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贿赂罪/2026-06-17

乌鲁木齐受贿罪“为他人谋取利益”辩护实操要点解析1

张瑞宏

张瑞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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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中联(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张瑞宏律师,专注刑事辩护与贪污受贿辩护,深耕新疆市场,服务覆盖乌鲁木齐、哈密、昌吉等地,重大疑难案件可跨区域委托。

你是否困惑:明明收了钱,为什么有些案件能无罪?关键就在“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要素。本文聚焦受贿罪中的核心辩护突破口,手把手教你如何从证据、行为和目的三个层面拆解指控,帮你提升辩护成功率。

一、核心逻辑:理解“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三种形态

根据司法解释,“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三种情形:

  • 承诺型:明知他人请托,仍然收受财物,即使尚未实施具体行为
  • 实施型:实际开始为请托人办事,无论结果如何
  • 实现型:完成了请托事项,谋取了利益

辩护重点在于:区分“正常履职行为”与“以权换利的交易”。

二、三步实操:从证据到抗辩的流程

第一步:审查证据——锁定“请托-收钱-办事”链条

  1. 梳理请托时间线:检查请托行为是否发生在收钱之前或同时。若收钱后数月才出现请托,可能缺乏“权钱交易”的对应关系。
  2. 分析请托内容:请托事项是否属于行为人职权范围?若对方仅希望“搞好关系”而无具体请求,则难以认定“为他人谋取利益”。
  3. 核对办事行为:行为人是否采取了实质行动?仅口头答应但不执行,属于“承诺型”,仍需辩护;若从未承诺也未行动,则可能不构成。

第二步:区分“合法履职”与“谋取利益”

  1. 提取履职依据:收集行为人所在单位的岗位职责、会议纪要、审批流程等,证明其行为符合规章制度。
  2. 对比利益性质:如果请托人获得的是法律政策明确赋予的权益(如依法获得许可证、补贴),且行为人的行为未违规,则属于“履行正当职责”。
  3. 排除“感情投资”:对于逢年过节、婚丧嫁娶的礼金,若无具体请托事项,且金额未明显超出正常人情往来,可主张不构成“为他人谋取利益”。

第三步:构建抗辩路径——三种有效策略

  1. 不存在请托:强调双方是亲属、朋友、长期合作伙伴关系,收钱是基于私人情感而非公权力交换。需提供聊天记录、通话录音、证人证言等佐证。
  2. 未利用职权:行为人的职务对请托事项无决定权或影响力。例如,审批权在上级或平行部门,行为人仅系普通经办人,且未滥用程序。
  3. 未谋取利益:行为人虽实施了行为,但请托人最终未获得任何实际利益(如申请被驳回),且行为人未承诺“一定办成”。此时需要论证行为人不具备“明知”心态——即主观上不知道对方是冲着职权送钱。

三、延伸要点:这些细节可能逆转结果

  • 注意“事后受贿”问题:如果办事在收钱之前,且办事时无受贿意图,需考察是否构成“事后受贿”——目前司法实践倾向于认定为受贿,但辩护空间在于证明办事时与请托人无明确约定。
  • 警惕“家属收钱”情形:若家属代收,需证明行为人不知情且未默许。建议在侦查阶段就固定“反常言行证据”(如行为人当场拒绝、事后主动退款等)。
  • 把握“多重请托”切割:面对多笔收钱,需逐一审查每笔是否对应特定请托。若部分无请托,可主张该部分不构成受贿。

实操建议:收集以下三类材料——单位规章制度、工作台账、微信/邮件往来记录;梳理请托人与行为人的关系背景;绘制“时间-行为-财物”对应图表,辅助判断是否构成完整链条。


作者:张瑞宏,上海中联(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 本文仅作学术探讨,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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