要件,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一、法律依据与最新司法政策

首先明确“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三种法定形态:

  • 承诺:无论实际是否实施,只要许诺即为“谋利”。
  • 实施:正在或已经为他人谋利。
  • 实现:使请托人实际获得利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或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的财物,价值三万元以上,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这是近年来的重大变化——将“感情投资”纳入打击范围。

实务中,辩护律师需要紧扣“可能影响职权行使”这一条件,判断是否真正具有职权关联性。


二、典型情形分层解析(拆解事实与证据)

1. 明示或暗示的承诺

步骤

  • 审查当事人在收受财物前后是否有口头、书面或行为上的反馈。
  • 重点核查:微信记录、短信、通话录音、第三人证言。
  • 辩护要点:如果仅有请托人的单方陈述,而无当事人任何承诺的意思表示,可主张“缺乏承诺证据”。

2. 实际实施或部分实施

步骤

  • 调取职权行使的文件、会议记录、审批流程。
  • 分析利益输送链条:请托人是否获得了不正当竞争优势、违规准入等。
  • 辩护要点:若当事人是在正常职权范围内依法履职,且无超越权限或程序,可主张“职责行为不具备违法性”。

3. 通过特定关系人收受财物

步骤

  • 核实财物是否最终归当事人支配、使用或享受。
  • 审查关系人(亲属、情人、密切朋友)的身份及与当事人的经济往来。
  • 辩护要点:若当事人不知情,且未要求关系人收受,可主张“主观故意缺失”。

4. “感情投资”类

步骤

  • 计算累计金额是否达到三万元(司法解释门槛)。
  • 分析当事人是否具有具体职权(如审批、监管、人事任命)。
  • 辩护要点:若金额不足三万元,或当事人不具备对该请托人的职权管理关系,可主张“不视为承诺”。

三、具体辩护方法与实操步骤

第一步:全面梳理书证与物证

  • 调取银行流水、购物发票、礼品登记簿,锁定财物性质与时间节点。
  • 核对请托事项的审批文件与收受财物的先后顺序:若请托在前、收受在后,证明力更强;若先行收受、后期偶然发生正常履职,可主张“无对价关系”。

第二步:质证言词证据

  • 突破当事人讯问笔录:是否存在刑讯逼供、诱供、指供;是否多次翻供。
  • 挑战证人证言稳定性:请托人与证人之间有无利害关系、矛盾点。
  • 常用策略:申请排除非法证据,要求同步录音录像。

第三步:构建“未谋取利益”的事实链

  • 证明当事人没有利用职权为请托人提供便利、减少障碍或增加机会。
  • 引入第三方证据:如其他参与者的证言、公开招标结果、客观限制条件(如政策变化、指标已满)。

第四步:适用司法解释的除外情形

  • 正常人情往来:如逢年过节、婚丧喜庆的礼金,不超出当地风俗标准。
  • 虚假借贷、合伙投资:若当事人能够证明真实借贷关系(有借条、利息、还款记录)或真实投资(有项目、分红协议),则排除受贿故意。

四、延展与引导

除了“为他人谋取利益”,职务犯罪中还有大量类似点状争议,如“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滥用职权”与“玩忽职守”的区分、共同受贿的“共同故意”证明等。不同罪名的辩护策略差异显著,且地方司法实践(如部分地区对“感情投资”的数额认定标准)也可能影响结果。

行动建议

  • 若你或身边人正面临职务犯罪调查,请务必在第一次讯问前委托专业刑事律师介入。
  • 保留所有交易所涉及的书证、电子数据,尤其是能证明“正常业务往来”或“合理开支”的材料。
  • 关注最高法、最高检最新发布的指导案例和《人民法院案例选》,其中对“谋利”要件的裁判规则常有突破。

作者:章海,北京东卫(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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