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婚约财产纠纷中婚恋关系认定的裁判要点解析

朱英娜律师
专注婚姻家庭与继承纠纷,以细腻洞察与严谨证据链在情感与法律间平衡,用温度与专业守护山东及周边当事人的核心权益。
核心价值:婚约财产纠纷的解决,关键在于对“婚恋关系”这一前提事实的准确认定,这直接决定了财产给付是附条件的赠与还是普通赠与,进而影响返还请求能否成立。
一、案件背景与争议焦点
在(2020)鲁0116民初2809号案件中,原告吴某与被告张某因购车款返还问题对簿公堂。吴某主张双方系通过婚介机构认识的婚恋关系,张某则辩称仅为普通朋友关系。核心争议集中在两个焦点:一是双方是否存在婚恋关系;二是购车款12万元应否返还。
法院最终认定:“原告在××××年××月××日与张某认识时,处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原被告双方特别是原告不应该与被告张某存在婚恋关系。被告对婚恋关系亦不予认可,本院对原告所主张的婚恋关系不予支持。”据此,驳回了吴某的诉讼请求。
二、婚恋关系认定的法律方法与步骤
1. 审查主体身份:婚姻状况是首要前提
法院首先审查了吴某的婚姻状况:“原告吴某在向邱家店派出所的诈骗报案材料中自述,我与我妻是经人介绍,父母包办,感情一直不和……2018年6月份又向泰山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2019年7月16日再一次开庭。”在吴某与张某认识时(××××年××月××日),其仍处于婚姻存续期间。这一事实直接动摇了吴某主张婚恋关系的可能性——法律并不支持已婚人士以缔结婚姻为目的与他人建立婚恋关系。
2. 审查双方陈述:主观意图的客观印证
法院全面对比了双方对关系的定性:
- 原告吴某:“通过泰安今生缘中介服务公司介绍认识……双方是以结婚为基础产生的婚恋关系”
- 被告张某:“双方是普通朋友关系……双方年龄差距较大,不可能是婚约关系”
法院的审查方法:不轻信单方陈述,而是综合考量双方行为背景、交往细节、证据链条等客观因素。
3. 审查证据形式:瑕疵证据不予采信
吴某提交了泰安今生缘中介公司证明,但该证据“没有工作人员签名,该证据缺乏形式要件”。法院明确表示:“泰安今生缘婚恋服务有限公司开具的证明没有工作人员签名,该证据缺乏形式要件,本院不予认定。”
关键提示:婚介机构证明必须符合法定形式要件(如工作人员签名、单位盖章),否则无法作为认定婚恋关系的有效证据。
4. 审查赠与目的:附条件赠与的前提
吴某主张购车款系“附条件的赠与”,前提是双方缔结婚姻。但因婚恋关系不成立,法院认定:“原告基于此关系要求在所附条件即缔结婚姻关系不成立时撤销赠与行为亦不成立。”
具体方法:主张附条件赠与的一方,必须首先证明“条件”的存在——即双方有明确的婚约或结婚意向。若连婚恋关系都无法证明,附条件赠与的基础便不复存在。
5. 审查付款事实:证据不足的认定
吴某主张支付了12万元(转账7万+现金5万),但法院认为:“原告提交的45000元的公司流水打入朋友账户,无法体现将现金转让给张某的事实……被告亦不予认可。”最终仅认定7万元转账事实。
操作指引:大额现金支付缺乏转账凭证时,需提供取款记录、证人证言、聊天记录等辅助证据,形成证据链。
三、专业建议:婚恋关系认定中的风险防控
- 事前准备:建立婚恋关系时,尽可能保留能体现双方结婚意向的证据,如聊天记录、见面视频、婚介合同、彩礼清单等。
- 证据形式:婚介机构证明、亲友证言等需符合法定形式要件,避免因程序瑕疵导致证据不被采信。
- 身份审查:对方婚姻状况是基础性审查事项,可通过公开渠道核实,或要求对方提供离婚证明等材料。
- 财产处理:大额给付尽量采用银行转账,并注明用途(如“购车款”),避免现金交付;若确有现金,保留取款记录及对方接收凭证。
本案裁判文书明确提示:主张婚约财产关系的一方,需对“婚恋关系”承担严格举证责任,证据不足或存在身份障碍时,法院将不予支持。 遇到类似纠纷,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进行证据梳理与法律评估。
作者:朱英娜,山东钧淼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20)鲁0116民初28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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