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贿赂罪/2026-06-17

石家庄贪污罪所有案发场景汇总:共同犯罪主从犯责任划分困境

王世忠

王世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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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年资深主任律师,专注合同纠纷、职务犯罪辩护与建设工程纠纷,以石家庄为核心服务京津冀,高效取证务实解决争议。

引言

社保基金是老百姓的“养命钱”,然而近年来,利用职务便利侵吞社保资金的案件频发,暴露出监管漏洞与人性贪婪的交织。2018年,河北省平山县社保中心工作人员韩丽花贪污案引发关注——她利用负责企业离退休人员待遇计算、发放的职务便利,在长达8年时间内,通过虚列退休人员、篡改数据、伪造死亡证明等手法,累计套取养老金304万余元。案件背后,除韩丽花本人外,其同事刘某2(另案处理)亦参与分赃,但二人之间是共同犯罪还是主从犯关系?如何准确划分各自责任?这恰恰是司法实践中的一道难题。

本文以韩丽花案为例,系统梳理贪污罪的高发场景,并深度剖析共同犯罪中主从犯责任划分的困境,为当事人及其家属提供参考。


一、贪污罪案发场景汇总:透过韩丽花案看典型手法

韩丽花的作案手段极具代表性,基本涵盖了社保领域贪污犯罪的主要类型。根据判决书,其案发场景可归纳为以下五类:

场景一:虚列退休人员,利用他人身份证开立账户套取养老金

  • 手法:利用单位每月批量开户的机会,在亲友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其身份证复印件开设银行账户,并将该账户虚列为退休人员发放对象。
  • 具体操作:韩丽花在2010年5月,利用其母亲杨某1的身份证复印件开设账户,又于2014年1月使用远房亲戚康某1的身份证复印件开户。随后,她将二人虚列为退休人员录入系统,每月自动生成发放金额,再通过修改《离退休人员发放工资核实平衡表》等数据,将虚增金额转入上述账户。
  • 案发证据:杨某1、康某1均证实“从未办理过退休手续、从未领取过养老金”。

场景二:利用已故人员账户持续冒领养老金

  • 手法:对已去世的退休人员不办理终止发放,而是收回其存折继续使用,甚至更改系统身份信息以规避核查。
  • 具体操作:齐某2于2010年1月去世,韩丽花于2011年9月收回其存折,此后7年间持续使用该账户套取养老金82笔、共计73万余元。此外,她还与同事刘某2共同从齐某2家属手中追回“多发放”的1万元,二人各分得5000元。
  • 关键细节:韩丽花未按规定在系统中对已故人员作终止处理,而是利用系统每月自动生成金额的机制,持续作案。

场景三:伪造死亡证明骗取丧葬费

  • 手法:利用办理丧葬费审批的职务便利,虚构人员死亡事实,伪造死亡证明套取丧葬费。
  • 具体操作:胡某(离休人员遗属)去世后,韩丽花未作终止处理,反而于2011年12月将胡某身份由“遗属”变更为“企业个人缴费”,继续套取养老金。2017年9月,她又伪造胡某的死亡证明,骗取丧葬费36440.39元。
  • 法律评价: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是加重情节,直接影响量刑幅度。

场景四:篡改系统数据,虚增发放总额

  • 手法:通过修改《新增退休人员情况表》《离退休人员发放工资核实平衡表》等电子及纸质数据,扩大当月应发总额,再将虚增部分转入个人掌控的账户。
  • 具体操作:韩丽花在制作表格时,故意增大补发工资栏、新增人员工资栏的合计金额,再对应增大平衡表合计金额,从而通过领导审批和银行发放。这一手法在杨某1、齐某2等场景中均有体现。
  • 证据链:司法会计鉴定显示,韩丽花掌控的5个账户共收取养老金373笔、304万余元。

场景五:利用系统维护权限,替换已故人员信息

  • 手法:拥有市级社保系统数据维护权限的工作人员,可将已故退休人员信息替换为他人信息,从而冒名顶替领取养老金。
  • 具体操作:韩丽花拥有市社保中心离退休人员发放信息维护权限,2013年6月,她将已故退休人员韩某2的姓名、身份证号、银行账号修改为父亲韩某1的信息。此后,韩某1的账户每月收到养老金,韩丽花及其父亲共支取20万余元。
  • 争议焦点:韩某1是否构成共同犯罪?法院认定其“不知情”,但该部分资金仍计入韩丽花贪污总额。

二、共同犯罪中主从犯责任划分困境:以韩丽花与刘某2案为例

本案中,韩丽花的同事刘某2(县社保中心支付一科副科长)参与了对齐某2账户的套取行为。根据判决书,刘某2与韩丽花共同追回齐某2家属退还的1万元,二人各分得5000元;韩丽花还从齐某2账户中取出5489元,分给刘某22744元。这是典型的共同犯罪情节,但判决中并未认定刘某2为主犯或从犯,而是注明“另案处理”。

困境一:参与分赃但未参与核心操作,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刘某2并未实施虚列人员、篡改数据等核心操作,仅参与了“追回多发放养老金”及分赃环节。司法实践中,对于此类“事后参与型”行为,存在两种观点:

  • 肯定说:明知是贪污所得而参与分赃,属于事中共同占有,构成共同犯罪。
  • 否定说:若未参与前期的职务犯罪行为,仅在事后帮助转移、隐匿赃款,可能仅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本案中,刘某2作为副科长,对韩丽花的套取行为应当知情,其参与追回款项并分赃,实际上是对犯罪结果的进一步巩固。但法院未在本案中对其定罪,反映出主从犯认定在证据链上的难点——如何证明刘某2对全部犯罪事实具有共同故意?

