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2026-06-17

东城同居协议效力认定与举证关键解析

赵明军

赵明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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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雄安新区知识产权协会人民调解委员会,专注婚姻家事与继承纠纷领域,累计办理案件200余件,擅长复杂财产分割与抚养权争夺,沟通调解能力突出,以专业细致赢得当事人广泛信赖。

一、开局点题:解除同居关系中的协议“真假”之争

解除同居关系时,双方往往通过签订协议来清算财产、彻底了结。然而,这类协议常被一方事后以“分手费”“违背公序良俗”为由主张无效,导致纠纷再起。本文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3)京01民终557号判决为例,解析法院如何认定同居关系解除后签订的财产分割协议效力,并给出实务操作中的关键举证方法,帮助您规避协议被推翻的风险。

二、核心争议:协议是“财产结算”还是“分手费”?

在本案中,上诉人王某主张:2021年11月6日《协议》约定的12万元实为“分手费”,违背公序良俗,应属无效;而原审原告韩某则主张该协议系双方对同居期间财务的对账结果。

法院最终认定《协议》有效,理由如下:

案涉《协议》系韩某与王某在解除同居关系时签订,系双方对同居期间双方财产的分割与结算,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王某亦未能就签订该《协议》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充分举证,故该《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关键点:

  • 协议性质:法院首先判断协议是对同居期间“财产的分割与结算”,而非纯粹的情感补偿。
  • 意思表示:主张协议无效的一方,需承担证明协议受欺诈、胁迫或存在重大误解的举证责任。
  • 反证失败:王某虽称“未认真对账”“被威胁”,但未能提交聊天记录、报警回执等直接证据,导致其主张未被采信。

三、分层解析:协议效力认定的三大步骤与实务方法

第一步:明确协议内容是否针对“财产分割”

  • 方法:审查协议中是否列明了具体金额、支付原因(如“共同生活期间的总支出”“对账后结算”),避免出现“分手费”“青春损失费”等模糊表述。
  • 案例对照:本案协议明确写道“韩某总共给了王某120000元”,并约定“就此了清一切”,法院据此认定为财产清算。

第二步:反证协议并非真实意思表示的措施

  • 举证责任: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及一审判决逻辑,主张协议无效的一方需提供:
    1. 受欺诈的证据(如对方伪造转账记录)
    2. 受胁迫的证据(如调取110报警记录、医院验伤报告)
    3. 重大误解的证据(如能证明金额与实际对账严重不符)
  • 本案教训:王某提交了租房转账记录、威胁微信截图等,但因未能证明这些证据与协议签订时的意思表示直接关联,二审法院不予采信。

第三步:应对“同居期间费用分担”的反诉

  • 风险点:若反诉要求返还同居期间多付的租金、生活费,需提供双方曾明示同意“共同分担”的协议或聊天记录。
  • 法院裁判逻辑:一审指出:“王某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与韩某曾达成共同承担房屋租赁费用以及车位费的意思表示。”
  • 操作建议:同居期间最好通过微信等留痕方式确认各项费用的分摊比例,避免事后无据可查。

四、延展分析:同居财产协议的法律效力边界

  1. 与婚姻财产协议的区别:同居关系不受《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保护,但双方就财产达成的民事协议仍适用《民法典》合同编,只要不违反强制性规定即有效。
  2. 签字即真实意思表示? 法院原则上尊重成年人签字确认的协议,除非签字时存在明显的精神困境或非法胁迫。
  3. 建议行动
    • 签署协议前,双方可共同制作一份“对账明细表”,列明转账记录、消费凭证,并签字留存。
    • 若已发生争议,立即收集:微信聊天记录(完整无篡改)、银行流水、报警回执、证人证言等。
    • 对于金额较大的同居财产协议,建议咨询专业律师并公证,避免后续被推翻。

五、尾部信息

作者:赵明军,北京审恒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23)京01民终5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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