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2026-06-15

上海租赁期满拒续租,承租人无权索赔损失

任尔振

任尔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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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尔振律师,上海鸣霄律师事务律所,专职执业13年,专注合同、婚姻家庭、动拆迁纠纷,以上海为核心覆盖长三角,擅长证据梳理+策略谈判+精准诉讼,累计办案120余件胜诉率90%,用专业守护当事人权益。

一、核心价值:合同期满承租人无权强制续租,出租人无需赔偿

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租赁期满后承租人能否强制要求续租?若出租人拒绝续租,承租人能否索赔损失?本文结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沪01民终2929号判决书,深入分析这一争议焦点。通过审查合同约定、举证责任分配及法院裁判逻辑,揭示租赁期满后出租人拒绝续租的合法权利,以及承租人索赔损失的法律障碍。

二、法律分析:合同约定与举证责任

(一)审查续租条款:书面申请为前置条件

法律依据:根据《房屋租赁合同》第二条第三款明确约定:“租赁期满,乙方要求续租,则必须在租赁期满前三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后,双方应另行签订租赁合同。”

司法实践:法院在审查续租主张时,首先要求承租人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已按约提出书面申请且出租人同意。本案中,一审法院查明“崔婷婷称口头向陈秀芳提出续租,但并未提供出有效证据证明双方就续租达成过合意”。二审法院进一步指出:“上诉人在二审期间没有提供新证据,佐证其上诉主张。”

具体方法

  1. 审查合同续租条款:确认合同是否约定续租需书面申请、是否需出租人同意。
  2. 核查证据链:承租人是否持有书面申请函、出租人同意续租的书面回复(或短信、邮件等)。
  3. 适用举证责任规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二)确认出租人权利:拒绝续租合法且无需赔偿

合同逻辑:续租并非单方权利,而是需双方合意。出租人明确表示不再续租,属于合同到期后的合法选择。本案中,陈秀芳于2017年8月2日、8月10日两次发函明确“租赁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租”,完全符合合同约定。

法院裁判:一审法院认为“合同已经到期,崔婷婷应当搬离房屋”。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对于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赔偿150万元损失的请求,二审法院明确认定:“因其未在一审时提出,故二审不予处理,其可另行主张。”这说明了赔偿请求与续租争议属于不同法律关系,且承租人未在合理期限内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具体步骤

  1. 区分合同权利义务:租赁期满,承租人不享有强制续租权,出租人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2. 审查损失赔偿的时效与路径:承租人赔偿请求应在一审时提出,否则二审不予处理;若另行起诉,需证明损失与出租人行为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且出租人存在过错。本案中出租人合法拒绝续租,不存在过错。
  3. 注意违约责任的构成:若承租人逾期不搬离,出租人有权主张占用使用费,且承租人需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

(三)引用判决原文:占用使用费及保证金争议

占用使用费:合同到期后承租人仍占用房屋,应从2017年8月19日起(合同终止后3日宽限期届满)按每天1,405.60元支付占用使用费。一审判决:崔婷婷“按照每日1,405.60元的标准向陈秀芳支付自2017年8月19日起至房屋实际返还之日止的占用费”。

保证金问题:一审法院认为没收保证金的前提是“租赁期内因崔婷婷违约行为陈秀芳行使单方解除权”,本案中合同未提前解除,故“陈秀芳要求没收崔婷婷32,493元租赁保证金的诉请,并无合同及事实依据”。这进一步印证了:合同到期后,出租人只能按约主张占用使用费和逾期支付租金的违约金,而不能随意没收保证金。

三、延展提示:承租人如何避免类似纠纷?

(一)事前明确续租权利

  • 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应协商加入“同等条件下优先承租权”条款,明确续租的具体程序和条件。
  • 如需续租,务必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如本案“期满前三个月”)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并保留送达回执或对方签收记录。

(二)事中固定证据

  • 若出租人口头同意续租,应要求其书面确认或通过短信、微信等可留存证据的方式沟通。
  • 若出租人拒绝续租,应及时制定搬离计划,避免因逾期占用而承担高额使用费。

(三)事后合理维权

  • 如认为出租人拒绝续租造成损失(例如装修残值、搬迁费用等),应在一审程序中提出反诉或另案起诉,且需证明损失与出租人行为具有因果关系。但需注意:出租人合法拒绝续租,一般不构成违约,索赔难度极大。

行动建议:如遇类似纠纷,建议提前委托专业律师审查合同条款与证据链,充分评估法律风险,避免因逾期占用或错误索赔导致更大损失。


作者:任尔振,上海市鸣霄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8)沪01民终29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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