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贿赂罪/2026-06-18

乌鲁木齐非在编人员受委托从事公务贪污认定实务分析

张瑞宏

张瑞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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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中联(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张瑞宏律师,专注刑事辩护与贪污受贿辩护,深耕新疆市场,服务覆盖乌鲁木齐、哈密、昌吉等地,重大疑难案件可跨区域委托。

在贪污受贿案件中,一个常见且争议的核心焦点是:非在编人员能否被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进而构成贪污罪?本文以一起典型案件为例,结合判决书原文,深入剖析受国家机关委托从事公务人员的身份界定与法律适用,为类似案件提供实务参考。

一、案件背景与争议焦点

2017年3月至2021年4月,被告人马某(原系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应急管理办公室、应急处突大队队长)利用职务便利,伪造12名已离职或请假巡控队员的考勤表及工资表,套取工资和绩效奖金共计15.243万元并据为己有。公诉机关以贪污罪提起公诉,但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告人马某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其行为应认定为贪污罪还是其他职务犯罪?

二、法院认定与判决书原文引用

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马某虽然不属于在编的国家公职人员,但其受国家机关委托从事应急处突大队的管理工作,所从事的工作属于国家公务。判决书原文明确指出:“被告人马跃欢虽然不属于在编的国家公职人员,但其受国家机关委托从事应急处突大队的管理工作,所从事的工作属于国家公务,应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

这一认定直接引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法院据此认定被告人马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

三、专业分析:受委托从事公务人员的认定方法与步骤

第一步:判断是否“受国家机关委托”

关键标准:委托是否具有合法、明确的形式,且委托事项属于国家公务范畴。本案中,被告人马某受达坂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委托担任应急处突大队队长,负责管理巡控队员的出勤、工资发放等,这属于公共管理职责。判决书显示:“被告人马跃欢受达坂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的委托在担任达坂城区应急处突大队(中队)队长期间”,这一委托关系是认定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前提。

实务方法:审查委托文件、任命书、会议纪要或实际履职记录。如果虽无书面委托,但行为人实际履行了国家机关赋予的管理职责,且该职责具有公务性质,也可认定。但本案中委托关系明确,易于判断。

第二步:判断所从事工作是否属于“国家公务”

关键标准:公务活动具有管理性、公共性和国家代表性。具体来说,包括对公共财产的管理、对公共事务的组织协调、对公共权力的行使等。本案中,被告人马某负责应急处突大队的考勤、工资编制,直接涉及国有财产的分配和管理,且他利用该职务便利伪造资料套取资金,明显是滥用公务权力。

实务方法:对比行为人的职务内容与《刑法》规定的“从事公务”内涵。如果行为人只是从事技术性、劳务性工作(如保洁、保安),则不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但如果是管理性工作(如人事、财务、物资调配),则应认定。本案中,被告人马某的队长职责包含考勤审核和工资制作,属于典型的行政管理权。

第三步:分析行为方式是否符合贪污罪的客观要件

关键标准: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国有财产。本案中,被告人马某“伪造王某、吴某等12名已离职或请假巡控队员的考勤表及工资表,套取以上12名人员的工资和绩效奖金人民币共计15.243万元”,这正是以骗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实务方法:审查资金流向、会计凭证、证人证言等证据,确认行为人是否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本案有银行记账凭证、微信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佐证,足以认定。

第四步:审查从宽情节与量刑

关键标准:是否具有自首、坦白、退赃、认罪认罚等从宽情节。判决书指出:“被告人马跃欢在审查调查中自愿坦白所有罪行,退还了违法违纪所得”,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法院据此依法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万元。

实务方法:结合《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百八十三条及《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计算具体量刑幅度。本案涉案金额15.243万元,属于“数额较大”(3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基准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加之从宽情节,最终适用缓刑是合理的。

四、延展与行动建议

本案的判决厘清了非在编人员职务犯罪的重要界限:只要受国家机关委托从事公务,且利用职务便利骗取国有财产,即使没有正式编制,同样构成贪污罪。这一裁判规则对机关事业单位的临时聘用人员具有警示意义——任何经手公共财物或行使公共管理职权的人员,都应恪守廉洁底线,否则将面临刑事追责。

对于企事业单位而言,应完善内部委托制度,明确授权范围,建立定期轮岗、财务审计等监督机制,防止类似“伪造考勤套取工资”的管理漏洞。对于法律从业者,建议关注类似案件的争议焦点,特别是“受委托从事公务”的认定标准,为当事人提供精准辩护。

作者:张瑞宏,上海中联(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22)新0107刑初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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