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2026-06-16

焦作代理执行中政府信息咨询定性争议解析

张文胜

张文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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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文胜律师,执业17年,深耕刑事辩护与行政诉讼领域,以焦作为核心辐射河南全省及周边,累计办案400余件,用务实方案为您争取最佳结果。

在代理执行案件中,当事人常因行政机关以“咨询”为由拒绝公开信息或驳回行政复议申请而陷入困境。本案判决书为破解这一争议提供了关键判例价值:法院明确认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不服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不得以“咨询”为由不予受理。以下结合(2017)豫08行初21号判决书内容,深度解析争议焦点及实务操作路径。


一、案件背景与争议焦点

原告杜某向温县卫计委申请公开“温卫字[2010]33号文件向焦作市卫生局呈送的具体时间及备案资料”,卫计委答复称“文件呈送时间”不属于政府信息。杜某不服,向温县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温县政府却以“申请属咨询,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范畴”为由,作出(2016)温行告字第26号《不予受理告知书》。杜某遂提起行政诉讼。

核心争议: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中的“咨询”性质,能否成为行政机关拒绝行政复议的合法理由?


二、法院判决与法律适用

法院经审理指出,温县政府适用法律错误。判决书原文载明: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核心是:杜某能否对温县卫计委2016年10月21日所作的答复提起行政复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本案中,原告杜某向温县卫计委提出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其认为温县卫计委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所作的答复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以上规定,杜某可以向温县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所以,温县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属适用法律错误。”

法院最终判决:

  1. 撤销(2016)温行告字第26号《温县人民政府告知书》;
  2. 责令温县政府在法定期限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三、代理执行中的具体方法与步骤

结合本案判例,代理执行律师可采取以下策略应对类似争议:

1. 精准识别“政府信息”与“咨询”的边界

  • 法律依据: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政府信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 实务判断:若申请内容指向行政机关已存在的文件、记录(如本案的“呈送时间”和“备案资料”),即便表述为“请告知”,也属于政府信息申请,而非咨询。法院在本案中未否定杜某申请的信息属性,即间接支持了此观点。

2. 突破行政机关“咨询”定性的程序路径

  • 步骤一:收到行政机关以“咨询”为由的答复后,立即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主张该答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 步骤二:引用本案判决,强调“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依法复议”,行政机关无权以“咨询”剥夺申请人的复议权。
  • 步骤三:如果复议机关仍以同一理由不予受理,可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以复议机关“适用法律错误”为由请求法院撤销。

3. 应对“一份文书处理多个申请”的策略

本案中,温县政府将杜某的6份复议申请合并在一个告知书中,法院认定“兼顾了行政效率和申请人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法规”。代理执行时可主动建议行政机关采用类似方式处理批量同类申请,但同时要求:

  • 文书需逐项回应每一项申请内容(本案告知书已逐项回应,符合要求);
  • 文书格式应规范,避免使用“告知书”名称代替“不予受理决定书”,法院已指出此瑕疵。

四、对代理执行实务的启示

  1. 主动利用案例支持:本案判决是代理执行中应对行政机关“咨询”定性的有力武器。代理律师应向法院或复议机关提交该判例,主张“咨询”定性不成立。
  2. 关注程序细节:行政机关使用“告知书”而非“复议决定书”的格式问题,可作为程序违法的次要论点。
  3. 预防滥用诉权风险:温县政府曾主张杜某“滥用信息公开权利”,但法院未予支持。代理律师应引导当事人申请信息公开时明确指向具体文件,避免模糊表述,降低被认定为“滥诉”的风险。

作者:张文胜,江苏王冠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7)豫08行初21号

如您在代理执行中遇到类似争议,欢迎联系专业律师团队,结合个案情况制定针对性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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