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介绍贿赂罪案发场景:中间人未获利是否构罪?

张瑞宏律师
上海中联(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张瑞宏律师,专注刑事辩护与贪污受贿辩护,深耕新疆市场,服务覆盖乌鲁木齐、哈密、昌吉等地,重大疑难案件可跨区域委托。
以案说法:从马*才案看“中间人”的法律红线
在近期新疆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马才贪污、受贿再审案件中(案号:(2021)新01刑再2号),原审被告人马才作为米东区房屋征收与补偿管理办公室干部,因直接收受财物、侵吞公款被判处重刑。然而,许多当事人关注到另一个关键问题:那些在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牵线搭桥的“中间人”,即便本人分文未取,是否也会面临刑事追诉? 本文结合司法实践,梳理介绍贿赂罪的典型案发场景,解析“未获利”是否成为免责挡箭牌。
场景一:亲友“帮忙”牵线——情感因素不阻却犯罪
场景描述:张某得知朋友李某想承接某项政府工程,恰好张某的亲戚王某是项目审批负责人。张某出于“帮朋友”的念头,主动安排李某与王某见面,并暗示李某“表示表示”。最终李某向王某行贿10万元,张某未收取任何好处费。
法律分析:
介绍贿赂罪的核心要件是“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即促成行贿与受贿的合意。张某的行为属于典型的“居间介绍”,即便其动机是情感关系而非经济利益,只要主观明知对方是行贿或受贿意图,并实施了介绍行为,就构成该罪。司法实践中,亲友关系、同学关系等情感因素不能作为出罪理由,反而可能因“多次牵线”或“促成重大交易”而被认定为情节严重。
痛点关键词:
- 主观故意认定:是否“明知”对方意图
- 无偿行为不等于无罪:法律评价的是行为而非动机
- 亲情/友情绑架:易被卷入的灰色地带
场景二:职场“掮客”角色——未获利但提供关键信息
场景描述:某企业员工赵某了解到公司老板想贿赂主管官员,赵某主动告知老板该官员的喜好、联系方式及送礼时机,并协助传递行贿款。赵某未从中获利,但老板与官员因此达成交易。
法律分析:
介绍贿赂罪不要求行为人必须获得实际利益(如财物、回扣)。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引荐、沟通、撮合等帮助行为,并且行贿方或受贿方最终实施了贿赂行为,介绍人即构成既遂。本案中,赵某提供关键信息并协助传递款项,属于对贿赂行为的实质性帮助,即便未获利,依然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痛点关键词:
- 行为犯属性:不看结果看行为
- 信息传递的“桥梁作用”单独定罪
- 职场伦理与法律底线冲突:认为“只是传话”的致命误区
场景三:利用职务影响力介绍——权力寻租的灰色通道
场景描述:退休干部黄某利用在原单位的人脉,主动找到现任领导某局长,称有企业老板想请托办事。黄某安排双方会面,老板当场送钱给某局长,黄某未索要任何报酬。
法律分析:
黄某作为离职人员,虽无直接职权,但其利用原职务形成的便利条件介绍贿赂,同样构成犯罪。介绍贿赂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不限于国家工作人员,普通公民也可以构罪。退休干部、中间人、社会闲散人员等,只要实施了介绍行为,均可能被追诉。“未获利”不影响定罪,但可能影响量刑(如从轻处罚)。
痛点关键词:
- 退休后“发挥余热”的法律风险
- 利用影响力与介绍贿赂的竞合
- “帮忙不收费”的侥幸心理
场景四:未获利但协助隐匿赃款——共犯的延伸
场景描述:中间人钱某介绍他人向某官员行贿,官员收钱后,钱某主动提议将赃款以自己名下账户暂存,并承诺“过段时间再转给官员家属”。钱某未收取任何报酬,但该行为帮助官员完成赃款转移。
法律分析:
