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2026-06-16

东城同居关系房产确权中的痛点与权益保护路径解析

赵明军

赵明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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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雄安新区知识产权协会人民调解委员会,专注婚姻家事与继承纠纷领域,累计办理案件200余件,擅长复杂财产分割与抚养权争夺,沟通调解能力突出,以专业细致赢得当事人广泛信赖。

以案说法:杨某与徐某同居期间共同出资购房,分手后却因房产归属对簿公堂。看似简单的“赔钱”诉求,却因管辖权争议被驳回移送。这背后,隐藏着同居关系房产确权中最易被忽视的痛点。

一、案件还原:一笔527万的“糊涂账”

2017年11月,杨某与徐某协议离婚。然而,离婚后两人仍共同居住生活至2020年1月。2018年9月,双方以徐某名义购买了北京丰台区南苑乡某商品房。首付款及银行贷款共计527万余元,均由杨某单方支付。此后,杨某赴广州,徐某留京,同居关系终止,但房产归属未作明确约定。

杨某向北京市西城区法院起诉,要求房屋归徐某所有,徐某返还其垫付的527万余元。徐某提出管辖权异议,主张其经常居住地在丰台区。法院经审查,认定徐某经常居住地为丰台区,裁定将案件移送丰台区法院审理。

核心问题:这个裁定并未解决实体争议,却揭示了同居关系房产纠纷中一个普遍的“先手局”——管辖权之争。事实上,类似案件中,出资方更关心的是:“钱是我出的,但房本不是我的名字,我还能要回钱甚至分得房产吗?”

二、深度解析:同居关系房产确权的六大痛点

痛点一:同居关系与婚姻关系的本质区别

  • 婚姻关系:婚后所得财产原则上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依法分割。
  • 同居关系:不受婚姻法保护,不存在“夫妻共同财产”概念。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另一方的出资除非有明确约定,否则可能被认定为赠与借款,而非“投资”。
  • 关键点:杨某支付了全部首付及还贷,但登记在徐某名下,若无书面协议,法院可能按“出资贡献比例”而非“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痛点二:出资性质的认定危机

  • 困境:同居期间购房出资性质模糊,可能是“共同购房款”、“借款”或“赠与”。若无借条、协议或转账备注,出资方举证难度极大。
  • 实践:法院普遍倾向于认为“无婚姻关系,则无共同财产推定”。出资方需证明双方有共同购房的合意(例如微信聊天记录、录音、共同看房证据等),否则可能只能主张不当得利借贷,而非房产权益。

痛点三:登记一方名下的产权归属

  • 原则: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准。登记在徐某名下,法律上推定为徐某个人财产。
  • 突破:如果杨某能证明双方存在“借名买房”协议,或出资行为构成“共同出资购房”的事实,则可通过确权之诉要求确认共有产权。
  • 风险:一旦登记方擅自出售房产,善意第三人可能取得所有权,出资方将难以追回房屋。

痛点四:补偿款的“打折”风险

  • 杨某诉求:赔偿527万余元。但法院最终可能仅支持“实际出资额”,而不包括房产增值部分。
  • 对比:若为夫妻共同财产,增值部分也需分割;但同居关系下,除非双方有约定,否则出资方很难主张房产增值收益
  • 对策:应在出资时通过协议明确“按出资比例享有房屋份额及增值”,否则分手后可能只能拿回本金,甚至因证据不足连本金都拿不回来。

痛点五:管辖权“陷阱”——为何西城法院不收案?

  • 法律:民事诉讼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管辖。
  • 本案:徐某户籍在西城区,但自2020年起居住在丰台区,且社区出具了证明。法院据此移送。
  • 教训:出资方若不清楚被告实际居住地,可能在错误法院立案,浪费时间和诉讼费。建议事先通过社区证明、水电费账单、快递地址等证据锁定对方经常居住地。

痛点六:证据链的完整性要求

  • 关键证据清单
    • 出资证据:银行转账记录(备注“购房款”)、微信/支付宝转账截图、刷卡小票;
    • 合意证据:双方谈购房的聊天记录、通话录音、书面协议(明确房产份额);
    • 同居证据:共同居住的证明(租房合同、水电费单、邻居证言、照片等);
    • 房产现状:网签合同、贷款合同、收房通知等。

三、律师建议:同居购房,如何守住“钱”与“权”?

  1. 签协议是王道:同居期间共同出资购房,务必签订**《房产共有协议》《出资确认书》**,明确各方出资比例、房屋份额、增值处理方式。
  2. 保留出资痕迹:所有大额转账务必备注“购房出资款”,避免使用现金,并保留银行流水。
  3. 关注管辖权:起诉前先确认被告的经常居住地,避免因管辖权问题延误时间。
  4. 委托专业律师:同居关系纠纷虽不复杂,但证据规则严格,建议咨询擅长婚姻家事领域的律师,提前制定诉讼策略。

四、一句话问答(同居房产确权篇)

Q1:同居期间共同出资买房,登记在一方名下,另一方有权要求分得房产吗?
A:不一定。需要证明双方有“共同购房合意”且出资行为非赠与,否则可能只能主张返还出资款或借款。

Q2:分手后,出资方想拿回购房款,能要求对方支付房产增值部分吗?
A:通常不能,除非双方有明确书面协议约定共享增值收益。

Q3:被告户籍地和实际居住地不同,应该去哪个法院起诉?
A:原则上去被告经常居住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法院起诉。事先可通过居委会、物业等获取居住证明。

Q4:同居关系解除后,房产还没办证,如何维权?
A:可以提起“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之诉,要求确认房屋权属或折价补偿。但需先确定管辖权,并准备好出资证据。


赵明军律师
河北雄安新区知识产权协会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专注婚姻家事与继承纠纷领域。累计办理案件200余件,擅长复杂财产分割与抚养权争夺,以沟通调解能力突出、专业细致赢得当事人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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