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2026-06-13

北京诈骗罪缓刑认定:退赔与悔罪标准的司法争议解析

周玉海

周玉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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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玉海律师,北京十哲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专注刑事辩护与职务犯罪辩护,累计办理刑事案件200余件,以专业负责的态度为当事人争取最优法律结果。

一、核心价值:解读缓刑适用中的退赔与悔罪条件之争

缓刑制度旨在给予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的被告人改过自新的机会,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即便被告人退赔涉案款项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缓刑适用与否仍存在重大争议。本文以(2019)京0112刑初925号案件为切入点,剖析诈骗案中退赔情节、认罪态度与缓刑适用的关系,为实务工作者提供具体分析方法和参考标准。

二、争议焦点:退赔+谅解≠必然缓刑

在(2019)京0112刑初925号判决中,被告人何永全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已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建议对其从轻处罚”,法院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未适用缓刑。这一结果引发思考:为何退赔+谅解仍不免除实刑?核心争议在于“彻底认罪悔罪”的认定标准。

判决原文引用:“被告人何永全对公诉机关指控其骗取成某2人民币5万元的事实无异议,但辩称没有想继续骗取成某2人民币20万元。”以及“被告人何永全自行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但其到案后未能全面如实供述,不构成自首。”

具体分析步骤

  1. 审查认罪范围:本案中,被告人虽然承认骗取5万元,但对20万元(未遂)部分的诈骗意图予以否认,构成“选择性认罪”。法院认定“辩解意见与事实不符”,表明认罪不彻底、悔罪态度存疑。
  2. 核实悔罪表现:到案后未全面供述,无法认定为自首,这与“真诚悔罪”的缓刑核心要件相悖。
  3. 评估侵害程度:诈骗既遂5万元、未遂20万元,数额巨大(《刑法》第266条“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社会危害性较大。

实操方法

  • 律师层面:若争取缓刑,需指导被告人全面认可所有指控事实(包括未遂部分),并配合司法机关制作详尽的认罪悔罪笔录。
  • 法官裁量:应当综合行为人到案后是否主动交代全部犯罪经过、是否表示忏悔、退赔是否主动及时等因素,避免仅凭退赔结果即决定缓刑。

三、案件启示:缓刑适用的“三要素”核查法

根据该案裁判逻辑,可提炼缓刑审查的“三要素”核查体系:

  1. 事实认罪要素:必须对所有指控事实无明确异议。何永全虽承认5万元事实,但对20万元未遂事实的否认,直接导致认罪范围缩小。
  2. 悔罪表现要素:包含主动退赔、取得谅解、如实供述。何永全虽退赔,但到案后未全面供述,法院连自首都未认定,悔罪可信度降低。
  3. 社会危害性要素:诈骗手段(以释放被羁押人员为名)、被害人多次被骗(两次索要)等情节,反映出主观恶性较大。

四、延伸行动指南

对于类似案件,建议辩护人及当事人:

  • 第一时间引导被告人如实、全面供述所有涉案事实,避免“局部认罪”。
  • 在退赔基础上,制作《认罪悔罪书》明确表达对全部事实的歉意,并主动配合追缴赃款。
  • 法院可在判决后附加“社区矫正评估报告”,作为是否适用缓刑的客观参考。

缓刑适用不是简单的“退钱了事”,而是对犯罪人主观恶性和改造可能性的综合判断。只有做到真认罪、真悔罪、真退赔,才能最大概率争取非监禁刑。

作者:周玉海,北京十哲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9)京0112刑初9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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