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2026-06-18

佛山请托办事型诈骗中“虚构职务关系”的定性与认定

秦增添

秦增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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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增添律师执业24年,广东达法律师事务所主任,专注刑事辩护与经济犯罪领域,积累数百起实战经验,用专业与担当守护公平正义。

一、开头点题:职务犯罪中的“索托”陷阱与核心价值

在职务犯罪案件中,常见“请托人”通过中间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以求办理请托事项。然而,当中间人并未实际联络国家工作人员,而是谎称自己“认识办案民警”或“有关系”来骗取请托人财物时,如何区分诈骗罪与行贿罪、招摇撞骗罪等职务关联犯罪?这一争议焦点直接关系到行为人罪名的认定与量刑。本文以(2019)粤0604刑初935号判决书为切入点,剖析“虚构职务关系”骗取财物的定性逻辑,为实务中处理此类“索托型”诈骗提供清晰的分析方法与认定步骤。

二、中间分层:争议焦点的具体展开与认定方法

(一)争议焦点:虚构“认识国家工作人员”是否构成诈骗罪而非行贿罪?

本案中,被告人黄某谎称自己认识公安机关办案民警,能帮忙释放被拘留的段某某,并据此收取了请托人孙某(通过中间人叶某1)支付的人民币25000元。其核心行为是:没有实际职务关系,却虚构有特殊关系。那么,这是否构成诈骗罪?抑或构成行贿罪的共犯(当有真实职务关系时)?更重要的是,在职务犯罪语境下,类似行为是否因“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而构成招摇撞骗罪?

认定路径第一步:区分“虚构事实”的类型与被害人处分财产的原因。

根据判决书,公诉机关指控:“黄某向叶某1谎称自己认识公安机关的办案民警,能找人将段某释放出来,但未提供任何帮助。” 这说明黄某虚构的是 “自己有能力通过职务关系影响案件处理” 这一事实,而非冒充国家工作人员本人。请托人孙某(通过叶某1)支付费用的目的,是基于相信黄某“有关系”能办成事,而非基于黄某是民警本人。

认定路径第二步:审查是否具备“非法占有目的”及“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

判决书明确认定:“被告人黄某基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人民币25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法院之所以认定诈骗罪,是因为黄某收钱后“未提供任何帮助”,且段某某最终被取保候审是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与黄某的所谓“活动”无关。这表明黄某自始无履行请托事项的真实意愿,具备非法占有目的。

认定路径第三步:判断是否可能构成职务犯罪(如行贿罪、招摇撞骗罪)。

本案不构成行贿罪,因为黄某并未将钱款用于行贿,也未实际联络任何国家工作人员。更不是利用自己的真实职务便利。同时,黄某仅“谎称认识民警”,并未身穿警服、出示证件或直接以民警身份实施行为,因此也不构成招摇撞骗罪。最终法院以诈骗罪论处,定性准确。

(二)具体操作方法:三步骤判断“虚构职务关系”案件的定性

步骤一:固定证据,查明行为人是否实际行使了“职务行为”。
若行为人本身是国家工作人员,谎称利用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请托人谋利,则可能构成滥用职权罪或斡旋受贿。本案中,黄某无任何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故排除职务犯罪。

步骤二:审查“虚构事实”与“被害人处分财产”之间的因果关系。
判决书引用了证人叶某1的证言、被害人孙某的陈述等证据,证明了孙某支付钱款“是让黄某帮忙找人早点释放段某”,且黄某对此知情。被害人基于“黄某有关系”这一错误认识付款,符合诈骗罪的因果链条。

步骤三:评估行为人是否具有实际履行能力或意愿。
法院通过对“手机通话记录、制作说明”等证据的采信,认定黄某“未提供任何帮助”,且段某某被释放与黄某无关。这从根本上否定了行为人有履行请托事项的诚意,从而锁定“非法占有目的”。

(三)关键判决原文引用(已进行模糊处理)

“2018年12月21日,被害人孙某的妻子段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叶某1找被告人黄某帮忙,并告知黄某已收钱。黄某向叶某1谎称自己认识公安机关的办案民警,能找人将段某释放出来,但未提供任何帮助。”
(摘自判决书“公诉机关指控”部分,被告人黄某的姓名已作模糊处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人民币25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摘自判决书“本院认为”部分)

三、结尾延展:补充信息与进一步行动建议

通过本案分析可见,在职务犯罪案件中,当行为人以“有特殊关系”为名骗取请托人财物时,核心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实际行使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还是仅通过虚构“认识人”来骗取财物?若属后者,则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而不应混同于行贿或招摇撞骗。

对于法律实务工作者(辩护律师、法务、当事人)而言,面对类似“请托办事型”案件,应重点审查以下几点:

  1. 行为人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或实际联络了国家工作人员(若存在真实行贿,则可能构成行贿罪);
  2. 被害人支付财物的动机是基于“走关系”还是基于“相信行为人能办成事”(前者可能涉及行贿共犯,后者才是被骗);
  3. 行为人是否实际尝试(即便失败)去活动关系(若有实际尝试但失败,可能不构成诈骗,仅属民事纠纷)。

若您正面临类似案件,建议立即收集:

  • 请托人与行为人之间的聊天记录、通话录音;
  • 行为人声称“有关系”的相关证据;
  • 钱款支付方式、时间、用途等转账记录;
  • 国家机关出具的案件处理结果(如“因事实不清释放”等)。

这些证据对区分诈骗罪与职务犯罪至关重要。


作者:秦增添,广东达法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9)粤0604刑初9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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