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2026-06-16

乌鲁木齐刑事辩护中非法证据排除的实操要点解析

张瑞宏

张瑞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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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中联(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张瑞宏律师,专注刑事辩护与贪污受贿辩护,深耕新疆市场,服务覆盖乌鲁木齐、哈密、昌吉等地,重大疑难案件可跨区域委托。

在刑事辩护中,非法证据排除是打破控方证据链、维护程序正义的利器——它不仅能直接削弱指控基础,更可能扭转案件走向。本篇文章将带你掌握从发现到排除非法证据的具体方法,让你的辩护更有“杀伤力”。


第一步:识别“非法证据”的三种典型形态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6条及司法解释,非法证据主要包括:

  • 刑讯逼供或暴力取证(如威胁、疲劳审讯、冻饿晒烤)导致的口供;
  • 非法搜查、扣押(无证无令、超范围)获取的物证、书证;
  • 违反法定程序的辨认、鉴定、电子数据提取(如未按规定全程录音录像)。

实操提醒:对“重复性供述”——即首次非法口供后,侦查人员再次合法讯问的供述——仍可申请排除(除非侦查机关“换人+警告”并重新告知权利)。

第二步:固定线索,构建“排除理由”

  1. 阅卷阶段:重点核查讯问笔录时间分布(如连续审讯超12小时)、提讯证签名、同步录音录像是否完整(出现中断需说明理由)。
  2. 会见当事人:询问“有没有被打、被冻、被饿?”“有没有签过空白笔录?”——即使当事人说“没有”,也要追问细节:喝水次数、上厕所频率、审讯时长。
  3. 启动程序:草拟《排除非法证据申请书》,需明确:
    • 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
    • 具体违法情节(如“3月5日11:00-18:00连续审讯,未提供饮食”);
    • 对应证据名称及卷宗页码。

第三步:庭前会议中的“攻防战”

  • 申请时机:最晚在开庭前5日提交申请书(一审可在庭审中提出,但越早越好)。
  • 举证责任:由辩方提供“线索”(不必达到证明标准),一旦法官认为“可能影响定罪”,立即转换责任——控方需证明取证合法性(通常通过播放录像、提交办案说明、侦查人员出庭)。
  • 关键技巧:若控方提交的“办案说明”内容空洞,或同步录像与笔录不符(如录像显示20分钟,笔录却记录2小时),当庭申请“排除录像对应时段笔录”。

第四步:庭审阶段的“细化质证”

  • 对电子数据:要求检查原始存储介质是否封存、哈希值是否一致;
  • 对物证:质疑“勘验笔录”制作时间和见证人身份(若见证人是辅警或实习人员,属程序违法);
  • 若法官当庭驳回申请,立即要求“在判决书中说明理由”,为二审留尾巴。

结尾:证据排除≠案件全胜,但能改变规则

非法证据排除并非总能成功——实践中法院常有“合法化审查”(如让侦查人员出庭补正)。但即使申请被拒,也已对法官形成心理影响,同时为二审提供“程序违法”上诉理由。更值得关注的是:在认罪认罚案件中,若当事人认罪但辩护人认为存在非法证据,仍需坚持申请排除——因为“自愿性”可能因非法取证的“阴影”而受损。

如果你正在处理类似案件,建议立即汇总证据、咨询专业刑辩律师,或关注后续“同步录音录像审查实操”专题。


作者:张瑞宏,上海中联(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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