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026-06-15

石家庄建设工程监理费纠纷:审计抗辩无效与违约金调整要点

王世忠

王世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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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年资深主任律师,专注合同纠纷、职务犯罪辩护与建设工程纠纷,以石家庄为核心服务京津冀,高效取证务实解决争议。

在建设工程领域,监理费拖欠是常见纠纷,而施工方常以“审计未完成”为由拒绝付款。本文结合河北省定兴县人民法院(2024)冀0626民初1507号判决,分析法院如何否定审计抗辩的效力,并合理调整违约金标准,为同类案件提供实操指引。

一、争议焦点:审计抗辩能否成为拒付监理费的正当理由?

1. 案件事实梳理

2012年10月11日,原告北京某某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与被告某某燃气集团河北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合同约定:监理酬金按工程结算额的2%计取,监理任务完成后30日内支付全部费用;迟延支付按日万分之五计违约金。

2014年6月27日,某甲公司移交全部监理档案,某乙公司盖章确认。但某乙公司以“需待与昆仑燃气资产审计完成后才能支付”为由,拒不支付8万元监理费。某甲公司于2021年取得某乙公司负责人“陈某”和项目负责人“庞某”签字确认的付款情况说明,写明“待审计完成后支付”。9年间多次催讨无果,遂诉至法院。

2. 法院认定的核心逻辑

法院认为:双方合同明确约定了支付条件为“监理任务完成、委托人收到并认可监理资料后30日内”,并未将“审计”作为付款前提。被告虽在情况说明中附设了“审计完成后支付”的共识,但这系被告单方拖延理由,不能对抗合同约定。审计是被告与第三方内部事务,与原告无关,不能成为拒付监理费的合法抗辩。 最终判决支持监理费8万元全额支付。

二、违约金调整标准:从“日万分之五”到“年利率8.4%”的司法实践

1. 原合同约定与原告主张

合同第11.1.2条约定:“迟延支付监理费用,每迟延一日,承担迟延支付部分万分之五的违约金。”原告据此主张自2015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8日的违约金131400元(按日万分之五计算)。

2. 法院调整的依据与计算

法院认为该违约金过高,依据《民法典》第585条予以调整:

  • 调整基准:参考2015年1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5.6%的1.5倍,即年利率8.4%。
  • 计算结果:自2015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8日,违约金由131400元降至60057元;后续以未付款为基数按年利率8.4%计算至清偿日。

判决书原文引用:“案涉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本院予以调整,本院酌定违约金按照2015年1月份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5.6%的1.5倍计算,即年利率8.4%。”

3. 实操方法与步骤

若您是监理方或施工方,在签订合同时应注意:

  • 明确支付条件:避免将“审计完成”“财政批复”等外部不确定事件作为付款前提,应直接约定“验收合格后×日内付款”。
  • 违约金条款:日万分之五(年化18.25%)通常会被法院认定为过高,建议约定为同期LPR的1.5~2倍(约年化6%~10%),以减少被调整风险。
  • 证据固定:如对方提出审计抗辩,应要求其出具书面承诺并明确期限;若超过合理期限(如本案9年),可主张对方怠于履行协助义务,要求直接付款。

三、延展与行动建议

本案明确了两个关键规则:一是审计抗辩不构成法定或约定的拒付理由,除非合同明确将审计作为前提;二是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若明显高于实际损失,法院将依法调低。对于工程款(包括监理费)拖欠纠纷,建议采取以下行动:

  1. 及时发函催讨,并保留对方签收凭证;
  2. 收集关键证据:合同、档案交接单、付款说明、催款记录等;
  3. 尽早起诉:避免因“内部审计”长期拖延,即使对方不配合,也可申请法院强制判决;
  4. 咨询专业律师:各地法院对违约金调整尺度存在差异,需结合当地司法实践制定策略。

作者:王世忠,河北之远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24)冀0626民初15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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