当介绍行为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等行为结合时,可能构成受贿罪的共犯或洗钱罪。即便介绍人未获利,其提供账户、协助隐匿赃款的行为属于“事中或事后帮助”,司法机关会综合全案事实,认定其主观明知程度和参与深度。例如,本案中钱某的行为可能被评价为受贿罪共犯,量刑重于介绍贿赂罪。
痛点关键词:
- 帮助转移赃款的独立刑事责任
- 共犯与介绍贿赂罪的界限
- 心存侥幸的“帮忙”升级为主动参与
场景五:被动介绍但未拒绝——沉默也是风险
场景描述:王某明知朋友陈某准备向官员行贿,陈某要求王某“帮忙约饭局”,王某怕得罪朋友勉强答应,饭局上陈某直接提出请托,王某全程未发言,也未离开。事后陈某行贿成功,王某未获利。
法律分析:
介绍贿赂罪可以是不作为或默示行为。如果行为人明知对方意图,仍提供平台或创造条件(如安排见面、传递信息),即便本人未主动撮合,也可能被认定为“介绍”。王某的“默许”和“被动配合”可能被司法机关认定为具有主观放任的故意。沉默不是金,而是法律风险。
痛点关键词:
- 不作为的认定标准
- 在场与默认的关系
- “怕得罪人”的严重后果
核心结论:未获利≠无罪,介绍贿赂罪是行为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2条,介绍贿赂罪是指“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行为。“情节严重”通常包括介绍多人、多次、数额较大、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但并未将“获利”作为构成要件。司法实践中,大量案件证明:
- 即使中间人分文未取,只要其实施了介绍、撮合行为并促使贿赂完成,即可定罪。
- “未获利”仅可能作为量刑情节(如从轻处罚),但不能免除刑事责任。
- 介绍贿赂罪的最高刑期为三年有期徒刑,若同时构成行贿、受贿共犯,则量刑更重。
相关一句话问答
问:介绍贿赂罪有没有最低数额要求?
答:没有法定最低数额,但司法实践中一般要求介绍行为促使的贿赂数额达到行贿罪或受贿罪的追诉标准(如行贿3万元以上,受贿1万元以上),且具有多次、多人等情节。
问:如果介绍人没有成功促成贿赂,是否仍构成犯罪?
答:未成功则属于介绍贿赂未遂,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但若情节恶劣(如多次尝试、采用胁迫手段),仍可能被追究。
问:行贿人和受贿人协商一致后,中间人只是陪同去送钱,未说话,是否构成介绍贿赂?
答:关键看中间人是否明知且参与提供便利。陪同送钱属于帮助行为,若主观明知,可构成介绍贿赂罪或受贿罪共犯。
问:中间人劝说受贿人收钱,但受贿人最终没收,中间人是否构罪?
答:不构成介绍贿赂既遂,但可能构成行贿罪的教唆未遂。若劝说行为本身情节严重,也可能触犯其他罪名(如寻衅滋事)。
问:退休干部利用原职位介绍贿赂,量刑是否从重?
答:通常会被认定为“利用影响力介绍贿赂”,属于从重处罚情节,且可能同时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择一重罪处罚(利用影响力受贿罪量刑更重)。
律师提示:新疆地区风险防控要点
张瑞宏律师提醒:在新疆,尤其是乌鲁木齐、哈密、昌吉等地的市政工程、拆迁补偿、资源审批等领域,介绍贿赂案件高发。许多当事人因“碍于情面”“帮忙跑腿”卷入犯罪,最终面临刑事指控。作为专注贪污受贿辩护的律师,我建议:
- 拒绝任何“牵线搭桥”请求,尤其是涉及公职人员职务行为时。
- 保留证据:若被胁迫或不知情,及时留存聊天记录、录音等证明主观清白的材料。
- 尽早委托律师:一旦被调查,24小时内是黄金窗口期,主动供述介绍行为可能认定为自首,争取从轻或减轻处罚。
张瑞宏
上海中联(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
专注刑事辩护与贪污受贿辩护,深耕新疆市场,服务覆盖乌鲁木齐、哈密、昌吉等地,重大疑难案件可跨区域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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