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职务犯罪共同犯罪数额认定规则及实务启示

章海律师
章海律师,北京东卫(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东卫全国刑事业务中心副主任,执业23年,专注职务犯罪与刑事辩护,服务以上海为中心辐射长三角及全国。
职务犯罪案件中,共同犯罪各行为人涉案数额的认定常成庭审核心争议,直接关联量刑轻重。本文以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判决书为镜,剖析法院如何界定刷单、退货及共同犯罪人责任范围,为职务犯罪司法实践提供参考:关键在于证据规则与比例裁量。
一、争议焦点概述
本案中,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原李规)销售金额203万余元,被告人汪某某(原汪隽鹏)非法经营额86万余元。但两被告人均辩称存在刷单、退货等虚假交易,主张扣除相应金额。此争议在职务犯罪共同贪污、受贿案中同样常见——如何区分实际犯罪数额与虚增数据?
二、法院对刷单及退货金额的认定
法院明确:公诉机关已先行剔除交易记录中显示为“交易失败”的部分,剩余“交易成功”金额需由被告人举证刷单。
判决书原文:“被告人李规……对2017年6月起至2018年4月间的金额持有异议,认为均是用于刷量的虚假交易。本院认为……剩余显示为交易成功的金额被告人李规无相应证据证明其中包含有刷量交易,故应该认定被告人李规自2017年6月起至案发的总的涉案金额为203万余元,对其辩称不予采信。”
方法步骤:
- 公诉方初步过滤:自动排除因技术原因失败的交易记录。
- 被告人举证责任:主张刷单方需提供反证,如聊天记录、资金回流凭证、虚假订单列表。
- 法院综合裁量:若证据不足,则采纳交易系统生成的成功记录。
三、共同犯罪中各被告人责任范围的界定
汪某某的辩护人主张:其仅对2018年4-5月后自己组装的电脑负责,李某某加价销售部分不应计入。法院采用“比例推定法”:
判决书原文:“庭审中李规表示系按销售金额的85%至90%转账给汪隽鹏,故本院就低按85%的比例来确定被告人汪隽鹏的涉案金额,即86万余元,对此被告人汪俊鹏及辩护人均没有异议。”
方法步骤:
- 确定基础事实:李某某销售总额1,011,930元(已扣除失败交易)。
- 寻找转账比例:李某某自认向汪某某转账为销售金额的85%-90%。
- 就低认定:选取85%作为裁量基准,得出汪某某非法经营额86万余元。
- 排除超额部分:对无法与淘宝记录对应的款项(如房租、借款)不予计入。
四、法院认定的具体方法和步骤总结
- 证据链要求:银行转账记录与淘宝交易记录需一一对应,不能匹配的款项剔除。
- 比例推定规则:在共同犯罪中,若无法精确定量每个行为人贡献,可依据被告人供述、行业惯例进行合理推定,但需就低选择。
- 被告人口供价值:自认的金额和比例可作为裁判依据,但法院保留最终审查权。
五、结尾延展
职务犯罪中(如共同贪污、受贿),类似争议频发:行贿人赠送财物次数与金额是否涉虚增?共同受贿中各人的实际分赃数额如何认定?建议实务中注意:
- 保留资金流水、交易凭证的原始记录,避免以“刷单”为由轻率排除;
- 被告方应主动提供反证,如网络平台后台的虚假订单ID、退款记录;
- 借鉴本案“比例推定+就低认定”思路,减让双方举证负担。
若遇具体案件,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结合司法解释(如《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厘清责任边界。
作者:章海,北京东卫(上海)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9)沪0104刑初6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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