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贿赂罪/2026-06-16

石家庄职务犯罪中财产定性与数额边界的实务要点解析

王世忠

王世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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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年资深主任律师,专注合同纠纷、职务犯罪辩护与建设工程纠纷,以石家庄为核心服务京津冀,高效取证务实解决争议。

开头点题

职务犯罪案件往往在“主体身份”与“财产性质”上存在激烈争议,而本案则揭示了另一核心价值:即便行为人符合贪污罪的主体要件并具有主观故意,若犯罪数额未达追诉标准,或涉案财物不属于公共财产,则仍可能不构成犯罪。通过对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2018)冀0133刑初62号判决书的深度解析,本文带你厘清职务犯罪中“财产定性”与“数额认定”的实践边界。


中间分层

一、争议焦点一:虚报坟数补偿款——数额“差一点”不等于“零犯罪”

1. 公诉机关的指控逻辑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立波、刘贵辰在协助乡政府发放高速公路搬迁坟补偿款时,虚报68个坟,套取补偿款40800元,部分被随意发放,部分被侵吞。

2. 法院的实质审查

法院并未全盘接受起诉书数额,而是逐户核查。判决书原文指出:

“综合全案证据,能够查证属实的虚报坟数是40个,另外28个坟的户主(刘某、温某、张某2、孙某4)证实自己家确实在高速公路占地补偿时进行了迁坟,也得到了赔偿款。这四个证人证言与上任村支两委的证言存在矛盾,不能相互印证,故不能将这28个坟16800元认定为二被告人的犯罪数额。”

3. 核心结论:犯罪数额≤24000元,未达追诉起点

经核实,实际可认定的虚报补偿款仅为24000元,而贪污罪“数额较大”的起点为30000元(依据当时的司法解释)。判决书明确:

“基于在卷证据能够认定的犯罪数额是24000元,不满贪污罪的30000元的追诉标准,故起诉书指控的第一起事实证据不足。”

实操启示:职务犯罪案件辩护中,精确核算每一笔涉案金额,排除证据不足的数额,可能直接改变罪与非罪的定性。

二、争议焦点二:1.82亩占地补偿款——公共财物还是私人财产?

1. 公诉机关的指控

被告人孙立波将1.82亩集体土地的补偿款75712元记在承包户孙某5名下,后支取76000元,分给孙某5仅20000元,余款非法占为己有。

2. 法院对财产定性的关键分析

法院引用了《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并进行了两分法分析: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孙某5承包的村集体土地……补偿款也应全部归孙某5所有,而不是归村集体所有。”

更重要的转折在于:补偿款进入个人账户后,财产性质已发生转变。 判决书原文写道:

“该笔补偿款在2013年1月31日进入孙某5的个人账户后就应定性为私人财产,被告人孙立波代表的村委会对该笔款项不再具有管理的职责,故不应以公共财产论。”

3. 结论:客体要件不符,不构成贪污罪

既然该笔款项已属于孙某5的私人财产,孙立波即便有侵占行为,也不符合贪污罪的客体要件(侵害公共财物所有权)。法院最终认定:

“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二起被告人孙立波涉嫌贪污的事实证据不足。”

实操启示“公共财产”的认定有时点性——一旦补偿款进入个人账户,即便源自集体土地,也不再属于《刑法》第91条规定的“公共财产”。辩护律师应敏锐捕捉这一“财产性质转化”的关键节点。


结尾延展

本案对职务犯罪实务具有重要启示:辩护不应仅局限于“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或“是否利用职务便利”,更应深挖“财产性质”与“犯罪数额”的内在逻辑。在基层治理中,补偿款发放环节极易出现“公私混同”,辩护律师需从以下三步介入:

  1. 第一步:核查每一笔补偿款的来源与去向。 逐户比对虚报数额,排除无证据支撑的指控。
  2. 第二步:锁定财产性质转化节点。 如补偿款已进入个人账户,则挑战贪污罪的客体要件。
  3. 第三步:精准计算犯罪数额与追诉标准之差。 即便存在违规行为,若数额未达刑事追诉门槛,可通过纪律处分或民事责任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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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世忠,河北之远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8)冀0133刑初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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