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2026-06-16

上海套路贷诈骗案犯罪集团认定的辩护要点解析

章海

章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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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海律师,北京东卫(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东卫全国刑事业务中心副主任,执业23年,专注职务犯罪与刑事辩护,服务以上海为中心辐射长三角及全国。

一、刑事辩护的核心价值:精准界定犯罪集团要件

刑事辩护的核心价值在于通过对法律构成要件的精准解析,防止刑事追诉权的不当扩张。在“套路贷”案件中,公诉机关常以“犯罪集团”指控,但辩护人需从“组织性”“稳定性”“共同目的”等要件出发,严格区分犯罪集团与一般共同犯罪。本文以(2018)沪0101刑初979号案为例,解析犯罪集团认定的争议焦点,为辩护实务提供方法与步骤。

二、争议焦点:犯罪集团认定中的辩护突破口

该案中,被告人王某某、朱某某、周某某、徐某某、辛某被指控为“套路贷”诈骗犯罪集团。辩护人提出“不构成犯罪集团”的辩护意见,但法院最终认定构成犯罪集团。从判决书原文看,辩护方可从以下三个层面展开分层论证:

(一)挑战“组织性”要件:分工明确不等于固定组织

判决书原文引用:

“五名被告人在本案中分工明确、配合默契,具有共同的犯罪目的……犯罪持续时间较长,参与人数较多,内部有组织,符合认定犯罪集团的稳定性、组织性的特征,应当认定为犯罪集团。”

辩护分析:

  1. 组织性核心在于“固定分工与层级”:刑法第26条第二款要求“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辩护人需审查:各被告人之间是否存在长期、稳定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例如,本案中王某某虽负责洽谈,朱某某负责转账,但该分工系临时性、随机性的配合,而非有组织架构的分工。
  2. 证据质证要点:可申请调取微信聊天记录、公司账目等,证明各被告人仅为个人放贷行为的松散合作,未形成“组织”的决策机制与内部规则。例如,判决书提到“王巍峰按事先约定在微信群中公布借款金额”,但微信群仅为信息对接平台,不能直接推定存在组织性。

(二)质疑“稳定性”要件:偶发合作≠固定组织

判决书原文引用:

“2016年8月,王巍峰、朱红权、周晨光共同商议,利用朱红权租用的本市汉口路华盛大厦办公室……以签订虚高金额借条对外放贷的方式牟取非法利益。”

辩护分析:

  1. 稳定性的时间维度:犯罪集团要求成员之间长期、持续地共同犯罪。本案中部分被告人的参与时间短暂(如徐某某仅参与四笔,辛某仅参与诉讼阶段),且无证据表明其加入“组织”后持续接受指挥。
  2. 行为独立性:周某某的辩护人提出“在犯罪集团之前所发生的两次借款给潘某的行为,周晨光不构成共同犯罪”,法院虽未采纳,但这一思路值得借鉴——应区分各被告人独立实施的犯罪与集团犯罪,避免将个人行为归入集团整体。

(三)主从犯区分:从犯身份的辩护路径

判决书原文引用:

“被告人徐某某、辛忠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

辩护分析:

  1. 从犯的“辅助性”特征:徐某某参与“走账转账”、辛某仅参与“起诉”环节,法院认定二人为从犯。辩护人应强调其作用次要、受支配性强,且未参与犯罪决策或核心行为(如签订虚高借条)。
  2. 重点论证“主观认知”:如辛某辩护人提出“以虚假诉讼罪”定性的主张,虽未被采纳,但可转化为量刑情节——其仅参与诉讼环节,对“诈骗”的整体预谋不知情,主观恶性较低。

三、延展与行动建议

在“套路贷”类案中,犯罪集团认定直接决定量刑起点(主犯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辩护人应充分利用以下策略:

  • 拆分犯罪环节:将“套路贷”的放贷、走账、催收、诉讼切割,论证各被告人仅参与部分环节,且彼此无稳定隶属关系;
  • 强化证据审查:重点审查“共同商议”证据(如微信记录、出资证明),若仅为单次合作,应主张构成一般共同犯罪而非集团;
  • 引导量刑辩护:即使集团罪成,也需从“参与程度”“获利金额”“退赔情况”等角度争取从犯认定或减轻处罚。

作者:章海,北京东卫(上海)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8)沪0101刑初9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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