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诈骗案退赔谅解能否排除社会危险性?取保争议解析

周玉海律师
周玉海律师,北京十哲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专注刑事辩护与职务犯罪辩护,累计办理刑事案件200余件,以专业负责的态度为当事人争取最优法律结果。
开头点题
取保候审作为刑事诉讼中一项重要的强制措施,其核心价值在于保障诉讼程序顺利进行的同时,最大限度减少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限制。然而,在司法实践中,退赔谅解是否必然排除社会危险性、是否足以成为取保候审的充分条件,始终是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以下结合(2019)京0101刑初881号判决书,深度剖析这一争议焦点的司法认定逻辑。
中间分层:争议焦点解析与实务方法
一、取保候审的法定条件与辩方核心理由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7条,取保候审适用于“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等情形。在诈骗类案件中,辩方常以以下理由申请取保:
- 涉案金额较小,退赔受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 被告人如实供述,认罪认罚,主观恶性低;
- 无前科,系初犯,无逃跑或干扰诉讼风险。
以本案为例,被告人邹某诈骗数额为9840元(刚达“数额较大”标准),家属已全额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判决书中明确载明“案发后,其家属已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按照一般逻辑,此类情节似乎满足“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条件。但事实是,邹某于2019年7月2日被羁押,8月6日被逮捕,直至判决前均未被取保候审,最终被判处实刑八个月。
二、司法机关为何拒绝取保?关键因素深度拆解
判决书中虽未直接论述取保候审的争议,但通过全案事实可提炼出以下阻碍因素:
1. 户籍地与犯罪地分离,具有逃跑风险
判决书显示,被告人邹某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双峰县,犯罪地为北京市东城区,属于典型的“异地作案”。司法实践中,外地户籍且无固定住所、无稳定工作的被告人,往往被认定为“可能逃跑”而限制取保。邹某系“无业”,无在京固定住所,符合上述高风险特征。
2. 利用互联网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情节特殊
判决书指出,邹某“利用互联网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这种“广撒网”式诈骗模式,在司法机关看来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即使单个案值不高,但受害人可能众多(本案仅查实一起),且作案手段具有可复制性,取保后可能继续作案或毁灭证据。这正是《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83条中“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典型情形。
3. 退赔谅解虽为从轻情节,但不能直接否定社会危险性
判决书虽认可退赔谅解,但仅将其作为“从轻处罚”的依据,而非免除羁押的理由。法院在量刑时明确“鉴于被告人邹某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认罪认罚,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但最终仍判处实刑,说明司法机关认为其人身危险性尚未消除。
三、具体方法和步骤:如何有效争取取保候审?
结合上述争议,若想在类似案件中成功申请取保,需针对阻碍因素采取以下步骤:
步骤1:提供“社会危险性”排除的证据链
- 固定住所证明:提供在京的租房合同、房产证或亲友出具的愿意提供住所的声明,并配合公安机关核实。
- 稳定工作证明:劳动合同、社保记录、工资流水等,证明有持续经济来源和固定生活轨迹。
- 社区监管承诺:取得现住地社区、街道或当地派出所的监管承诺书,说明愿意配合监控被告人动向。
步骤2:强化“认罪悔罪+赔偿”的实质效果
- 主动退赔:不仅退赔本案被害人,若涉及其他可能的受害人,应主动公告退赃,证明彻底悔过。
- 认罪认罚具结:在侦查阶段即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配合提供线索,证明无继续作案意图。
- 出具悔过书:详细说明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强调教训深刻,不会重犯。
步骤3:针对“互联网诈骗”特点进行专项论证
- 技术限制手段:若已销毁作案工具(手机、电脑)、注销账户,可申请公安机关出具证明,证明无法再实施同类犯罪。
- 反诈教育证明:参与司法机关或社区组织的反诈培训,取得书面证明,表明已接受法治教育。
步骤4:及时聘请律师介入谈判
- 律师需在侦查阶段第一时间会见,分析逮捕风险,向检察机关提交《不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重点引用《刑事诉讼法》第67条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81条,结合退赔谅解、初犯、认罪等情节,论证无社会危险性。
- 若已逮捕,可在审查起诉或审判阶段提出变更强制措施申请,参照本案判决书中的量刑情节(八个月有期徒刑,缓刑可能性低),但可与公诉机关协商认罪认罚下的实刑缓报方案。
结尾延展
本案启示我们:退赔谅解并非取保候审的“万能钥匙”。对于异地犯罪、网络诈骗等特殊类型案件,司法机关对社会危险性的评估更为严格。当事人及家属应在案发后第一时间委托律师,系统性地收集“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证据,而非仅仅寄希望于经济赔偿。
若您或亲友正面临类似困境,建议立即采取行动:
- 整理家属关系证明、在沪/在京暂住登记、工作证明等材料;
- 主动退赔并取得书面谅解协议;
- 联系专业刑事律师,评估取保可行性并制定策略。
唯有抓住黄金时期,才能最大程度保障合法权益。
作者: 周玉海,北京十哲律师事务所
来源: 裁判文书网,案号:(2019)京0101刑初8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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