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犯罪预备案件中取保候审人身危险性认定要点解析

周玉海律师
周玉海律师,北京十哲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专注刑事辩护与职务犯罪辩护,累计办理刑事案件200余件,以专业负责的态度为当事人争取最优法律结果。
取保候审作为我国刑事诉讼中重要的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其适用核心在于判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具有“社会危险性”。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尤其是涉及犯罪预备的案件,如何精准评估人身危险性往往成为争议焦点。本文以(2019)京0105刑初2795号刑事判决书为基础,深入分析一起故意杀人预备案中,法院对人身危险性的认定逻辑,为律师办理取保候审申请提供实操参考,帮助读者把握关键要点,提升申请成功率。
一、案情简介:从家庭矛盾到犯罪预备
被告人柳某(男,1983年出生)与被害人闫某系夫妻关系。2019年5月至6月间,因家庭琐事争吵,柳某通过QQ购买亚硝酸钠、黄曲霉素B1,意图投放毒物杀害妻子。公安机关接到线索后通知柳某到案,其主动投案并供述犯罪事实。检察机关以故意杀人罪(犯罪预备)提起公诉,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犯罪预备、自首,主观恶性不大,为初犯、偶犯,请求从轻、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核心争议焦点:辩护人主张可适用缓刑(实际隐含对取保候审可能性的论证),而法院最终认定“具有一定人身危险性和主观恶性,不宜适用缓刑”。这一认定直接关系到当事人能否在审前阶段获得取保候审。
二、争议焦点剖析:人身危险性的判断标准
1.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取保候审适用于“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或“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情形。而“社会危险性”包括:可能实施新的犯罪、有危害国家安全或公共安全、毁灭证据、干扰证人、报复被害人等。本案中,法院重点考察了“人身危险性”这一核心要素。
2. 辩护人观点 vs 法院裁定
辩护人主张:柳某系犯罪预备,未实际造成危害;其主动投案并认罪认罚;家庭矛盾源于夫妻双方,被害人有一定过错;此外,柳某无前科,系初犯、偶犯。故主观恶性不大,人身危险性较低,可适用缓刑(引申至取保候审)。
法院认定:判决书明确指出:“通过本案被告人柳鹏飞多次、连续购买有毒有害物质的事实,表明其具有一定的人身危险性和主观恶性,对其不宜适用缓刑。”(注:已模糊处理姓名为“柳某”)
3. 法院的逻辑链条
- 行为持续性:并非一次性冲动,而是“多次、连续购买”,显示出犯罪决意的坚决。
- 预谋性:精心挑选有毒物质(亚硝酸钠、黄曲霉素B1),并存放于家中、车内、快递站点,说明有计划地准备工具。
- 家庭矛盾性质:法院驳回被害人过错的辩护意见,认为“夫妻关系属于家庭关系中的核心……不能归责于被害人”,强调被告人主观恶性源于自身。
- 综合评估:虽然系犯罪预备,但预备行为本身已体现对他人生命的漠视,若不制止,极可能升级为实行行为。
三、具体方法和步骤:律师如何论证取保候审的可行性
面对类似案件,律师申请取保候审或争取缓刑时,需从以下维度构建“人身危险性低”的论证体系:
步骤一:挖掘“减轻危险性”的客观事实
- 自首情节: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说明有悔罪态度,愿意接受法律制裁,降低逃避风险。
- 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配合司法机关,减少社会对抗。
- 无前科劣迹:初犯、偶犯,且近十年无其他违法行为,表明非惯犯。
- 家庭挽救可能性:如能恢复关系或取得被害人谅解(本案中未提及,但可尝试调解),可极大降低再犯风险。
步骤二:反驳“危险性”的强证据
- 行为性质:犯罪预备尚未着手实行,与既遂犯相比,危险程度更低。可引用刑法理论:“预备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低于实行行为。”
- 犯罪动机:家庭矛盾激化下的冲动行为,区别于无特定对象的危害公共安全犯罪。若能证明矛盾已平息或双方和解,可削弱危险性。
- 证据固定情况:公安机关已扣押所有有毒物质,客观上无法再实施犯罪,取保候审无继续危害之虞。
步骤三:提出具体担保方案
- 提供固定住所、工作单位证明,确保能随传随到。
- 提出保证人或缴纳足额保证金,增加约束力。
- 建议附加限制条件:如禁止接触被害人、定期报告行踪等。
步骤四:引用有利判例
- 寻找同类型犯罪预备且最终取保候审或缓刑的案例,对比本案差异点。
- 强调“多次连续购买”与“一次性购买”的区别,论证前者虽显示决心但未实际使用,可参照类似案件酌情处理。
四、对取保候审实务的启示
本案警示:并非所有犯罪预备都能自动被认为“人身危险性低”。法院更关注犯罪预备行为本身的主动性、持续性、预谋程度。律师在申请取保候审时,必须直面“多次连续购买”等不利事实,而非简单重复初犯、偶犯等套话。具体策略包括:
- 提前收集证据证明被告人已彻底放弃犯罪意图(如主动销毁物质、向家人坦白)。
- 申请心理咨询或家庭调解,从根源上消除再犯风险。
- 在庭前会议中主动提出“居住地监管”等替代措施。
取保候审不仅是程序性权利,更关乎当事人的自由与家庭稳定。充分理解法院对人身危险性的判断标准,才能制定精准的辩护策略,争取最优结果。
作者:周玉海,北京十哲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9)京0105刑初27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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