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贿赂罪/2026-06-16

乌鲁木齐贪污罪共犯中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与量刑分析

张瑞宏

张瑞宏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9990228426

上海中联(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张瑞宏律师,专注刑事辩护与贪污受贿辩护,深耕新疆市场,服务覆盖乌鲁木齐、哈密、昌吉等地,重大疑难案件可跨区域委托。

一、开篇点题:贪污受贿案件的核心争议与价值

贪污受贿案件中的主体认定,尤其是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共同犯罪时,如何准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一直是理论与实践中的焦点。本案(2023)新0103刑初49号中,被告人周某原为社区主任,但其犯罪时担任的是专职司机,并非严格意义上的“国家工作人员”。如何认定其与谢某(国家工作人员)合谋贪污的行为性质,以及后续量刑中的坦白、退赃等情节如何影响判决,是本文要分析的核心。本文通过引用判决书原文,梳理争议焦点与裁判逻辑,为读者提供清晰的法律适用方法与实务操作步骤,帮助理解贪污罪共犯的定罪与量刑规则。

二、分层展开:争议焦点、法律依据与具体方法

(一)争议焦点:非国家工作人员能否构成贪污罪共犯?

本案中,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与谢某合谋,利用谢某职务上的便利,以虚开发票和“吃空饷”方式套取公款共计113,920元。周某在2015年至2017年期间,任职于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友好北路片区管委会应急处突分队(公岗)及军区医院社区,后成为谢某的专职司机。其身份并非《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的“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但判决书明确指出:“被告人周某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谢某共谋,利用谢某的职务便利,以骗取的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判决书原文)

法律依据: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款,与国家工作人员相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因此,尽管周某自身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但因其与谢某存在共同故意与共同行为,依法应认定为贪污罪的共犯。

(二)具体方法与步骤:如何认定共犯关系并计算犯罪数额?

  1. 步骤一:审查共同故意是否存在
    判决书中明确:“2015年至2018年,被告人周某与谢某(已判刑)合谋”。合谋的形式包括:周某作为谢某的司机,多次参与虚开、多开发票,并虚构其姨夫张某、朋友王某在管委会上班的事实。法院通过证人证言(谢某、董某等)、交易票据及相关情况说明,锁定了双方共同骗取的意图。
    实操提示:在类似案件中,应重点审查通讯记录、银行流水、证人证言等证据,确认是否存在“事前共谋”或“事中通谋”。

  2. 步骤二:区分贪污行为的具体类型
    本案涉及两起行为:

    • 虚开发票套取公款:以维修公务车为由,在爱车联盟、润畅汽车服务店虚开、多开发票12次,共计35,000元。
    • “吃空饷”套取公款:虚构两人在管委会上班的事实,利用谢某职务便利,套取工资78,920元。
      关键点:两种行为均属于《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侵吞、窃取、骗取或者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3. 步骤三:计算共同犯罪数额并确定责任
    判决书认定总数额为113,920元(35,000元+78,920元)。依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数额达到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本案中,周某退缴全部赃款,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三)量刑争议:坦白、退赃与缓刑的适用逻辑

判决书载明:“被告人周某具有坦白情节,退缴全部赃款,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法院据此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值得注意的是,周某于2020年9月25日被监察委谈话时如实供述,并于2020年10月21日退缴全部赃款,这体现其“自首”倾向(但判决书未明确认定为自首,仅认定为坦白)。
争议焦点:退赃是在立案调查之前,是否应认定为《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自首?法院未直接回应,但从轻处罚体现了对主动退赃的鼓励。实务中,类似情节亦可参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退赃退赔可从轻处罚。

三、结尾延展:合规警示与行动建议

本案启示我们,非国家工作人员一旦与国家工作人员形成共同犯罪故意,即便自身身份不具公职性,仍可能面临贪污罪的刑事追诉。对于公职人员及其关联人员,应高度警惕“打擦边球”的财务往来,特别是虚开发票、虚构用工等行为。企业或基层组织中,财务人员、驾驶员等岗位更需要建立严格的报销审核机制,防止合谋套取公款。

进一步行动建议

  • 若您或身边人员涉及类似案件,建议尽早聘请专业律师介入,评估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以及是否存在自首、退赃等从轻情节。
  • 保存完整的财务凭证、通讯记录等关键证据,主动配合司法机关调查。
  • 关注《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更新,了解贪污贿赂犯罪的量刑基准与缓刑适用条件。

作者:张瑞宏,上海中联(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23)新0103刑初49号

更多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