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诈骗罪中虚构事实与中介角色的辩护要点解析

章海律师
章海律师,北京东卫(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东卫全国刑事业务中心副主任,执业23年,专注职务犯罪与刑事辩护,服务以上海为中心辐射长三角及全国。
刑事辩护中,当事人常以“中介身份”或“项目真实存在”为由对抗诈骗罪指控。本文结合(2019)沪01刑终1918号判决书,深入剖析此类辩护策略的证明责任与实务认定,为辩护律师提供具体审查方法和步骤。
一、争议焦点:行为是否构成“虚构事实”
本案中,上诉人张某某、彭某某上诉称涉案工程项目真实存在,两人未冒充工作人员,仅充当中介角色,不构成诈骗罪。二审法院综合证据,驳回了这一辩护理由。辩护律师需从以下层面审查此类争议:
-
行为人是否明知项目虚假:同案犯供述、被害人陈述等证据可证明共谋与分工。例如,判决书指出:“张某某、彭某某冒充‘XX城’工程项目的相关工作人员,不仅有同案犯鞠某某的供述,还有王某1、马某、石某、董某等多名被害人的陈述以及证人蒋某2、杜某、庄某等人的证言予以证实。”辩护人需逐一核对证据链,验证是否存在合理怀疑。
-
行为人是否实施“虚构身份”行为:本案中,三名被告人分别冒充项目副总经理、项目部工作人员、工程项目部经理,向被害人承诺介绍工程。判决书认定:“三人以承揽工程需要餐费、烟酒费等为名,向多名被害人骗取钱款。”辩护律师应重点审查被害人陈述与转账记录、借条、收据等书证是否吻合,以判断行为人是否主动虚构身份。
-
被害人是否因虚构身份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王某1陈述其因相信被告人“项目内部人员”身份,才多次交付钱款。辩护人需调查被害人是否有独立核实渠道(如实地考察、联系项目方),若被害人未尽合理注意义务,可能影响诈骗罪的因果链条。
二、辩护实践中的具体方法与步骤
针对类似争议,辩护律师可采取以下步骤:
-
全面调取证据,还原项目真实性:若项目客观上存在且行为人未虚构,辩护人应提供项目立项文件、建设合同、招标公告等,证明被害人并非基于错误认识交付钱款。
-
分析资金流向与用途:判决书认定彭某某虚构“承接项目需要前期费用”向刘某借款10万元未归还,构成诈骗。辩护人应审查资金是否实际用于项目(如考察费、保证金),若用于项目,则可能不具非法占有目的。
-
审查共犯分工与作用:辩护人需区分主从犯。本案中,张某某、彭某某积极参与并分得赃款,判决书明确:“只要积极参与到诈骗活动中,实施了诈骗行为,无论该节本人是否取得钱款,均应对该节犯罪事实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辩护人若能从组织者与执行者角度提出区别对待,可能影响量刑。
三、补充与行动建议
本案提示,刑事辩护中对“虚构事实”的认定,核心在于行为人是否明知项目虚假、是否主动冒充身份、是否导致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若辩护方向存在上述证据漏洞,可通过申请法院调取项目原始资料、核实施工现场等途径,突破控方指控。
若您或您的家属面临类似指控,建议尽快委托专业律师介入,重点审查涉案资金用途、被害人陈述一致性及同案犯供述的合理性,以制定精准辩护策略。
作者:章海,北京东卫(上海)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9)沪01刑终1918号
更多推荐文章

乌鲁木齐交通肇事罪案发场景汇总:施工路段未设警示致连环碰

石家庄贪污罪所有案发场景汇总:公立医院虚设采购套取医保基

乌鲁木齐POS机案视角下盗窃罪与职务侵占罪界限辨析

上海诈骗罪中虚构事实与中介角色的辩护要点解析

乌鲁木齐刑事辩护中非法证据排除的实操策略与技巧

乌鲁木齐刑事辩护认罪认罚谈判实操三步法详解

武汉非法证据排除:刑事案件无罪辩护的关键策略

武汉非法证据排除:刑事辩护实战操作指南

北京施工车辆未设警示致撞亡交通肇事罪场景解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