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2026-06-17

上海产调信息定性争议及刑事辩护策略解析

章海

章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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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海律师,北京东卫(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东卫全国刑事业务中心副主任,执业23年,专注职务犯罪与刑事辩护,服务以上海为中心辐射长三角及全国。

一、刑事辩护中的核心价值:信息类型认定决定量刑基准

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刑事辩护中,信息类型的认定往往是控辩双方的核心争议焦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不同信息类型对应不同入罪门槛:行踪轨迹、通信内容、征信、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即构成情节严重;住宿、健康生理、交易等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构成情节严重;其他信息则需“五千条以上”。因此,将涉案信息归入哪一类别,直接决定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量刑幅度。本文以(2019)沪0114刑初2180号孙某案为例,剖析产调信息的定性问题及辩护策略。

二、案情回放与争议焦点

1. 案件基本事实

根据判决书,被告人孙某(化名)于2018年4月至12月间,通过微信向他人购买“公民房屋产权调查情况信息”(即产调信息),再销售给他人,查实共计190余条。法院认定其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2. 判决书关键引用

判决书载明:“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购买的方式非法获取并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同时,判决书援引司法解释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该条款针对的是“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情形。可见,法院将190余条产调信息定性为“财产信息”,从而认定情节严重。

3. 辩护争议焦点

辩护的核心争议在于:产调信息是否属于司法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财产信息”? 若属于,则50条即入罪,190余条当然构成情节严重;若不属于,则应归入“其他信息”类别,需5000条才构成情节严重,从而可能导致无罪或大幅减轻处罚。

三、争议焦点的层次化分析

第一层:产调信息的内涵与外延

产调信息通常包含:房产地址、建筑面积、房屋结构、权利人姓名、权证号码、抵押查封状态等。这些信息与不动产产权直接相关,确实反映了公民的财产状况。但需要区分的是:“财产信息”在司法解释中应解释为直接反映财产价值、账户余额、交易记录的信息,而非仅与财产相关的身份或地理信息。 例如,银行账户余额、股票持仓、房产评估价格等才属典型的“财产信息”。

第二层:司法解释的立法本意与适用边界

司法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将“财产信息”与行踪轨迹、通信内容、征信信息并列,说明立法者认为这些信息具有高度隐私性且直接关联人身、财产安全。然而,产调信息中的地址、面积等,部分可通过公开渠道查询(如不动产登记中心),其敏感度远低于银行密码或银行卡号。若将任何与财产沾边的信息都归入“财产信息”,将导致入罪门槛过低,有违罪刑法定原则。

第三层:辩护的具体方法与步骤

  1. 审查信息内容:区分产调信息中哪些属于“财产信息”(如明确的房屋估值、抵押金额),哪些属于“一般信息”(如地址、面积、权利人姓名)。对每一类信息单独计数。
  2. 类比适用规则: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论证产调信息更接近“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其他信息”(门槛500条)而非“财产信息”。例如,北京、广州等地法院曾将房产地址、面积认定为“其他信息”,而非财产信息。
  3. 核实证据链:检查公诉机关是否提供证据证明每条信息均为“财产信息”。若未逐条鉴定,则属于事实不清。
  4. 量刑辩点补充:即使法院坚持认定为财产信息,也可以从孙某如实供述(判决书已认定)、初犯、犯罪工具没收等角度争取从轻。

四、结尾延展与行动建议

本案判决虽已生效,但产调信息的定性争议在司法实践中仍未统一。对于基层律师而言,办理类似案件时务必精细化拆分信息类型,利用司法解释的层级设置进行有效辩护。若案件处于侦查或审查起诉阶段,可申请对信息进行司法鉴定,明确其属性;若已进入审判阶段,则应制作可视化图表,对比同类案例裁判观点,说服法官审慎认定。

下一步行动建议:请立即梳理手头案件的涉案信息清单,逐条标注类别,并检索所在省份高级人民法院的类案裁判要旨。必要时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就信息类型的技术定义发表专业意见。


作者:章海,北京东卫(上海)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9)沪0114刑初21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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