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管理/2026-06-19

上海期货非法经营案主从犯认定及辩护策略解析

章海

章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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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海律师,北京东卫(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东卫全国刑事业务中心副主任,执业23年,专注职务犯罪与刑事辩护,服务以上海为中心辐射长三角及全国。

一、开头点题:刑事辩护的核心价值在于精准界定罪责

刑事辩护的核心价值,在于通过精细化的事实分析与法律适用,准确区分各行为人的罪责轻重,实现罚当其罪。在共同犯罪案件中,主从犯的认定直接关系到量刑幅度与人身自由,是辩护实践中的关键战场。本文以一起非法经营期货案件为例,深度剖析业务员主体如何通过辩护策略争取从犯认定,从而获得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分层展开:从主从犯认定到辩护实务操作

(一)法律依据与认定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司法实践中,认定主从犯的关键在于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实际作用——包括参与程度、行为贡献、获利情况、主观恶性等综合因素。在非法经营期货案件中,通常由组织者(出资人、平台搭建者)起主导作用,而招募的业务员往往处于执行层,具有较大的辩护空间。

(二)本案中的主从犯认定实例分析

判决书中明确区分了被告人石某的两节犯罪事实:

第一节犯罪事实(2017年12月至2018年9月)

被告人石某在第一节犯罪事实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

在该节事实中,石某作为被招募的业务员,在“张某某、王某某”等人组织的犯罪团伙内工作,通过电话销售吸引投资人,其行为属于执行层。法院认定“起次要作用”,与组织者存在明显层级差异。

第二节犯罪事实(2018年11月起)

被告人石某在第二节犯罪事实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

第二节事实中,石某已从执行者转变为“组建团队”“招募业务员”的角色,并“作为代理人”进行平台推广,其组织、指挥作用显著增强,故被认定为主犯。这一对比清晰展示了主从犯认定的动态性——同一被告人因不同阶段的行为特征,可能同时兼具从犯与主犯身份。

对于另一被告人温某某,判决书认定:

被告人温某某在第一节犯罪事实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温某某始终作为普通业务员参与犯罪,未参与组织策划,因而全案认定为从犯。

(三)辩护策略:如何有效争取从犯认定

基于本案分析,为业务员争取从犯认定的具体方法和步骤包括:

  1. 梳理行为层级:首先识别被告人在犯罪链条中的位置。是否系被动招募?是否明确知晓犯罪性质?是否仅按上级指令执行?收集聊天记录、工资单、业绩报表等证据,证明被告人未参与决策。

  2. 固定参与证明:重点收集被告人参与的犯罪事实中,其实际行为是否属于可替代性、非核心环节。例如本案中“电话销售”行为,并非平台搭建、资金结算等关键环节,而系辅助性工作。

  3. 区分犯罪阶段性:若被告人存在多节犯罪事实,应严格区分各阶段的行为特征。辩护人须协助法庭厘清不同阶段的角色变化,确保对每一节事实独立评价。本案中法院对石某的两节事实分别认定,正是基于证据分段审查的结果。

  4. 突出“次要作用”情节:从犯的认定不仅看行为,更看“作用”。辩护人应论证被告人的行为对犯罪结果的贡献度较低,例如实际参与时间短、吸引投资人数量少、获得报酬少等。判决书显示石某在第一节犯罪事实中“参与非法经营数额47万余元”,而同期其他主犯的金额更高,这为从犯认定提供了数据支撑。

  5. 结合认罪认罚与退赃:从犯认定后,要充分运用“坦白”“退赃”等从轻情节。本案中法院明确提到“被告人石某已退出了违法所得,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最终对其适用缓刑。辩护人应引导被告人积极退赃、如实供述,形成量刑优惠的叠加效应。

三、结尾延展:从个案到辩护实务的启示

本案判决揭示了非法经营期货案件中主从犯认定的核心逻辑——行为是否具有独立决策权。业务员若仅执行指令、不参与利润分配、不涉及核心环节,则争取从犯认定的成功率较高;反之,若逐步升级为组织者,则可能被认定为主犯。辩护律师在实务中应当注意以下两点:

  • 证据精细化:每个被告人与组织者的交流记录、工作安排、报酬发放方式都是关键证据,应尽早调取并梳理。
  • 多罪段拆分辩护:若被告人涉及多节犯罪,务必将每段事实独立分析,避免因整体情节严重而掩盖局部从犯属性。

如需进一步探讨具体案件的辩护策略,建议携带案件材料进行专业咨询,以制定个性化的辩护方案。

作者:章海,北京东卫(上海)律师事务所
来源:裁判文书网,案号:(2019)沪0117刑初14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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