困境二:分赃比例能否作为区分主从犯的唯一标准?

韩丽花与刘某2的分赃比例为:韩丽花获得7745元(5000+2745),刘某2获得7744元(5000+2744),几乎平分。若单纯按分赃数额,二人地位相当。但从犯意发起、行为贡献看:

  • 犯意发起:韩丽花主动提出“追回多发放养老金”,刘某2协助执行。
  • 主要行为:套取资金的核心操作(修改数据、虚列人员)均由韩丽花完成,刘某2仅参与了对齐某2账户的部分操作。

因此,仅凭分赃比例难以准确划分主从,还需结合以下关键点:

  • 犯意发起:谁是主犯?
  • 行为必要性:谁的行为对犯罪完成起到关键作用?
  • 职务权限:谁拥有更直接的控制权?

困境三:共同犯罪中“未实际经手”者的责任范围

刘某2虽然分赃,但其行为是否对齐某2账户的全部73万余元负责?判决显示,齐某2账户的套取行为持续7年,刘某2仅参与其中两个时间点(2011年9月追回1万元、2011年9月27日支取5489元)。若将全部73万余元认定为刘某2的犯罪数额,显然过重。司法实践中,对于共同犯罪数额的认定,通常遵循“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但需以行为人对整体犯罪具有概括故意为前提。刘某2是否知晓韩丽花长期持续的套取行为?这一点在证据上存在模糊性。


三、当事人痛点与辩护要点

痛点1:贪污数额认定的界限

  • 已转入账户但未支取的部分是否计入犯罪数额?
    韩丽花辩护人提出“有559272.15元在存折上未支取,不应计入”。法院明确:贪污罪以实际控制公共财物为既遂标准,钱款转入个人掌控的账户即完成控制,是否支取不影响数额认定。这是实务中的常见争议点,当事人常误以为“没取出来就不算”。

  • 家属保管使用的资金是否计入?
    韩丽花父亲韩某1直接支取使用的148601.79元,辩护人主张不应计入。法院认定:韩某1不知情,所有套取行为由韩丽花完成,资金最终由其支配,故全额计入。

痛点2:自首、立功、退赃对量刑的实质影响

韩丽花案中,法院认定其具有自首、立功、全部退赃三个从宽情节,最终将法定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减轻至有期徒刑五年。这提示当事人:

  • 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是争取自首的关键。
  • 检举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可构成立功,本案中韩丽花举报的诈骗养老金线索被公安机关立案,法院予以认定。
  • 全额退赃能够体现悔罪态度,是减轻处罚的重要依据。

痛点3:共同犯罪中从犯的认定与辩护策略

若当事人仅参与分赃或辅助行为,应当积极争取认定为从犯:

  • 从犯的减刑幅度:根据刑法,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辩护方向:强调犯意发起、行为贡献、分赃比例等,证明当事人处于次要或辅助地位。
  • 区分罪责:对于长期持续的共同犯罪,应精确切割当事人参与的时间段和具体行为,避免“一笔糊涂账”。

四、一句话问答

问:贪污罪中,赃款转入自己掌控的账户但未取出,是否构成贪污既遂?
答:构成,因为只要公共财物已脱离国家控制并由行为人实际支配,即成立既遂,是否支取不影响定罪。

问:家属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赃款,是否影响对行为人的贪污数额认定?
答:不影响,只要资金系通过行为人的职务行为获取,并最终由行为人支配(包括授权家属使用),均应计入贪污数额。

问:在共同贪污中,仅参与分赃、未参与核心操作,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答:可能构成,若行为人对他人贪污行为明知且参与共谋或帮助,即使未实施核心操作,也可能被认定为共同犯罪中的从犯。

问:贪污罪主从犯的划分主要依据哪些因素?
答:犯意发起、行为贡献、职务权限、分赃比例、参与时间长短等,法院会综合判断各自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

问:社保系统工作人员利用权限冒名顶替已故人员领养老金,性质严重吗?
答:非常严重,此类行为属于典型的贪污犯罪,且因破坏社保基金安全、侵害公共利益,通常会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乃至无期徒刑。


王世忠,河北之远律师事务所。
27年资深主任律师,专注合同纠纷、职务犯罪辩护与建设工程纠纷,以石家庄为核心服务京津冀,高效取证务实解决争议。如果您或家属正面临职务犯罪指控,欢迎咨询,我们将以专业视角剖析案情,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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