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施工监理/2026-06-17

石家庄工期延长与投资增加时监理酬金调整的裁判规则

王世忠

王世忠律师

免费咨询电话:13131343035

27年资深主任律师,专注合同纠纷、职务犯罪辩护与建设工程纠纷,以石家庄为核心服务京津冀,高效取证务实解决争议。

开篇: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中的核心争议

在建设工程领域,监理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工程工期延长、投资额增加引发监理正常工作酬金的调整争议,是实务中常见的纠纷类型。这类争议的痛点在于:当合同约定不明确或存在冲突时,监理人能否主张“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额”?法院如何界定调增条件与举证责任?本文将结合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冀08民终1335号判决,深入剖析该焦点问题,并提供实务启示。

一、争议根源:合同条款的冲突与解释规则

1. 合同条款的冲突表现

(2024)冀08民终1335号案件中,案涉《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存在两个关键冲突点:

  • 协议书第四条(文件解释顺序):明确约定“协议书”优先于“专用条件”和“通用条件”。
  • 通用条款6.2.5条:规定“非因监理人原因造成工程概预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并给出了具体计算公式: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额=工程投资额增加额×原酬金/原工程概算投资额。
  • 专用条件5.2条:约定酬金分期支付,但对发生投资增加时是否调增无直接规定。

2. 法院的裁判逻辑

一审法院认定:根据协议书约定,“监理周期(从工程开始准备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止)”,施工工期延长涵盖在监理周期内,故“不存在正常酬金增加情形”。二审法院维持了这一观点,特别指出:“合同第一部分协议书第五项明确约定了监理酬金为309974.00元,第六项监理期限为从工程开始准备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止。该案监理期限应以‘从工程开始准备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止’为准。……上诉人未提交证据证明被上诉人对监理期限延长、结算金额增加存在过错。”

3. 关键裁判规则

法院确立了两项核心标准:

  • 文件解释顺序优先于实质条款:协议书作为第一顺位文件,其固定总价约定效力高于通用条件中的调增条款。
  • 监理人对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是否应主张过错归责:即使合同约定了非因监理人原因可调增,但监理人仍需证明委托人(发包人)对延长或增加存在过错,否则不承担调增责任。

二、实务方法与步骤:如何有效主张监理酬金调增

步骤一:审查合同文件解释顺序

在签订监理合同时,需仔细核对“协议书”与“专用条件”“通用条件”对酬金调整的约定是否一致。若存在冲突,应预先通过补充协议明确解释顺序。

步骤二:收集“非监理人原因”的过错证据

本案二审法院明确指出:“上诉人未提交证据证明被上诉人对监理期限延长、结算金额增加存在过错”。因此在诉讼或索赔中,监理人必须收集:

  • 发包人指令导致工期延长的书面文件(如设计变更通知、暂停施工令)
  • 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工程量增加证明(如新增施工内容确认单)
  • 发包人迟延付款、迟延提供施工条件等违约证据

步骤三:在履行过程中及时提交支付申请书

根据合同通用条件5.2条:“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每次应付款时间的7天前,向委托人提交支付申请书”。本案中,法院因监理人“未提交支付申请”及“完成款项支付后未提出异议”,认定其未及时主张权利。因此,即使双方沟通顺畅,也应每期按约提交书面支付申请,并保留签收记录。

步骤四:主张附加工作酬金时需明确界定“正常工作”范围

本案中,监理人仅主张“正常工作酬金增加额”,法院认为合同已将工期延长涵盖在“监理周期”内。若要主张“附加工作酬金”,需证明存在“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以外的监理工作”(如因发包人原因增加的平行检验、额外协调工作等),且应符合专用条件中关于附加工作酬金的计算方法。

三、延展与补充:工程监理酬金调整的合规要点

1. 行业规范层面 《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发改价格〔2007〕670号)规定,监理酬金可按工程概算投资额分档计费,投资增加时可按比例调整。但该标准在招投标文件中常被作为“参考”而非强制适用。若合同明确约定固定总价,则优先适用合同约定。

2. 谈判策略 建议监理人在投标阶段,对工期较长或投资可能不确定的项目,在投标函中明确说明“若遇非监理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或投资增加,酬金需按实调整”,并写入合同专用条件。

3. 管理行动

  • 建立监理日志,详细记录所有与工期、投资相关的指令和变更
  • 每月向发包人提交《监理工作量确认单》,经签字盖章后作为后期索赔依据
  • 在竣工验收结算前,通过书面形式(如函件、会议纪要)正式提出酬金调整请求

作者:王世忠,河北之远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24)冀08民终1335号

更多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