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贿赂罪/2026-06-14

佛山职务犯罪中“参与行为”定性的分析与启示

秦增添

秦增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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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增添律师执业24年,广东达法律师事务所主任,专注刑事辩护与经济犯罪领域,积累数百起实战经验,用专业与担当守护公平正义。

在职务犯罪案件中,行为人是否以“职务身份”或“履职行为”参与其中,往往成为罪与非罪、重罪与轻罪的争议焦点。本文通过剖析一起非职务犯罪案例中“先劝架后参与打斗”的行为定性,类比引申至职务犯罪中“从属参与”的责任边界,提供从事实到法律的分析方法与步骤,帮助读者厘清类似争议。

一、案件事实中的行为分层:从劝架到参与打斗

本案虽非职务犯罪,但其涉及的行为演变过程——从最初劝阻到主动参与——与职务犯罪中部分行为人的角色转变高度相似。根据判决书原文记载:“王某某见状,便与‘王某’等人从烧烤店内走出来,先进行劝架,但未能劝止,随后便参与到双方打斗中。”这一情节揭示了行为人主观意图和客观行为的关键变化节点。

核心争议焦点:行为人“先劝架后参与”的行为,是应被评价为共同犯罪的参与行为,还是独立于原有冲突的新的单独行为?在职务犯罪中,类似情形常体现为:行为人起初履行职务阻止违法,但中途转变立场利用职务便利参与其中。此时,其行为是否应整体认定为职务犯罪?抑或仅对参与后的行为追责?

二、争议焦点分析:从三个层次解析“参与行为”的定性

第一步:区分“善意介入”与“共同故意”

判决书中王某某的初始行为是“进行劝架”,表明其主观上并无与先期冲突各方形成共同犯罪故意的意图。在职务犯罪中,这一阶段对应行为人因职务要求或出于善良动机实施阻止行为。此时,即便该行为与后续犯罪存在时间或空间关联,也不应直接认定为犯罪的一部分。

关键判断标准:是否存在明确的“意思联络”或“事中通谋”。本案中,王某某在劝架未果后“随后便参与到双方打斗中”,这一“随后”的时间节点意味着其主观故意发生转化。职务犯罪中,行为人从阻止到参与,同样需要考察其是否在行动上与其他共犯形成合意。

第二步:区分“从属参与”与“核心实行”

判决书进一步载明:“在打斗过程中,王永兵用手掌往被害人身上打了一下,并用脚踢了对方两脚”。这一描述揭示了其行为强度较低,且无明确目标(“具体打到谁、踢到谁不清楚”)。在职务犯罪中,类似情形对应“从属性参与”——行为人虽实施了部分行为,但在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

具体方法:对比参与行为与主犯行为的关联性和作用力。本案中,王某某的打斗行为明显弱于先期动手的“杨京”“王龙飞”等人;职务犯罪中,类似从属参与往往涉及通风报信、提供便利等边缘行为,而非核心决策或直接侵占行为。

第三步:综合“客观作用”与“主观恶性”

判决书最终认定王某某构成寻衅滋事罪,并基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从轻处罚。这一结果体现了法院对行为人整体作用与悔罪态度的权衡。在职务犯罪中,对于类似从属参与者的定性,同样需结合以下要素:

  • 客观结果:其参与行为对犯罪最终实现的贡献程度(如本案中造成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但王某某的直接行为是否直接导致重伤?需证据支撑)。
  • 主观恶性:参与动机是迫于压力、盲从跟风,还是积极追求犯罪后果。
  • 事后表现:如主动退赃、检举其他主犯等。

三、争议焦点的实际应用:职务犯罪中“参与行为”的辩护与认定

基于上述分析,在职务犯罪案件中,当行为人被指控“参与犯罪”时,可采取以下步骤进行专业判断:

  1. 梳理时间线:明确行为人从“职务履职”到“参与犯罪”的转折节点,并截图、录音或证人证言固定证据。
  2. 区分行为性质:将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分为“职务行为”和“个人行为”两部分,例如:正常履行监督职责的行为不应被认定为犯罪预备。
  3. 评估因果关系:分析行为人的参与行为是否与犯罪结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若其行为仅为“边缘环节”(如本案中仅用手掌打、脚踢),则应争取认定为从犯或情节显著轻微。
  4. 引用类似裁决逻辑:本案判决表明,即便行为人客观上参与了犯罪,但若其行为强度、主观恶性均明显弱于主犯,且配合司法(如实供述),可依法从轻处罚。职务犯罪中,这一逻辑同样适用于量刑辩护。

四、延伸思考:从“随意殴打”到“利用职务”的启示

本案虽非职务犯罪,但其争议焦点——“参与行为的边界”——在职务犯罪中同样具有典型性。例如,在贪污贿赂案件中,行为人起初拒绝合作,但中途为情面或利益参与分赃;在滥用职权案例中,行为人开始坚持原则,后因上级压力而盖章审批。这些情形均需精确区分“被胁迫参与”“被动参与”与“主动参与”。

进一步行动建议:若您或您所在单位面临类似职务犯罪指控,建议尽早委托专业律师介入,重点关注:

  • 行为人是否具有“制止犯罪”的初始行为证据;
  • 参与行为是否具有“被动性”或“从属性”;
  • 能否结合本案判决中的“如实供述从轻”条款,争取最佳结果。

作者:秦增添,广东达法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9)粤0606刑初19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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