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2026-06-17

上海卖方拒签贷款材料能否以买方逾期付款解约?

任尔振

任尔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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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尔振律师,上海鸣霄律师事务律所,专职执业13年,专注合同、婚姻家庭、动拆迁纠纷,以上海为核心覆盖长三角,擅长证据梳理+策略谈判+精准诉讼,累计办案120余件胜诉率90%,用专业守护当事人权益。

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买方因卖方不配合贷款手续导致付款延迟,卖方却反诉要求解除合同——本案判决明确界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为类似争议提供了关键裁判规则:合同未约定逾期付款可解约,卖方拒绝协助贷款的行为构成违约,不能以此获得解除权。以下结合(2017)沪01民终14212号判决书,分层解析这一争议焦点的认定逻辑。

一、合同约定:逾期付款不产生解除权

判决书首先援引了双方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第九条,原文指出:“徐某未按合同约定期限付款的,应向徐某支付逾期未付款的0.05%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这意味着,即使买方逾期付款,合同仍应继续履行,卖方不享有约定的解除权。本案卖方试图以买方逾期付款为由主张法定解除,但一审法院明确否定了这一逻辑。

二、卖方拒绝配合贷款,构成违约

判决书查明了贷款手续延迟的真实原因:卖方三次拒绝在贷款材料上签字,且理由不成立。二审法院进一步认定:

“上诉人在一审中自认拒绝签署买受方的贷款申请文件,在二审中亦明示不愿配合办理贷款手续,显然,本案中相关贷款审批手续的延迟不能归咎于被上诉人。”

这里提供具体步骤供实务参考:

  1. 审查合同条款:确认合同中是否约定了“贷款障碍时,付款时间顺延”或类似条款(本案补充条款第四条约定“如因贷款银行原因,造成贷款批准或放贷延迟,交易环节时间随之顺延”)。
  2. 固定证据:买方应保留向卖方发送的贷款配合要求、银行通知记录、中介证人证言等,证明延迟系卖方不配合所致。
  3. 评估卖方行为:若卖方无故拒绝签署贷款文件、不提供必要材料,其行为属于不履行协助义务,构成违约,买方有权要求继续履行。

三、买方补足房款,消除履行障碍

即便买方贷款遇阻,判决书指出:“买受方在贷款发生困难或贷款金额不足的情况下,尚且可于过户前补足房款。” 本案中,”被上诉人已将全部剩余房款交付至一审法院”,从而消除了合同履行的核心障碍。卖方不能以“买方未按期付款”为由,主张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具体操作步骤:

  1. 当贷款审批因卖方原因延迟时,买方应立即书面催告卖方配合,并保留催告证据。
  2. 若卖方仍不配合,买方可通过法院提存剩余购房款,证明自身履约诚意(本案买方将1,905,000元交至法院,即典型做法)。
  3. 同时向法院申请继续履行,要求卖方协助过户。

四、卖方“限购”抗辩不成立

卖方另主张“买方属限购对象且恶意隐瞒”,但判决书查明:合同“特别告知”已摘录限购政策,且买方面谈时告知了社保补缴情况,卖方当时未提出异议。

“在双方协商重新签约的过程中,被上诉人也当面向上诉人披露了相关限购事项,上诉人并未提出异议,甚至还表示‘银行那个时候再改也行’。”

法律提示:卖方在签约时知晓限购事实却未明确反对,事后不能以此为由主张撤销合同。买方应保存签约时的沟通记录(录音、聊天记录等),以证明卖方知情且同意。

五、结论与延伸

本案核心裁判规则:合同未约定逾期付款解除权时,卖方拒绝协助贷款不构成买方根本违约,卖方不得单方解约;买方补足房款后,合同应继续履行。

延伸建议

  • 对买方:交易中应全程保留卖方配合贷款的证据,如短信、微信、录音等;一旦卖方不配合,及时发书面催告函,并考虑提存房款。
  • 对卖方:切勿以“不配合贷款”作为解约手段,否则可能被判决继续履行并承担逾期违约金。

如您正面临类似纠纷,建议梳理合同条款、卖方配合情况等证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通过诉讼或谈判维护权益。


作者:任尔振,上海市鸣霄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7)沪01民终142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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