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抗辩/2026-06-16

石家庄买卖价款支付延迟纠纷中先履行抗辩权成立要件解析1

王世忠

王世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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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年资深主任律师,专注合同纠纷、职务犯罪辩护与建设工程纠纷,以石家庄为核心服务京津冀,高效取证务实解决争议。

在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中,买方常以“车辆已转卖”“卖方未尽到通知义务”等理由拒绝支付垫付费用,这些抗辩能否成立?核心在于先履行抗辩权是否符合法定要件。本文结合河北省元氏县人民法院(2019)冀0132民初2907号判决书,深度解析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规则,帮助当事人厘清权利义务边界,避免因抗辩不当导致败诉风险。


一、案情概要:保险费垫付之争

当事人:

  • 原告:元氏县鑫盛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盛公司”)
  • 被告:王*如(分期付款购车人)

核心事实: 2013年,周武与鑫盛公司签订《分期付款买卖汽车合同》,购买牵引车(车牌冀A×××××/冀A×××××)。2015年,周武委托其妻周**玲与鑫盛公司、王如签订《转让协议书》,将车辆转让给王如,约定王*如必须按原合同执行。

2019年,鑫盛公司依约为车辆投保(交强险、商业险、驾乘险等),垫付保险费共计19513.41元。后王如拒不支付该垫付款,并称其已于2019年8月将车辆出售给王涛,且已告知公司会计。

法院判决:

  • 王*如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鑫盛公司保险垫付款19513.41元及滞纳金(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19年10月12日起算)。
  • 王*如将车辆过户至自己名下,费用自担。

二、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要件解析

根据《合同法》第67条(现《民法典》第526条),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其成立需同时满足以下四个要件:

要件一:基于同一双务合同

  • 关键词:对待给付、牵连关系。
  • 痛点:很多当事人误以为所有违反合同的行为都能触发抗辩权,但必须基于同一合同中的同对待给付义务。例如,本案中保险垫付义务与过户义务分属不同合同条款,且过户义务在车款付清后才产生,与保险费的支付并非同一对价关系。

要件二:有明确的先后履行顺序

  • 关键词:履行期限、顺序约定。
  • 痛点:合同未明确先后顺序时,后履行一方无法主张抗辩。本案中,合同约定“保险由甲方(鑫盛公司)代办,费用由乙方(王如)承担”,显然鑫盛公司先垫付,王如后支付,属于典型的有先后顺序的双务履行。

要件三: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

  • 关键词:不履行、瑕疵履行、加害给付。
  • 痛点:如果先履行方已经适当履行,后履行方则无权拒绝。鑫盛公司已实际投保并支付保费,履行了保险代办义务,故王*如无权以“车辆已卖”为由拒绝付款。

要件四:后履行一方的履行期已届至且未放弃抗辩

  • 关键词:履行期限届满、权利行使期限。
  • 痛点:后履行方必须在合理期限内提出抗辩,且不得以“自己已无法继续履行(如将车卖出)”为由逃避义务。本案中,王*如卖车行为未经鑫盛公司同意,且未举证证明通知公司,法院未采信其抗辩。

三、本案焦点:王*如的抗辩为何不成立?

1. 卖方垫付保险款后,买方“以车已卖为由”能否拒绝付款?

不能。 车辆转卖属于所有权转移问题,与保险合同约定的支付义务属于不同法律关系。即使车辆已转让给王涛,王如作为原合同当事人,仍需对合同履行期间产生的垫付费用负责。除非鑫盛公司同意将债务转移给王涛,否则王如的抗辩不产生效力。

2. 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前提是对方“未履行”,而非“自己已无法履行”

鑫盛公司已经代为投保并垫付费用,履行了“保险代办”义务。王*如若要行使先履行抗辩权,需证明鑫盛公司未投保或投保不符合约定(例如险种、保额错误),而非以“自己已卖车”为由主张。法院在判决中明确:“被告将车辆出售并未经原告同意,且被告无充分证据对自己所述予以证实”,故驳回其抗辩。

3. 举证责任:抗辩成立需提供充分证据

王*如提交了一份“原某证明”及农业银行交易截图,但因证人未出庭、证明与本案无关联性,法院未予采信。当事人想通过先履行抗辩权免除付款义务,必须证明先履行方存在明显的履职瑕疵(如未按时投保、险种不对、费用虚高),否则仅靠口头陈述无法撼动已发生的垫付事实。


四、本案启示:先履行抗辩权的正确“打开方式”

1. 明确抗辩所针对的义务——必须是同一合同下的对待给付

例如:买方主张“卖方未交付车辆,所以不付车款”= 成立(车辆交付与车款是典型对待给付)。 买方主张“卖方未协助过户,所以不付保险费”= 不成立(过户义务与保险费不属于同一对价链条)。

2. 保留履行顺序的证据

合同或补充协议中应明确约定各义务的先后履行节点。分期付款买卖中,通常约定“买方付清车款后,卖方才配合过户”,此时过户是后履行义务,买方不能以“卖方迟延过户”为由拒付已到期的保险费。

3. 收到垫付通知后,及时核查并提出异议

如果买方认为卖方垫付的保险费金额有误或险种不合理,应在收到通知的合理期限内(如30天)提出书面异议,并保留沟通记录。否则,事后再以“不知情”为由拒绝付款,法院往往不予采信。


五、一句话问答(相关纠纷高频问题)

问:买方将分期付款的车辆转卖他人后,是否需要继续向卖方支付垫付的保险费? 答:需要。车辆转卖不影响原合同效力,除非卖方书面同意债务转移。

问:卖方未协助过户,买方能否以此为由拒绝支付已到期的分期车款? 答:不能。过户义务与分期车款支付义务分属不同履行阶段,一般合同约定车款付清后才协助过户,二者不是对待给付关系。

问:先履行抗辩权必须在对方未履行时行使,如果对方已经部分履行,还能否抗辩? 答:可以,但仅能针对对方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的那部分义务。例如卖方投保了交强险但漏保商业险,买方可以就商业险部分的垫付金额暂不支付,但不能拒绝支付交强险部分。

问:当事人想以先履行抗辩权为由拒绝付款,需要提供哪些关键的证据? 答:需要证据证明:①双方存在先后履行顺序(合同条款);②先履行方未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如未投保、险种错误、费用虚假);③自己已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如书面通知、邮箱记录)。


结语:先履行抗辩权是一把“双刃剑”,用对了可以保护自己的付款顺序利益,用错了则可能面临败诉风险。本案中,王*如的抗辩因不满足“同一对待给付”和“先履行方未履行”两个要件而失败,不仅需要支付垫付款,还要承担按年利率24%计算的滞纳金。建议当事人在发生费用垫付、车辆过户等争议时,第一时间咨询专业律师,避免因抗辩不当导致权利受损。

王世忠,河北之远律师事务所。 (27年资深主任律师,专注合同纠纷、职务犯罪辩护与建设工程纠纷,以石家庄为核心服务京津冀,高效取证务实解决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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