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取保候审期间不折抵刑期的规则与实务解析

周玉海律师
周玉海律师,北京十哲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专注刑事辩护与职务犯罪辩护,累计办理刑事案件200余件,以专业负责的态度为当事人争取最优法律结果。
取保候审作为刑事诉讼中常见的人身自由限制措施,其法律效果常引发争议,尤其是取保候审期间能否折抵刑期的问题。本文以(2019)京0111刑初1108号判决书为蓝本,深度解析这一核心争议,为实务操作提供清晰指引。
一、案件基本情况:从逮捕到取保,再到重新羁押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男,1984年出生)因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5月3日被羁押,同年6月5日被逮捕,后于7月8日被取保候审。经法院审理,王某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9年11月27日(重新逮捕日)起算。
判决书原文载明:“被告人王磊,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9年5月3日被羁押,同年6月5日被逮捕,7月8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1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房山区看守所。”这一过程中,取保候审期间(2019年7月8日至11月27日)是否应计入刑期,成为实务中的关键争议。
二、争议焦点:取保候审期间能否折抵刑期?
(一)法律规定:只有“羁押”才能折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此处“羁押”特指拘留、逮捕等完全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而取保候审属于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并非羁押。
因此,取保候审期间绝对不能折抵刑期。
(二)判决书的实践印证
本案判决书在刑期计算部分明确:“被告人王磊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27日起至2020年4月20日止)。”
这里需注意:
- 2019年5月3日至6月5日(羁押至逮捕前)、6月5日至7月8日(逮捕后至取保前)共计约2个月,已依法折抵刑期。
- 2019年7月8日至11月27日(取保候审期间)未折抵,因此刑期起算点后移至11月27日。
(三)实务中的常见误解
部分当事人误以为“取保候审”是“羁押”的替代,或认为“限制自由”就应折抵刑期。但根据司法解释,取保候审期间若未发生实际羁押(如违规被收监),则该期间不产生任何折抵效力。
三、具体方法:如何核查取保候审期间的刑期折抵?
第一步:判断是否属于“羁押”
- 羁押=完全剥夺人身自由:包括刑事拘留、逮捕(含看守所羁押)、判决生效前的监视居住(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2日折抵1日)。
- 取保候审≠羁押:即使被禁止离开居住地、要求随传随到,也不属于“羁押”。
第二步:分阶段计算羁押天数
以本案为例:
- 2019年5月3日(羁押)至6月5日(逮捕):共34天,属于羁押。
- 2019年6月5日(逮捕)至7月8日(取保):共34天,属于羁押。
- 2019年7月8日至11月27日(取保候审):共142天,不计入羁押。
第三步:确认判决书刑期起算
依据《刑法》第四十七条,法院将先行羁押天数从总刑期中扣除,剩余天数作为实际执行期限。本案总刑期7个月(约210天),扣除已羁押的约68天,剩余142天需执行,故起算日为2019年11月27日。
四、延展提示:取保候审期间违规的法律后果
取保候审虽不折抵刑期,但若违反规定(如擅自离开居住地、干扰证人等),将面临:
- 没收保证金;
- 变更为逮捕(如王某案中重新逮捕);
- 增加量刑情节。
如您或亲友正面临取保候审,建议立即咨询专业律师,核查:
- 是否已发生违规行为;
- 判决前羁押天数是否准确计算;
- 是否有证据证明取保候审期间应视为“变相羁押”(如极严限制自由)。
作者:周玉海,北京十哲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9)京0111刑初11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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