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双方过错下的责任分担解析

任尔振律师
任尔振律师,上海鸣霄律师事务律所,专职执业13年,专注合同、婚姻家庭、动拆迁纠纷,以上海为核心覆盖长三角,擅长证据梳理+策略谈判+精准诉讼,累计办案120余件胜诉率90%,用专业守护当事人权益。
一、开头点题
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当一方以对方欺诈或根本违约为由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时,法院如何认定双方责任?本文结合一起典型案例——(2017)沪02民终7938号判决,聚焦“合同解除责任的认定与过错分担”这一争议焦点,为您解析法院如何平衡口头承诺与书面约定、审慎义务与信赖利益,并提供实操建议。
二、中间分层:详细展开争议焦点与法院裁判
(一)争议焦点:口头承诺“租一层用两层”是否构成根本违约?
本案中,承租人东商公司(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主张,出租人曹安公司(原审被上诉人)曾口头承诺系争商铺可以“租一层用两层”,且现场存在钢结构及楼梯口,但最终因消防验收不通过导致租赁目的无法实现,曹安公司构成根本违约,应承担全部责任。而曹安公司则辩称,合同未明确约定此条款,且东商公司作为专业经营者应自行承担审慎义务。
(二)法院认定:双方均有过错,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二审法院在判决书中明确指出:
“虽然曹安公司工作人员曾告知系争商铺可以‘租一层用两层’,但双方对此并未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且东商公司在签订合同之前,对于系争商铺搭建楼梯是否可以通过消防验收等,也负有审慎义务。故本院认为,双方对于合同解除均有过错,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以上引文中的“曹安公司”“东商公司”均经模糊处理)
同时,一审法院也曾认定“双方互不构成违约”,并基于公平原则,酌定东商公司的租金予以减少(一审判决第二项:支付租金及使用费1,850,000元),装修损失按残值评估后各半负担(一审判决第六项:曹安公司支付装修损失561,254.50元)。最终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关于责任分担的核心结论,仅对物业管理费金额作出调整。
(三)具体方法与步骤:从本案总结的实操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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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订前:务必书面化重要承诺
如出租人口头承诺“可改造阁楼”“可通过消防验收”等,承租人应要求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为租赁用途或出租人义务。本案中,东商公司未能将“租一层用两层”写入合同,导致无法主张欺诈或根本违约。 -
评估风险:自行审慎核查合规性
对于消防、结构安全等关键事项,承租人不能仅依赖出租人承诺。应主动向消防部门、规划部门咨询,或委托专业机构评估。法院强调“东商公司负有审慎义务”,正是基于此。 -
发生纠纷后:固定证据、量化损失
若出租人存在虚假陈述,应及时收集录音、微信记录、信函等证据。装修损失应通过司法鉴定确定残值(而非原造价),如本案中鉴定单位认定的有据可查的装修工程造价1,317,630元,残值为1,042,509元,法院仅支持各半负担。 -
诉讼策略:避免“全有全无”主张
东商公司要求曹安公司承担全部装修损失、广告损失、消防罚款等,均因自身过错而被驳回。正确的做法是提出符合公平原则的折中方案,如一审法院支持的租金减免及装修损失各半。
三、结尾延展:补充信息与行动建议
本案判决启示我们:在商业租赁中,口头承诺≠合同义务,审慎义务不可替代。企业应建立合同审查机制,对涉及消防、结构改造、用途变更等关键条款,务必与出租方书面确认。若已陷入纠纷,应及时委托专业律师,通过证据保全与司法鉴定锁定损失,避免因举证不能而败诉。
如需进一步了解房屋租赁合同风险管理或类似案例的诉讼策略,欢迎联系专业律师进行个案分析。
作者:任尔振,上海市鸣霄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7)沪02民终79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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