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2026-06-14

东城同居分手转账性质认定:彩礼还是补偿?

赵明军

赵明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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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雄安新区知识产权协会人民调解委员会,专注婚姻家事与继承纠纷领域,累计办理案件200余件,擅长复杂财产分割与抚养权争夺,沟通调解能力突出,以专业细致赢得当事人广泛信赖。

核心价值:同居关系解除时,一方转账款项的性质认定(系彩礼、保管款还是分手补偿)直接影响是否返还。本文结合北京二中院典型案例,剖析司法实践中的判断标准,为规避纠纷提供实操指引。


一、争议焦点:同居分手时的转账款,该不该还?

本案中,王某与高某于2021年4月相识恋爱,同年7月至9月同居。2021年9月26日,王某向高某转账2万元,当日双方解除同居关系。王某主张该款系“交由高某保管”、类似彩礼,要求返还;高某则称系分手补偿,无需返还。

一审法院认为该款系同居关系结束时交付,未用于共同生活,按彩礼规定判决高某返还。但二审法院改判:该2万元不符合彩礼特征,王某主动转账,返还缺乏法律依据

二、法院裁判逻辑深度拆解(引用判决原文)

第一层:一审认定——彩礼适用错误

一审法院认为:“2021年9月26日转账的20000元……考虑到高某所述二人于当日解除同居关系,显然该款项未用于双方共同生活,故对于王某的该项诉求,法院予以支持。”
错误点:将分手时转账直接类比彩礼,忽略了彩礼的“约定缔结婚姻”时间节点。

第二层:二审纠正——彩礼与分手补偿的本质区别

二审法院明确指出:

“一审法院亦按彩礼的相关条款对该钱款判决返还。但根据一般习俗,彩礼系男女双方协商建立婚姻时,由男方或男方长辈给予女方的钱款,而本案中王某给付2万元是双方决定不再同居时给付,不符合支付彩礼的情形,一审法院适用彩礼的法律规定判决返还,系适用法律错误。”

关键转折:法院强调,彩礼必须发生在“双方协商建立婚姻期间”,而非“决定分手时”。王某分手时转账,不符合彩礼习惯,且其主张“保管”无证据支持,故改判不返还。

第三层:其他争议点的判决依据

对于装修投入和家具家电:

“高某虽在同居期间对其母亲名下住房进行装修,系对原房屋所有人利益的添附,且装修利益仍由高某掌握……双方共同居住时,王某曾给予高某相应的生活费用2万元,双方分居后,上述房屋由高某掌握及使用,故一审法院判决时,未支持高某要求扣除装修、家具家电费用的请求,并无不妥。”

结论:同居期间的装修、家具投入不必然作为扣除项,尤其当装修利益仍归装修方且分手后由其独占使用时。


三、实操指南:如何避免同居转账纠纷?

根据本案裁判逻辑,总结三步法:

第一步:转账时明确资金用途

  • 推荐做法:在转账备注中写明用途,如“共同生活开支”“生日礼物”“装修费用分摊”等。
  • 反例警示:王某未在转账时注明“保管”或“彩礼”,导致二审失据。

第二步:区分“彩礼”与“分手补偿”

  • 彩礼:必须在双方有明确婚约、且转账时间在协商结婚阶段。分手时转账,即使数额较大,法院通常不认定为彩礼。
  • 分手补偿:主动给予的,若无欺诈、胁迫,法院一般不判返还。

第三步:保留关键证据

  • 聊天记录:包含“这是结婚用的”“先放你那里保管”等表述。
  • 证人证言:同居期间亲友见证的转账目的。
  • 支付凭证:银行流水、微信截图,并注明转账背景。

四、延展:同居关系财产风险提示

同居关系≠婚姻关系,法律对同居析产的保护力度有限。根据《民法典》第十条及司法实践:

  • 双方共同购置的财产(如共同出资的房子、车辆)才按一般共有处理。
  • 单方转账、赠与,若无法证明“共同目的”,通常不予返还。
  • 装修、添附等投入,若无法协商一致,可能血本无归。

建议:同居前可签订《同居财产协议》,明确大额资金的性质;分手时涉及款项,务必书面确认用途,或通过调解、律师见证固定证据。


作者:赵明军,北京审恒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23)京02民终161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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