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纠纷/2026-06-17
石家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实操要点与风险防控

王世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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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年资深主任律师,专注合同纠纷、职务犯罪辩护与建设工程纠纷,以石家庄为核心服务京津冀,高效取证务实解决争议。
在建设工程领域,承包方最担忧的莫过于工程款回收困难。本文聚焦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实操要点,手把手教你如何依法保护工程款,避免因程序失误而丧失这一“杀手锏”。
一、什么是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通俗讲,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时,承包人对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且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普通债权(民法典第807条)。该权利是承包人的法定担保,无需事先约定,但须在法定期限内按程序行使。
二、行使优先受偿权的三大前提
- 工程款债权合法有效——已完成施工且经发包人确认(或经司法鉴定),不得包含违约金、赔偿金等非工程款部分。
- 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无需竣工验收,但需证明工程合格(如已完工、发包人擅自使用等)。
- 在18个月期限内——自应当给付工程款之日起算,最长不得超过18个月(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41条)。
三、实操五步法(具体步骤)
第一步:立即固定证据
- 收集: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结算单或签证、催款函及送达凭证、竣工验收记录(如有)。
- 关键:证明合同价款和发包人逾期付款的事实。
第二步:确定行使方式
优先受偿权可通过以下两种方式主张:
- 协商折价:与发包人达成协议,以工程折价抵偿欠款(需注意不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
- 法院拍卖:直接向法院起诉或申请仲裁,请求确认优先受偿权,并申请对工程拍卖价款优先分配。
✅ 推荐方案:起诉时一并申请财产保全(查封工程),防止发包人转移资产。
第三步:在18个月内提起诉讼
- 起诉状中务必明确请求:请求确认原告对涉案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 若发包人进入破产程序:应在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内申报优先债权,并提交相应证据。
第四步:应对“放弃承诺”
- 实务中发包人常要求承包人出具“放弃优先受偿权”承诺,但:
- 如仅口头答应或虽书面但未明确放弃范围,可主张无效。
- 即使承诺有效,也仅对特定抵押权人产生限制(如银行),不影响对其他普通债权人的优先地位。
第五步:强制执行与分配
- 判决生效后,申请法院对工程拍卖,并主动向执行法官提交优先受偿主张书。
- 分配方案应优先支付工程款,剩余部分才清偿抵押权和普通债权。
四、特别提醒(风险防控)
- 装饰装修工程:可以适用优先受偿权,但仅限于装修部分的折价或拍卖款。
- 施工中途退场:已完成部分验收合格的,同样可行使,但需完成结算并证明质量合格。
- 发包人破产:优先受偿权属于别除权(破产法司法解释),应在法院指定期限内申报,否则丧失权利。
结尾:立即行动,守住工程款
优先受偿权是承包人的“尚方宝剑”,但18个月期限不中断、不中止,且一旦错过无法补救。建议施工企业:
- 完善合同管理,每阶段及时结算;
- 发包人逾期付款超3个月,即启动证据固化;
- 委托专业律师,在诉讼中精准主张权利。
关注本号,获取更多建设工程法律实操攻略,助您化解工程款回收难题。
作者:王世忠,河北之远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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